近年来,宁波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宗旨,行政复议工作基础扎实,制度健全,监督有力,成效明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日渐凸显,加之公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文旨在分析制约行政复议工作提升的瓶颈问题,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以期促使行政复议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一、宁波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情况
(一)2011年以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2011年以来,宁波市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较为稳定,年申请数均在500件以上。复议机构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化解,依法纠错,年综合纠错率约在32%左右,案结事了率逐年提高,切实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浙江省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要求。
1.复议收案情况
宁波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011年以来,复议案件数与以前相比,数量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据统计,2011—2013年,宁波市各级复议机构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842件,其中新收行政复议申请1808件, 2010年度结转审理的34件;新收申请中受理1623件,不予受理219件(见图1)。其中,市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39件,占总数的40.9% ,受理656件,不予受理83件。全部案件中,申请人总数达5742人,其中市本级的复议案件申请人总数为3573人,占总人数的62.2% 。
图1 2011—2013年宁波市行政复议案件情况表
2.复议审理情况
至2013年12月10日止,全市受理并审结的1558件案件中,维持的961件,占受理后审结数的62% ;以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等方式直接纠错的54件,占受理后审结数的3% ;经复议协调行政争议得到化解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493件,占受理后审结数的32% ;驳回申请50件,占受理后审结数的3% (见表1和图2)。市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39件中,受理后审结的案件数为607件,其中维持的410件,占受理后审结数的62.5% ;撤销或确认违法10件,占受理后审结数的1.5% ;经复议协调行政争议得到化解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80件,占受理后审结数的27.4% ;驳回7件,占受理后审结数的1.1% 。
表1 2011—2013年宁波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情况表 (单位:件)
① 受理审结数包括上年结转的在该年度被审结的案件。
续表
图2 2011—2013年宁波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比例表
3.综合纠错率
包括直接纠错率和间接纠错率。所谓直接纠错是复议机关通过作出复议决定,改变了行政机关原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包括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所谓间接纠错是由复议机关调解成功,或原行政机关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或者原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后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而结案的。三年来,宁波市的直接纠错率平均值为3.5% ,间接纠错率平均值为28.3% ,合计综合纠错率平均值为31.8% (见表2和图3),其中市政府本级综合纠错率平均值为33.7% 。
表2 2011—2013年宁波市行政复议案件纠错情况表 (单位:件)
图3 2011—2013年宁波市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情况表
上述纠错案件中,调解和解或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在复议机构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违法或不当,且问题明显,在复议机构告知原行为机关的情况下,或在复议机构的主持或参与下,由被申请人承诺主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息诉。
4.案结事了率
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在于化解行政争议,案结事了率是体现行政复议是否起到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指标。三年来,全市经过行政复议后进入诉讼的案件有69件,进入信访程序的58件,平均案结事了率为89.7% ,且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行政复议案结事了率逐年上升,其中2012年和2013年的案结事了率分别达到90.1% 、90.4% ,均超过了90% ,达到了省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中规定的案结事了率不低于90%的要求。其中,市政府本级的2012年和2013年的案结事了率分别达到90.2%和91% (见图4和图5)。
图4 2011—2013年宁波市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数量情况表
图5 2011—2013年宁波市行政复议案件案结事了率情况表
(二)宁波市行政复议机构的基础建设情况
1.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宁波市法制办自2002年起作为政府办事机构单独设立,具体办理市本级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的指导和监督、行政调解等工作,目前设复议应诉处和复议监督指导处。县(市、区)法制办除鄞州区单独设立外,其余均与政府办公室合署,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和北仑区均未单独设置复议科室。高新区等6个功能区复议力量相对比较薄弱,其复议职能一般放在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还有的放在政法办内。市级部门除个别专门设立复议科室,如宁波市公安局在法制支队中设立复议科外,其他市级部门的复议机构多设在综合处室或法制处室(或支队)内。
2.复议队伍建设情况
近年来,宁波市县两级法制办着力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大力开展行政复议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行政复议队伍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多个集体和多名行政复议人员荣获国务院法制办以及省、市、县级荣誉表彰。目前宁波市法制办共配备6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县(市、区)法制办共有复议工作人员29名,其中专职人员8名;市级部门共有复议工作人员78名,其中专职的5名。全市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全部本科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的30人,占总人数的26.5% :人员学历较高、专业水平较高。
3.复议机构物质保障情况
总体而言,宁波市各级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和物质装备都有基本的保证,但复议专用房,如听证室、审理室、档案室、阅卷室等则普遍缺失,与信访部门、法院业务专用房相比,相差甚远。因此,复议的准司法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充分的体现。
4.复议机构经费保障情况
宁波市县两级政府行政复议经费基本能够得到保障,市级政府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专项工作经费每年约15万元。县级政府复议机构的经费保障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独编列行政复议专项工作经费;二是不单独编列,由法制办工作经费保障;三是不单独编列,由该县级政府办公室工作经费保障(见表3)。
表3 宁波市两级政府行政复议专项经费保障情况表 (单位:万元)
备注:表内有*号的即是采用上述后两种经费保障形式。
二、宁波市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
宁波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中,严把“主体关、事实关、法律关、程序关”,注重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和作用,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注重实体与程序相平衡,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畅通复议渠道,推行阳光复议
