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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对农民工就业的身份歧视

时间:2023-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这一界定,我国农民工就业身份歧视是指用人单位针对农民工这一特定社会阶层,在具体录用时采取与本单位正式职工不同的录用制度、在薪酬方面给予较低待遇和录用期限长短给予模糊界定的劳动就业现象。就业歧视如果任其发展,劳动力市场就不可能正常发育成长,最终必然损害政府促进就业的战略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减少对农民工就业的身份歧视_劳动力市场分割与农民工就业实证研究

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通过的《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所谓“就业歧视”就是“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或待遇上的不平等”。根据这一界定,我国农民工就业身份歧视是指用人单位针对农民工这一特定社会阶层,在具体录用时采取与本单位正式职工不同的录用制度、在薪酬方面给予较低待遇和录用期限长短给予模糊界定的劳动就业现象。

我国城市社会形成了两个劳动力市场: 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单位“正式职工”劳动力市场,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临时工”劳动力市场即农民工劳动力市场。“正式职工”和“临时工”二元的就业制度使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城市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劳动资格和劳动待遇。农民工在接受工资待遇时,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农民工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用人单位时,只能接受低工资低社会保障待遇,从而陷入“囚徒困境”的状态。农民工遭受就业身份歧视的主要原因是: 计划经济实行的以城市为中心、以保障城镇居民就业目标的政府就业政策形成了就业、福利、保险三位一体的就业模式,决定了福利性就业者只能严格控制在城镇居民这个较小范围之内,城镇居民通过“正式职工”身份而享受比农民工高人一等的就业优惠。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对身份歧视没有具体规定。再加之长期以来,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主要以内部规章为依据,在人才录用、使用、待遇等环节缺乏稳定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就业身份歧视的法律制度环境。

社会学理论认为,就业上的歧视,会使整个社会得不到这部分人所带来的利润,会增加贫穷、犯罪、高税收、城市病态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就业歧视如果任其发展,劳动力市场就不可能正常发育成长,最终必然损害政府促进就业的战略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就业歧视加重了就业竞争,损伤人的自尊和自信,使一些人产生自卑、消极、颓废心理,引发多种心理健康问题,进而成为一种社会问题。事实上,进城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就业并不存在正面冲突,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进城农民工主要从事“脏、累、险”等城镇劳动者不愿干的工作。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农民工就业身份遭到歧视,会导致社会整体效率缺乏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无论从社会学,还是从经济学的角度都要求政府采取措施减少对农民工就业身份的歧视。

为此,政府应采取的政策措施是: 对机关、企事业等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铁饭碗”的传统人事劳动制度。具体来说,无论对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还是对自筹工资单位,在按岗定编的基础上,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工资福利等待遇。工资福利差别根据员工本身人力资本储备水平、实际能力及贡献大小由用人单位与被聘用者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所有员工退休后福利待遇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予以支付。在国家财政支出的工资总额包干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要具备合法筹集薪酬渠道和实际支付薪酬能力,在实际录用员工数量、身份和兑现员工薪酬待遇方面完全具有独立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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