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课题组
“十二五”时期,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并逐步健全和发展,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实现社会稳定和谐以及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碎片化、多元化的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制度衔接和关系接续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保障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多项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各省市也纷纷展开了转移接续的探索实践,在此期间,河北省在跨区域、跨制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也做出了较大努力。“十三五”时期,正值河北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也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时期,建立起顺畅无缝隙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对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确保人才战略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取得的成就
“十二五”时期是河北省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作出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决策,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较好地完成了“十二五”规划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目标任务。
(一)实现了省内、跨省、跨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为了更好地办理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省、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手续,河北省在《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冀人社发〔2012〕44号)文件的基础上,发布了修改完善后的《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5〕15号)文件,实现了职工养老保险的跨区域、跨制度转移接续,保障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截至2015年6月,石家庄市共办理跨省转入养老保险关系9647人次,转入基金1.17亿元;共办理跨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3717人,转出基金5091.88万元。
(二)启动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做好河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工作,河北省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明确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衔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两种制度转移接续只是转移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妥善处理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保障个人利益。
(三)推进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1〕76号)、《河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4〕35号)、《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35号)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明确了河北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五”时期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机遇和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河北省以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改革战略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方针为指导,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是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重要时间节点,是实现2020年社会保障目标的关键五年。河北省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既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又面临着挑战。
(一)机遇
一是各级政府的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河北省也把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作为重要工作。二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京津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协同发展是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实要求,三地建立相互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合作,为实现三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为更大范围的转移接续提供借鉴。三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十三五”时期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时期,经济平稳发展,提质增效,转向新的增长点,经济效益和效率将得到大幅改善,经济的发展为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提供了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财力基础。四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已经积累了经验。目前,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经验基础。
(二)挑战
一是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人力资源跨省(市)流动更加频繁,加大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工作量。二是京津冀三地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的差异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增加了难度。三是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管理系统。京津冀三地间以及河北省各地市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管理系统不统一成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障碍。四是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偏低。除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社会保险的其他项目都还只是市级统筹。
三、“十三五”时期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原则及目标
(一)原则
保障性原则。社会保险项目实质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劳动者或城乡居民参保后,不管其是在同城还是异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都应该发挥。因此,当参保人转移到异地时,要保证其社会保险关系能够顺利转移,不让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受到损失。
公平性原则。不管是农民工还是其他身份的流动就业人员,也不论在几个地方流动参保或者间断性就业参保,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条件参保的,都应当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户籍与档案不应成为享受待遇的障碍。
唯一性原则。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与劳动者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没有直接的关系,一个人应当设置一个社会保险号,就是本人的身份证号,一个身份证号只能享受一个地区的社会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同一社会保险待遇。
平衡性原则。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在办理转移接续时按照现行政策,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只转移统筹账户的12%,医疗保险不转移统筹部分,对于确定为待遇享受地的转入地而言,存在利益不平衡,不利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参保人参保的各流动地之间应该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的责任。
(二)目标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引领,立足于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契机,依托金保工程和信息化手段,建立自动化、常态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优化制度,增强制度的包容性和兼容性;加强经办机构之间的垂直管理和横向合作,增强社会保险关系的流动性和便携性,使得各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能够无缝隙、自由地转移接续,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可及性、可信性和可持续性。
四、“十三五”时期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总体思路
(一)逐步建立常态化的转移机制
以社会保障卡为依托,逐步实现申请转移向自动转移的转变。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扩大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充实并终身记录就业信息和社会保险数据,从而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实现卡随人动、关系随卡转的无障碍传递和顺畅接续。
以流动人员为突破口,逐步建立起参保者全员动态跟踪机制。从流动人员入手,建立起流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全面掌握参保者离岗、再就业、断保、续保、转移接续等问题。建立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省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加以解决,从而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全程动态跟踪。
(二)不断优化社会保险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障碍很大程度上在于多元化、碎片化的制度设计,因此,优化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构建更加具有包容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实现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的重要前提条件。
提升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逐步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不断提高待遇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省级统筹,统一经办机构和管理模式,降低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度。同时,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创造条件,做好准备。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级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管理机构,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市级统筹。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逐步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探索提高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更高层次的统筹。提升统筹层次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降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行政摩擦和利益阻碍。
逐步探索社会保险制度的整合。从筹资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补偿机制等方面入手,探索社会保险制度的整合路径,减少制度的差别性和多样化,将碎片化的制度整合为一体化的制度,降低转移接续的成本。“十三五”期间,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覆盖,逐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制度与管理体制的统一。探索统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现路径。推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制度。探索“五险合一”经办。社会保险制度整合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奠定统一的制度基础。