(1)进一步完善网上申请行政复议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宁波政府法制网及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拓宽了复议申请渠道。如象山县法制办在石浦和西周设立行政复议乡镇接待窗口,打开行政复议窗口,方便群众申请复议;鄞州区法制办试行行政复议“进镇村、入社区”活动,依托乡镇(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代为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并负责法律咨询和宣传。
(2)坚持受理便民服务,积极打造复议窗口品牌。如宁波市法制办推行“三亮、五心”服务。“三亮”即:亮身份———制作岗位身份牌,公开接待身份;亮工作———行政复议流程、制度上墙公示,制作复议申请资料提供给群众;亮形象———规范、文明、热情接待复议群众。“五心”就是行政复议人员做到接待耐心、处理细心、服务热心、聆听专心、答复精心。
(3)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律文书,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救济途径,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二)实施能动复议,服务发展大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宁波市部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三改一拆”、轨道交通建设、“断头路”打通等重大公共利益项目。为切实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依法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宁波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并将依法协调、妥善处理贯穿于复议全过程。通过能动复议,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及时推进重点项目,积极服务发展大局。如宁波市法制办在2012年处理汪弄小区21户被拆迁人复议海曙区政府轨道交通大卿桥站建设项目征收决定一案中,针对被拆迁人提出的地段等级、征收价格等问题,认真梳理,积极调解,最终促成21户申请人与海曙征收办达成补偿协议;2013年永达路工程项目涉及的仇毕坊32户被拆迁人不服征收决定提出复议申请后,宁波市法制办综合考虑该项目属于打通“断头路”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工期紧、涉及面广等因素,迅速启动快速审理机制,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处理,平均用时7个工作日审结案件,同时做好疏导协调工作,最终使得其中21户申请人与江东征收办签订了补偿协议。
(三)丰富审理方式,确保案审质量
为保证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宁波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有的放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审理方式。 ①在书面审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简易程序、加强实地调查、推行听证制度等方式审理复议案件;②针对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复议案件,积极引入专家咨询、陪议制度;③涉及重大、复杂、疑难的复议案件,运用集体讨论制度。通过多种审理方式的运用,提高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如余姚市法制办推行行政复议人民陪议员制度,通过人民陪议员辅助审理、评议案件等方式参与复议案件的审理,增加行政复议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四)注重和解调解,努力化解争议
行政调解,是拓宽矛盾纠纷解决渠道的重要途径,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宁波市、县两级法制办积极运用协调手段,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是针对涉及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房屋权属纠纷、行政裁决等群众关注度高的复议案件,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化解机制。如奉化市法制办着重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强化措施,平均每月牵头或参与调解矛盾纠纷3~4次,特别是在处理征地拆迁纠纷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有力地发挥行政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
(五)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基础建设
(1)塑形象、创品牌。为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塑造行政复议良好形象,宁波市法制办开展了“和谐公正”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并专门设计了品牌标识。2013年3月1日,宁波市法制办制定了《创建行政复议“和谐公正”服务品牌工作实施意见》,规定了具体创建内容和措施,力求通过服务品牌创建,努力实现复议能力建设、案件审理质效、复议公信力的全面提升。
(2)树典型、创示范。为提高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2013年宁波市法制办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通过复议示范单位创建,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促使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推进。
(3)强基础、建制度。为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宁波市法制办至今已制定出台了包括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复议听证、案件集体讨论、专家咨询与行政审判、信访联系协作等19项工作制度,基本覆盖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各个方面。这些制度的制定实施,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开展起了积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六)加强监督指导,形成良性互动
①以考核为抓手,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年度考核内容。②通过专项检查、案件指导、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日常指导。③建立并深化与司法、信访部门的良性互动,在信息交流、案件会商、情况通报等方面,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互相配合。 ④通过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等形式,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如慈溪市修订出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以复议、诉讼败诉案件为重点开展行政问责,责任追究情况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情节严重的,当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参加市政府当年度各类综合先进评比资格。象山县政府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为抓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直接纠错的,对其直接责任领导在县委组织部实施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从宁波市的案件统计数据看,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基本相当,却远远低于信访案件数量;特别是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明显偏少,部分县级政府三年的复议案件仅10件左右,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没有很好地显现出来(见图6和表4)。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图6 2011—2013年宁波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案件数量对比表
表4 2011—2013年宁波市各县(市、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对比表
(一)行政复议的认知度偏低
1.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功能认识不到位
