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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组织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困难和挑战

时间:2023-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创新社会管理新格局中,妇联组织作为非政府、非营利、公益性、自主性较强的团体,是承接政府转移各项服务妇女儿童维权及发展职能的重要力量。那么,妇联组织在参与创新社会管理中,“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面临的最严峻的困难和挑战是;1.性别意识难以纳入决策主流,导致一些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在制定中的性别缺失。
妇联组织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困难和挑战_2011~2012年河北省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

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创新社会管理新格局中,妇联组织作为非政府、非营利、公益性、自主性较强的团体,是承接政府转移各项服务妇女儿童维权及发展职能的重要力量。那么,妇联组织在参与创新社会管理中,“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面临的最严峻的困难和挑战是;

1.性别意识难以纳入决策主流,导致一些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在制定中的性别缺失。性别意识,是指自觉地从性别的角度去观察和认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并对其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以实现社会性别公平公正。这里所说性别视角,是指社会性别而非生理性别。生理性别指男女两性在生理方面的差异,是与生俱来一般不可改变的,而社会性别则是社会对男女两性及两性关系的期待、要求和评价,是完全可以改变的。正如勇敢坚强不一定都属于男性,而温柔细腻也不一定只是女性的代名词一样,以对于性别的刻板印象作为决策的唯一标准,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就是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与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违背的。

2.一些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在执行中存在严重性别歧视。如执法中对女性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人身权利保障采取双重标准,严厉打击来自社会上对女性人身权利的侵害,但是对于家庭暴力,却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社会公众深受传统观念影响,妇女生存发展环境堪忧。受封建文化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的传统性别文化还深深地影响我们的思想和行为,成为影响我们个人进步、家庭幸福、两性和谐的重要因素。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在1980年达到107.47后,持续快速攀升,2008年已经达到120.56。我省是全国14个人口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的省份之一。

(1)家庭生活中遭到排挤,家庭成长环境处于相对劣势。受养老送终、家庭财产继承、宗族链条延续的唯男性化和“随夫居”等婚姻模式的影响,大多数家庭存在对男孩偏好现象,导致胎儿性别鉴定现象屡禁不止,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繁重的家务劳动,侵害了妇女的休息权;对男孩偏好加重的生育负担,侵害了妇女的健康权;家庭资源和机会的分配不公,限制了女性的发展权。

(2)社会生活中遭受排斥,社会生存环境处于相对劣势。妇女经济收入明显低于男性。2010年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城乡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67.3%和56.0%。而我省18~64岁女性在业者的年劳动收入仅相当于男性的45.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比例偏低。我国妇女参政议政在世界上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正职少副职多,重要部门少次要部门多,甚至在女性占多数的卫生和教育部门也是女兵男将,致使整个妇女群体的呼声得不到决策主流的关心和重视,常常出现社会问题妇女化、妇女问题妇女组织化、妇女组织边缘化的现象。我省农村妇女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67%,是全省农业发展的主力军。

公共资源和机会的享有存在明显差距。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政策在传统性别文化背景下的执行,使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为待定,而待定的决定权就掌握在由男性家长组成的村两委及其村民代表手中。他们在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在既得利益面前,常常以三分之二村民代表不同意为由,剥夺出嫁、离婚、丧偶妇女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权以及征地补偿款等财产权益,这种以合法的程序来维护违法内容的做法,使农村妇女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来享有应得的权利。土地承包使部分妇女变得地无一垄,新民居建设使一些妇女变得房无一间。

教育和培训资源欠缺。各级各类的培训规划中均没有对女性参与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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