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是对行政和司法进行外部监督的一种途径
我国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建立,但并不完善,公民现实权利还不能全部得到顺利实现和救济。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有限的,公民并不是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信访则为公民监督不当行政行为提供了一种有效途径。我国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司法腐败的情况依然存在,尤其是行政诉讼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群众更愿意选择上访而非“上法院”。我国目前对行政和司法的外部监督主要是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群众监督。而人大监督一般是事后监督,缺少实时、动态的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又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就显得薄弱。因此,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能对行政和司法进行更为有效地监督,信访起到一种补充的权利救济功能。
(二)信访是一种重要的民意表达方式
信访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方式,也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信访制度已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的群众性利益表达渠道。同时,信访制度也是反映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情况的一种主要渠道,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源。通过信访,党和政府及其负责人能够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会情况和民间信息,使政府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三)信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信访具有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和化解纠纷的协调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群众用更激烈的手段和方式对抗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信访制度能够及时使党和政府发现社会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能够暂时消解冲突双方的敌对情绪,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因此,信访制度也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使转型期体制内难以消化的社会张力得到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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