虽然目前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已经开始重视,部分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由常务副县(市、区)长分管,但有些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对行政复议工作认识程度还不够全面深入,将行政复议程序视为可有可无,或是将其混同于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一般办理程序,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当作一般的公文处理,不考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法定性。
2.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不够重视
部分行政执法机关一把手对行政复议这一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复议的纠错功能存在错误认识,碰到被复议案件时往往消极应付了事或搪塞敷衍推托;甚至部分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是找他们的麻烦,束缚了他们的手脚,有意无意地加以抵制和排斥。一旦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首先考虑的是年底目标管理考核会怎样,错误地认为行政机关之间应该互相支持,最终问题往往通过“协调”来解决。
3.公众对行政复议缺乏应有的认识
虽然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正在逐渐深入人心,但行政复议在公众中知晓度不高,没有被选定为解决争议的首要方式。有的公众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都属于行政机关,是“一家人”;有的公众或其代理人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绕过复议程序直接选择诉讼;有的公众认为通过信访直接找领导拿到批示或得到相关领导关注等方式解决争议比法律更管用,所以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有的公众甚至根本不知道行政复议是什么,应该到哪里去复议等。
(二)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置和能力建设比较薄弱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不齐全
根据宁波市的情况看,除鄞州区单独设立法制办外,其余县级政府复议机构均与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且其他5个区法制办都没有单独设置复议科室。市级部门除市公安局设置专门的复议科室外,其余部门将复议职能放在法制处室或综合处室内。高新区等6个功能区的复议机构则更加薄弱。
2.行政复议人员的配置与行政复议的工作量不成比例
近年来宁波市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3年更是达到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1.5倍,但市、县两级政府复议机构专兼职复议工作人员只有35人(其中专职14人),与两级法院66名行政审判专职工作人员相比,力量配置明显不足。特别是县(市、区)法制办基本上只有一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甚至没有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而是一人同时兼管多项工作,行政复议人员的投入力量远远低于实际工作量,也与行政复议人员的法定人数不符。
3.行政复议人员任职资格、培训教育等管理机制有待明确和规范
行政复议工作的准司法性和专业性,决定了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行政管理知识,但目前行政复议人员选拔条件、任职资格、培训教育等管理机制尚处于空白状态。与审判人员必须具备司法资格相比,行政复议人员准入门槛低,人员素质差异较大。
4.行政复议机构硬件配备和复议经费有待改善
虽然宁波市、县两级法制办办公用房基本能够得到保证,工作经费也能够得到保障,但大多数法制机构,包括宁波市法制办没有配备专门的复议听证室、审理室、档案室等行政复议专用房;部分县(市、区)如江东区、海曙区等复议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
(三)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不高
1.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不强
绝大多数行政复议机构只是行政复议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在具体的办案中,容易受到行政复议机关的影响甚至干预;而且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有着行政隶属关系,容易形成“官官相护”,造成行政复议处理结果不公正。
2.审理方式相对封闭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采用书面审查方式为主的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与法院开庭审理方式相比,相对封闭,公开性不足,申请人往往会感到被置身于行政复议程序之外,无法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不能有效进行质证、辩论,只能被动接受行政复议决定,导致其对行政复议制度缺乏必要的信任。
3.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率过高
据统计,2011—2013年,宁波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率达59.4% ,而直接纠错率仅为3.5% ,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当然是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增强和提高,但其中不乏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等其他因素,如部分行政违法行为既成事实,此类案件大多集中在征收集体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等方面。“复议即维持”,往往使得行政复议流于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4.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诉性和非终局性
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设计决定了行政复议的非终局性。同为救济制度,属于司法救济的行政诉讼可以对属于准司法救济的行政复议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审判对象,会使行政复议机关存在“怕当被告”的思想,因而对于一些存在问题的复议案件采取能调则调、能维持尽量维持的方式处理,从而影响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行政复议制度设计尚需完善
1.立法明显滞后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较具原则性,且自实施以来一直未作修改,已不适应现实工作需要,如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不够详尽,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不够明确等,国务院法制办也很少对地方行政复议工作作出指导性解释或批复,有时地方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会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2.行政复议流程过于冗长
行政复议的审批采取逐级上报审批方式,一般要经过经办人—处(科)长—分管主任—分管县(市)长等若干环节的公文处理流程,这一周期较长,其中任一环节的拖延都可能造成复议程序的延迟与停滞,使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高速、灵活、快捷的优势难以体现。
3.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互套叠
当事人就行政纠纷案件可以在三个机关中重复循环。如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继续向法院要求一审、二审;又如一个已经过了时效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信访激活,这样既造成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循环往复,又占用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和社会管理成本。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管辖差异
以宁波市为例,各县(市、区)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市中院的指定管辖案件和一些市级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而行政复议机关只能管辖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两者管辖权的不同,造成了县级行政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复议、审判案件数量的不对称,导致县(市、区)政府办理的复议案件少之又少。