(三)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平衡测算
劳动力的流动带来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会对地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平衡和可持续性产生影响。从均衡的角度考虑,必须充分考虑转入地和转出地的基金均衡。从现有的政策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只转移12%的比例,医疗保险不转移统筹基金,将会加大转入地的财政风险。“十三五”期间,河北省要通过制度内部收益的精算平衡,合理设计风险分担和分散机制以有效降低财务风险。同时,继续推进省级调剂金制度建设,降低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可能出现的财务可持续性风险。
(四)提升经办机构服务能力与效率
提升经办机构服务能力。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强经办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增加经办力量,提升经办人员素质,提高经办人员服务意识;建立经办机构业务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对经办机构经办服务的监管。
提升经办机构服务效率。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实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电子化经办模式,减少手工和半手工操作,提高养老保险转移信息系统的使用率,提升经办服务效率。通过社会保险网络和统一的电子信息平台,实现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上下级之间信息传达、横向部门间信息交互衔接共享,促进服务过程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人性化。
(五)继续推进金保工程的开发建设
以“金保工程”为依托,实施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建设和业务经办规程。建设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传输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克服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兼容和不匹配,降低业务经办机构的运行成本,提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效率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便携性。尤其是各地市的子系统建设,要进一步改造各地业务系统的软硬件核心设备,用科学的方法对经办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优化设计,在简便、规范的经办流程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管理,确保按时入网使用省级平台和国家异地转移接续系统。
五、“十三五”时期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举措
(一)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加强与外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机构的沟通,减少跨省转移因政策差异而导致转移不能接续的情况。加大河北省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清理单位欠费部分的力度,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到位,降低转出地财务风险。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河北省要加强与北京、天津政府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间的合作,确保京津冀三地联网和数据共享,促进京津冀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探索“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与计算,京津冀区域内结算”创新模式,待遇发放地可为退休地,也可委托给第三方机构代为发放。
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间的无缝隙衔接。开发全省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信息系统省级平台,改造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类业务系统和基金财务接口,确保省级平台与国家社会保险异地转移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系统、省内两类业务及财务系统的数据联网。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中的应用,全面实现跨省或省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无缝隙衔接。
明确河北省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5〕15号)文件中只是提到,军人退出现役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切实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6号)相关规定执行。但对于退役军人再次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没有明确,尤其是对工作地频繁更换的人员,所以,河北省应尽快制定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确保退役军人的权益。
探索打破户籍障碍保障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办法。外省户籍人员在河北省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足15年的,根据相关政策待遇领取地为河北省但需要延长缴费的,探索让参保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缴费,不因户籍的限制使参保人权益受损。
(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间的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制度间的转移接续主要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间的转移接续,这也是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的难点。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逐步缩小不同制度间筹资水平的差距。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衔接办法,比如折算缴费年限或补交保费差额。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范围,加快实现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
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做好跨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接洽工作。一旦有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或转出河北省的经办业务,河北省在缴费年限的认可和折算、关系转移接续、缴费的转移接续和待遇的转移接续以及经办业务和方式等方面要有明确具体的操作办法。加强与北京、天津的沟通与合作,协商出台《关于京津冀区域内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构建一个大统筹区域,在缴费年限、享受待遇等方面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经办规程。
完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切实做好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一方面,确保现有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得到切实执行。《河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4〕35号)与《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35号)明确规定了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规范,应按照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全省要使用统一的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资源共享,便利异地就医相关数据的传输,降低异地就医结算的难度。
继续推进京津冀区域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逐步实现省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推进京津冀三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的全面互联互通,建立参保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即时查询功能,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定点医疗机构互认、跨省网上实时监管等,实现参保人可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
(三)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关系转移接续
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便利参保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建立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研究制定河北省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操作办法,解决现行政策规定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导致转入地设置各种障碍不愿意接收问题。
社会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是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和稳定器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前提,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和谐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和人力资源高效配置的重要前提。然而,河北省要真正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真正实现社会保险的无缝隙对接和无障碍享受,任重而道远。“十三五”期间,河北省要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发展机遇,以京津冀建立包容性社会保障制度为契机,争取成为社会保障适应流动性改革的试验区,探索在京津冀区域内实现社会保险的无缝隙对接和无障碍享受,为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1]杨宜勇、朱小玉:《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为何比养老保险难》,《中国医疗保险》,2011年第4期。
[2]杨宜勇、谭永生:《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研究》,《宏观经济研究》,2008年第4期。
[3]杨燕绥、于淼:《转移携带非小事》,《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3年第7期。
[4]郑功成:《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中国人大》,2012年第5期。
[5]林义、林熙:《中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着力点》,《第九届社会保障国际论坛》,2013年8期。
[6]刘彦忠、王之云、张继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社会保障研究》,2008年第1期。
[7]顾永红、刘鑫宏:《制度衔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经济》,2011年第5期。
[8]谭中和:《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研究》,《社会保障研究》,2011年第2期。
[9]杨复卫:《养老保险统筹:如何从地方到全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3期。
[10]周贤日:《珠三角地区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现状、困境与对策》,《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9期。
[11]汪晓亮:《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研究》,厦门大学,2014年论文。
[12]张帆:《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论文。
[13]杜丽菲:《走出社保关系跨省转移困境》,《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3年第4期。
[14]张斌:《长三角医保合作多元模式推进》,《解放日报》,2011年5月26日。
[15]杨宜勇、辛小柏等:《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研究》,《中国劳动》,2009年第2期。
[16]龚文君:《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理念的思考:基于公共政策视角》,《中国卫生经济》,2012年第5期。
[17]罗静、匡敏:《国内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验借鉴》,《社会保障研究》,2014年第4期。
[18]夏波光:《转移接续北京发力》,《中国社会保障》,2013年第3期。
[19]李刚、曹玲娟:《从无奈“退保”到“断保”转移接续为何如此难》,《劳动保障世界》,2014年第2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