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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管理方式的创新思考

时间:2023-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信访规范化的最重要内容是规范权力运行,加强信访立法,尽快出台《信访法》,实现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和程序化。通过立法明确信访主体的范围和资格、信访受理的范围、信访的程序规定以及信访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信访代理制是一种新型的信访疏导方式,该项制度有利于实现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避免信访风险评
信访管理方式的创新思考_2011~2012年河北省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

(一)加强信访立法工作,推进信访机制的规范化

信访机制的规范化就是通过加强对信访工作各个环节的制度性规范,提高信访事项办理的时效和质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信访人的权利。信访规范化的最重要内容是规范权力运行,加强信访立法,尽快出台《信访法》,实现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和程序化。通过信访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信访机关的职权,明确部门责任,协调部门运作,规范信访程序,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立法明确信访主体的范围和资格、信访受理的范围、信访的程序规定以及信访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立法,落实公民的宪法权利,维护公民的信访权利,保障信访秩序,引导公民“依法信访”。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是信访机制创新的基础,规范化管理有利于畅通信访渠道,提高信访效率,保障公民信访权利。

规范信访终结机制是法治化的重要途径。我国《信访条例》虽然规定了信访受理管辖、办理、复查、复核、听证制度等重要制度,但由于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这些制度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同时,要完善信访终结制度,细化信访案件终结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使其具有明确的指引和规范作用,具有纠正缠访、滥访现象的针对性功能,从而防止公民滥用信访权。

在终结程序中,要重视听证方式的恰当运用,对于社会中影响较大、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要采用民主化的方式来解决,要引入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引入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使用,避免领导干部表态的随意性和不科学性,最大限度地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听证使社会影响大、参与群众众多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公开透明,引导群众自己去认识,共同来解决信访案件,使无理访、缠访等类滥访案件息诉罢访。在听证程序中要坚守依法处理的原则,保证法治的理念为先,拒绝以平息群体感情为目标,进行无原则的退让。对经合理劝说教育仍然无理上访、越级上访者要明确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同行,从而形成良好的信访秩序,在全社会形成尊崇法律的氛围。

(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实现多中心治理

信访工作的大量问题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需要依靠人民在人民内部来解决,客观上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在政府充分发挥矛盾化解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有利于信访工作方式更加灵活,变刚性调处为柔性、弹性调处,变一元调处为多元调处,可以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借鉴国外经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调处信访问题,使政府由单方治理发展到多中心治理。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激发工会、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在利益聚合、社会协商和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潜能,使之成为吸附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活性炭”。定期开展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与重复访市民面对面交流的活动,从直接灌输重复访市民法律意识转变成为间接蕴养市民法律意识。同时,要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和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有效机制和方法。

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同时,需要强化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要建立社会力量的信息库,加强沟通与联系,加强宣传和培训,为社会力量在信访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注意扩大有关社会力量的影响力,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和纠纷化解工作的积极性。

(三)推广信访代理制,提升人性化管理水平

信访代理制是基层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在群众信访问题上变群众自访为信访代理员代理上访,解决群众不会访、无序访的问题而进行尝试的一种制度。信访代理制把代理群众信访事项的服务窗口前移到了群众身边,为信访群众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形成了“群众张嘴、干部跑腿”的新型信访机制,信访群众不出乡、不出村就能实现诉求愿望。在实施信访代理过程中,信访代理员主要承担引导、教育等工作职责,并可对党政机关和地方信访提出意见和建议,目标是将信访人引入正常信访渠道,切实减少无序上访、越级上访,避免信访人找错门、走弯路,推动信访问题的及时解决。

信访代理制是一种新型的信访疏导方式,该项制度有利于实现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行信访代理有助于降低群众合理上访成本,提高办访效率和质量。信访代理员根据问题的内容和性质向有关部门反映,直至得到明确合理的答复意见,有效避免了信访人越级上访和闹访问题的发生。同时,由于信访代理工作贯穿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各环节,提前掌握个别群众越级上访的苗头和信息,便于超前做好思想疏导和稳控工作,从而维护了良好的信访秩序,减少对基层党政工作的影响。

(四)改革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由“量”向“质”转变

目前信访工作的考评制度由于导向缺陷,没有发挥出良好的效果,反而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因此,必须改革现有的信访考评机制,建立正确的考评机制导向。首先,群众应成为考评的主体。信访工作的好坏不应该只由上级政府来评判,而应该把群众的意见吸收进来,以保证信访部门代表人民利益。具体措施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回访访民等方法。其次,要改变以信访量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办法,代之以信访问题解决程度作为主要指标的办法。信访工作的立足点应该是解决信访问题,回应访民的诉求,因此,在对信访工作进行考核的时候,不应该笼统地将上访量作为考核的依据,而要立足于解决问题的质量,对上访问题的解决程度进行有效监督,督促各地积极解决上访所反映的问题,这样基层政府的信访工作重心就会从一味减少信访量向解决实际问题进行转移,信访工作中违规违法行为就会随之减少,信访异化的风险也会大大降低。

(五)建立信访风险评估机制,提高信访工作的主动性

建立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在出台或审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前,对可能彭响社会稳定、信访稳定的因素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力争使决策科学合理,使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的实施能够既符合政策的要求,又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信访风险评估机制改变了传统的事后被动处理的信访工作方式,实现了事前主动预防,完成了对信访问题由粗放式治理到集约式治理的转变,推动了公共政策与建设项目的评价标准由“成本—收益”之比向“收益—风险”之比转化。

为避免信访风险评估流于形式,确保风险评估机制落到实处,评估的实施者与决策的制定者不能合二为一,应成立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对一定区域和范围内的决策事项进行事前的风险评估。评估者与决策者分离的最大好处就是以评估的系统化专业化水平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防止公共权力通过决策环节侵蚀公共利益,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信访风险评估过程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决策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既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决策最大限度地反映不同群体的合理诉求。

(六)构建信访信息平台,提升信访信息化程度

提升信访的信息化程度,利用信息技术,构建信访信息平台,实现信访信息共享,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信访信息化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信访信息数据库,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互联互通的系统网络,实现对信访事项的全程监管。二是实现由传统信访模式向“网上信访”模式的转变,实现上访人“不出门、不见面、不走访”就能就地解决问题。信访信息化建设是推进信访工作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客观需要,也是进一步发挥信访工作在促进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方面作用的重要举措。信访信息化有利于提升信访便捷性,增加信息公开性,提高信访的公正性,在对信访政策的宣传、信访工作的监督、信访组织的联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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