四、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对策建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相比,其对于“辨是非、断曲直、止纷争”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作为法定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政复议工作的任务将会更重,要求更高,责任更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以解决行政争议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
(一)加强领导,形成复议工作的合力
①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抓手,为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有力保障。 ②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正确认识,正确理解和对待被复议工作,扭转对行政复议职能的偏颇观念,并配合和协同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复议工作,形成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良好氛围。③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大与行政调解的有效对接,运行行政执法机关自行调解与行政复议机关全程调解的协同配合机制;加强与行政审判、信访的协作互动,深化信息交流、专题研讨、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健全与行政监察的衔接机制,建立复议败诉约谈通报、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夯实基础,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
近年来,各地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涉及民生领域的复议案件占比大,群体性、社会影响大的复议案件层出不穷,复议案件本身的复杂疑难程度也不断增大,以宁波市为例,其中市、县两级政府复议机构每年办理的复议案件占到全市复议案件总数的3/4。面对如此繁重的工作,政府复议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硬件装备相对比较薄弱,复议的工作量与实际应对能力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现有的行政复议人员与“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在两人以上”的规定不相适应。因此,要加强复议机构建设,增强复议机构力量,设置专门的复议科室,配备法定的专职办案人数,落实复议机构办案所必需的听证室等硬件设施和专项经费,确保“有专人办案、有专门场所办案、有专项经费办案”;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将现有各行政机关的复议职能集中到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行使复议权,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
(三)完善机制,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①完善结案方式。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突出、群体性事件易发的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环保、建设等涉及民生类的复议案件,在处理中,简单地判断黑白对错往往不能完全解决争议、化解纠纷,甚至可能出现“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的局面。复议机关应当采取和解调解等结案方式,使复议结果更加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②区分审理程序。针对不同的复议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书面审查,缩短办案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则适用一般程序。③完善听证制度。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复议案件,采用以听证审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审理,为申请人搭建说理甚至宣泄情绪的平台,让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质证辩论,提高行政复议审理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④深化专家咨询制度。让行政复议专家参与重大、疑难的复议案件的审理成为制度化、常态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专家的作用,确保行政复议的案审质量,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四)高标准严要求,打造一支敬业专业的复议队伍
①严把入口关。通过建立行政复议人员的门槛准入制度,明确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选拔条件,为行政复议机构配备文化层次高、法律业务精、工作经验足的行政复议人员。 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举行各类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他们“能办案、办好案”。 ③加强业务工作指导。以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为平台,加强对基层复议机构的工作指导,促使基层复议机构有所作为。④推行公职律师制度。让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行政复议人员,申请获取公职律师执照,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公职律师的岗位上进行业务能力锻炼,提高其实际办案水平。
(五)强化督导,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
①通过建立复议案件定期回访制度、复议败诉案件专项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启动、跟踪反馈和备案考核机制,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评分标准,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力度。 ②深入分析研究行政复议审理中出现的普遍性和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争议频发、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出现的违法或不当案件的理论和实务研究,通过对信息公开等新类型复议案件的研究,做到举一反三,避免问题重复发生。③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业务研讨、专题培训、典型案例汇编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④探索制定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细化矛盾频发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标准,实行证据目录指引,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环节,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六)多措并举,营造良好的复议工作氛围
①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复议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宣传行政复议的基本知识和功能作用,加大行政复议的宣传力度,扩大行政复议的影响力,让更多的群众知晓、了解并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②进一步拓宽复议渠道。通过设立行政复议申请基层受理点、便民服务中心和完善网上行政复议申请等方式,进一步打开行政复议工作窗口,方便群众选择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 ③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互通机制。通过设立复议信访联合接待中心、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的案件移送制度等,积极引导群众选择行政复议途径依法解决行政争议。
作者单位:宁波市政府法制办
[1] 调研组成员简介:周珍一,女,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复议监督指导处处长;钱黎明,男,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副调研员;毛莹,女,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处主任科员;张剑飞,女,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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