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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新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3-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个体层面,把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改革列为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建立以保障人才质量为核心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应作为这一系统工程的核心内容,并将对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开发机制、评价发现机制、选拔任用机制、流动配置机制和激励保障机制的建立发挥重要作用。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应是国家统一管理的,以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和职业能力为主要评价内容的一项基本人才评价制度。
对创新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的思考_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研究与探索

经过60多年的发展,随着职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已经完成了从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到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再到职业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并存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得到肯定,工作积极性被很好地调动起来,为国家科技水平和工业实力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专业技术人员面临的工作环境开始发生重大转变,实现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已经刻不容缓。

面向未来,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急需在以下层面做出调整。

在国家层面,把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尤其是工程师制度改革,列为提高我国产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国务院2015年5月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提出分三步走,“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中国制造业大国地位更加巩固,综合实力进入世界制造强国前列”。由此传递的重要信息是:我国将告别重化工工业的国民经济结构,向高科技、节能、环保方向大步迈进;在未来中国经济发展中,信息化与制造业的融合是核心,学科融合将成为制造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学科间的相互渗透和交叉将成为产生创新性成果的重要途径。为实现上述目标,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是关键,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也将与过去有巨大差异,必须对以往重学历、重资历、重论著和地区间评价不统一的人才评价体系进行重大调整,构建以业绩为导向,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新体系。

在社会层面,把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改革列为构建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自2013年起,国家启动了新一轮“简政放权”,表明了政府创新国家治理方式、提高现代治理能力的决心。推动人才评价社会化已经列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在人才管理“去行政化”方面有了具体行动。与此同时,经济社会的“新常态”发展也将释放出对高素质人才的巨大需求。因此,政府有责任在构建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方面有更大作为,为社会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新途径。

在个体层面,把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改革列为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国务院2010年6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我国人才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和造就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确立国家人才竞争比较优势,进入世界人才强国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人才基础”,“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打造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学校教育、就业能力评价、岗位培养、知识更新、业绩表彰、能力认同和专业水平评价等,贯穿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的全过程。建立以保障人才质量为核心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应作为这一系统工程的核心内容,并将对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开发机制、评价发现机制、选拔任用机制、流动配置机制和激励保障机制的建立发挥重要作用。

以上研究表明,无论是从“问题导向”的角度,还是从“需求牵引”的角度,对现行职称制度进行深化改革,构建与国际接轨且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才评价制度已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面向市场从事工程领域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应用服务的工程师群体,其评价制度调整的基本原则应以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前提,以适应经济社会及人才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尊重人才成长规律为核心,评价制度调整的方向应当聚焦在以下方面。

1.从创新驱动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层面重新定位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在人才制度中的地位

2016年3月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人才发展为支撑,推动科技创新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机结合,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毋庸置疑,实现创新驱动的关键要素之一是高端创新型人才队伍的建设。因此,必须从更高层面设计、建构和运行职称制度,确立其在人才制度中的核心地位。以创新思路构建新型工程师制度。

新体系应实现以下目标:在功能定位上改变现行工程师制度过多承担应由人事管理制度发挥作用的职能状况,将技术资格与技术职务、工资、待遇脱钩;在体系上推动形成工程师从业教育、从业资格评定、继续教育的职业发展培育体系;在层级设置上减少层级设置,摒弃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在工程师职业发展上要建立与国际互认接轨的有效机制;在综合管理上做好统筹规划,加强分类管理,科学界定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分类,形成与职称、职业资格、职业准入等制度的有机联系,以推进中国工程师国际互认为契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制度,为建立一支国际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在社会化人才评价体系中的定位与作用

社会化人才评价体系应该是包括职称制度在内的各种评价活动并存的体系。从评价的实施主体看,有政府、社会团体(包括专业认证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从评价标准看,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事业单位标准;从评价结果的法律效力看,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强制性评价(准入类),也有非行政许可性质的志愿性、推荐性评价(非准入类或专业水平评价类)。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应是国家统一管理的,以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和职业能力为主要评价内容的一项基本人才评价制度。

