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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管理的体制创新

时间:2023-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即要打破已有的警种分割, 改变原有“瘦长型” 管理结构, 对其进行重新设计定位。必须树立搞好基层社会治安, 省、 市、 县的社会治安, 乃至全国的社会治安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保证的理念。
社会治安管理的体制创新_公安机关视野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研究

体制是指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 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 制度、 方法、 形式等的总称。 现行治安警务组织体制, 基本上是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安工作体制。

(一) 现行公安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 这种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公安组织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影响治安工作效能的有效发挥。 主要表现在, 一是警种划分过多过细, 各自为政, 力量分散, 未能形成有效合力; 二是机关庞大, 基层薄弱, 力不从心, 权责不统一; 三是分兵把口, 政出多门, 部门指挥, 无所适从, 影响效能; 四是经费难以保障, 影响整体工作推进。

(二) 构建现代社会治安管理组织体制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由于已有的公安体制和机制面临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 对此, 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 突破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思维定势、 管理模式和框框, 依据现代公共管理学的理论, 借鉴国外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 特别是各地改革实践, 以重构我国公安基层组织管理体制, 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实现务实高效的目的。

1.公安基层组织管理体制的构建目标及理论依据。

管理学认为: “设计一个全新的组织结构需要从最基层开始,即组织设计是自下而上的。”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最基层单位, 对其改革建设的目标确定为集防范、 打击、 管理、 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这无疑是正确的。 关键问题是应怎样围绕这一目标, 按照集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的要求,对公安派出所进行重新构建。 即要打破已有的警种分割, 改变原有“瘦长型” 管理结构, 对其进行重新设计定位。 实践证明, 已有的公安管理体制, 特别是公安基层管理体制表现出“瘦长型” 的管理结构, 中间层次多、 环节多, 警种多, 部门分割, 所队重叠, 不仅需要很多的管理人员, 增加管理费用支出, 而且由于层次多, 信息沟通较困难, 易产生推诿扯皮等官僚主义, 降低管理效能。

公共管理学认为“扁平型” 的管理结构中间层次环节少, 上下信息传输迅速、 快捷, 有利于组织较快地根据环境变化做出反应和决策, 使下层管理者拥有较大的管理权限。 基于公共管理组织理论和对已有公安基层所队现状的分析, 按照把公安派出所真正建设成集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的目标要求, 有必要对公安基层管理体制进行重构, 打破已有按警种划分组建的公安基层所队, 按照块块为主, 属地管理的原则, 在一定区域内把按各警种划分的公安基层所队整合并入以公安派出所为主体的一个公安基层组织架构内。 从而真正实现集防范、 打击、 管理、 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的目标。 总体设想是在一个县(市、 区)范围, 可按城市街道、 县(市) 城关镇和农村中心镇为范围进行组建, 改变以往过多过细的警种分割、 所队分割, 全面负责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包括社区警务、 治安、 交通、刑侦等各项公安业务, 以真正落实块块为主, 属地管理的原则。

2.公安基层组织的架构模式及运行效能。

权变理论认为, 没有最好的组织结构, 只有适宜的组织结构。判断一个组织结构优劣的标准是以能否有效履行职能, 提高工作效率为基准。 据此, 依据集防范、 打击、 管理、 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的目标, 重新构建公安基层组织管理体制,实行诸警种整合重组。

诚然, 公安基层组织的架构模式没有定制, 也不可能只有一个模式, 应当针对不同的城市、 城镇和农村情况及特点。 重构后的公安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融诸警种于一体, 便于集中统一指挥, 改变了以往警种、 部门分割, 工作互相推诿扯皮, 协调环节过多, 信息不畅, 甚至相互封锁, 效率低下的弊端。 而且职责清晰, 地域明确, 警力到位, 便于统一指挥, 还可互相配合协作, 真正发挥规模合力作用, 实现“1+1>2” 的效能。 使之在大政方针、 工作总目标确定的前提下, 各个公安基层组织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社会治安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 防范、 服务和打击工作, 从而有效发挥基层领导和广大民警的聪明才智, 创造性地开展公安工作, 形成生动活泼的局面, 大大提高公安基层组织的工作效能, 有效维护社会治安。

重新构建公安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后,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转变观念, 重新架构其职能及其机构设置, 主要发挥调研、决策、 指挥、 监督、 援助以及处置重、 特大案件, 事件, 事故的职能。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发挥宏观调研、 决策、 指导、 监督等机关职能; 市、 县级公安机关既要履行调研、 决策、 指导、 监督、 考核等机关职能, 又要承担援助和处置重、 特大案件, 事件, 事故的实战职能。 因此, 在机构设置上, 除设置调研、 决策、 指导、 监督、考核机构外, 还应设置侦查处置重、 特大案件, 事件, 事故的机构,适当配备机动实战力量。

(三) 构建公安基层组织的警务保障

重构公安基层组织管理体制, 建立公安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必然要求国家和上级公安机关在警力、 财力、 物力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必须树立搞好基层社会治安, 省、 市、 县的社会治安, 乃至全国的社会治安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保证的理念。 只有真正做到人往基层走, 钱往基层花, 才能使公安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有效运转, 切实履行职能。 为此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警力配置、 财政预算及来源的标准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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