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现状描述和小结
采购部负责货物和设备采购工作。
目前货物采购业务类型包括:国内采购﹑一般贸易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深加工结转进口。设备采购类型包括:减免税设备进口﹑一般贸易设备进口﹑国内采购。
现今采购进口业务实际上多由X公司直接与境外供应商洽谈﹑起草合同和下达采购订单。由供应商统一发运到X公司香港机构,由X公司香港机构与供应商结算;然后X公司以供应商成交价格与X公司香港机构结算。
对目前X公司采购业务流程﹑采购合同﹑订单格式﹑成交确认书等资料进行分析,初步得到以下结论:
X公司以CIF HK价格与X公司香港机构结算,不符合通常贸易条规,存在被海关重新估价风险。(依照海关法第六十二条,海关可以在一年之内要求补征,三年之内要求追征。)
海关法第六十二条释义
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释义】本条是对补征﹑追征关税税款的规定。
关税的补征是指在进出口货物完税后,海关发现实际征收的关税税款少于应征税额,并且少征税额是非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而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税款差额的制度。关税的追征是指在进出口货物完税后,海关发现实际征收的关税税款少于应征税额,并且少征税额是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而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税款差额的制度。对于应当补征的税款,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征缴,对于应当追征的税款,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纳税义务人征缴。超过上述时限,海关无权补征或者追征关税。
海关补征﹑追征税款,应当制作补征﹑追征关税税款的决定,填发关税缴款书,通知纳税义务人,并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对关税的补征或者追征,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如果从货物申报进出口到补征或者追征期间,国家的关税税则﹑税率发生变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补征﹑追征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采购部进口业务流程
目前,X公司提供的原厂发票﹑采购单据均存在不符合贸易条规的内容。一般贸易进口和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可能受到海关估价质疑。
进口退运
X公司仓库呆滞料久未退运操作,对于保税料件存在后期补税作业可能。
这种状态下,如果采用一般贸易货物退运难以从海关退回关税﹑增值税,这是由于大部分已征进口环节税业已财务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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