在我国,职称制度作为一个由国家实施的、基本的且已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所认可的评价制度,其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短时期不会改变。从长远发展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逐步加快以及社会自治程度不断增强,职称制度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将发生重大调整,即在未来的社会化人才评价体系中,政府部门将由“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评价活动的规划者、协调者、监督者和服务者(依法实施职业许可除外),同时由社会机构按照市场化形式,开展各类专业人才专业水平评价,在禁止与任何行政资源分配挂钩的前提下,由行业和市场的竞争及认可来自行调节。

为实现这一转变,应按国际通行标准对我国现存职业、专业、职务进行系统梳理,根据经济社会及人才发展趋势对一定时期内可能产生的新职业、专业、职务进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对职称评定、职业许可和职业能力认证进行统筹规划。统筹规划的原则应该是:强化资格,淡化职称,避免两者间的重叠;减少职业许可,非许可类均应列入职业能力认证(专业水平评价);制定国家职业资格(职称)管理清单。

理顺各评价体系的关键,一是取决于政府转移职能,实现社会化的力度和速度;二是取决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二元化”管理理念能否真正破除,实践中能否真正打破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真正实现专业职称与技能鉴定、工程技术人员与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贯通。

3.从制度设计和体系重构入手,回归专业水平评价的本质功能

人科院2014年调查显示,65%的受访科技工作者参加评职称的动因是为了“提高工资待遇”,89.1%的受访科技工作者认为职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收入待遇上。显然,当前的职称制度过多地承担了应由其他人事管理制度承担的功能,为自身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由此,推进社会观念转变、彰显职称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十分重要。

为此,在制度设计上,应从观念上根除职称与待遇挂钩,剥离附着在职称制度上的不合理功能,还其本质的评价功能。同时,应通过评价标准和方式的创新,树立人才评价重能力和业绩的正确导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用专业化的评价引导其获得能力提升,满足其专业归属、发展和社会交往、成就的需要,还应从完善制度入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评聘分开。

从我国职称制度的发展历程看,“评聘分开、能上能下”是近三十年来职称制度设计的核心理念,其目的之一是让职称回归专业评价本质。但现实中我国用人制度改革的不同步,加上行业间、地区间和单位间的差异,使得评聘分开很难实现,职称与待遇直接挂钩的现实很难破除。因此,只有从宏观上完善制度设计,解决好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间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剥离职称本不应承载的待遇功能。

在体系重构方面,应加快推动政府转移职能,以实现在职称评价上政府从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间接管理、宏观管理的转变,实现操作层面的“去行政化”,顺应国家经济和社会改革的大方向,加快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工作的社会化和国际化进程。与此同时,尽快明确社会团体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实现同行评价。

201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意见》为我国构建符合未来发展需要的职称制度新体系指明了方向。

【注释】

[1]叶至诚著《职业社会学》。

[2]license是指“由有资格的权威机构发放的、准许在某些行业或职业岗位上工作或开展某些活动的文件,如果没有相应的许可文件,上述的活动就是违法的”。《威伯斯特新大学词典》(Webster's New College Dictionary)。

[3]certification指“证明某人已经达到了某一领域的基本要求可以在其中工作的文件”。《威伯斯特新大学词典》(Webster's New College Dictionary)。

[4]《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产品、管理和服务,而不包括人的资格、资质。课题仅借鉴其概念的含义。

[5]《专门职业和技术人员考试法》(台湾地区)。

[6]国际专业服务(professional service)是指国家间对在他国获得的某些专业或商业营业执照、学位证书以及技术职称等资格予以承认,专业人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专业服务并获得报酬的活动。

[7]作为一个科学术语,专业(profession)被看成一个富有历史、文化含义而又变化的概念,主要指一部分知识含量极高的特殊职业。详见赵康《专业、专业属性及判断成熟专业的六条标准》。

[8]在法制健全的国家,为维护专业人员及其“顾客”的共同利益,对专业人员有严格的资格认可制度,对其从业或开业有整套的注册登记制度。详见王沛民《研究与开发“专业学位”刍议》。

[9]详见本书第三章,下同。

[10]详见附录一。

[11]王沛民《研究与开发“专业学位”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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