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社会舆论监督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体现了社会公众对高等教育的质量要求,提高了高等教育的效率和效益,督促高校履行其责任,促进高校的自我改进和自我完善。综观美国的实践,其舆论监督高等教育质量的经验和特点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社会舆论的作用受到高度重视
美国是当今国际上传播实力最强的国家,它处于国际舆论的中心位置,美国国内舆论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全球舆论的神经。美国的这种全球舆论中心地位,使得美国非常重视舆论的作用。从近些年来美国发动的数场战争中,人们完全可以看出,在战争策划者眼里,传播媒体和传播信息本身便具有武器化的性质,受到高度重视。以伊拉克战争为例,可以说,伊拉克战争并非是2003年3月20日打响的,而是自美国发出第一个将要对伊拉克发动战争的舆论信号就已经开始了。战略期间,美军除在战场投放了81种、3170多万份各类传单外,还建立飞行广播电台,向伊拉克人发放收音机、发送短信息、打电话等,表现出一种新的全面信息威慑的战争,这一切在传统的战争中是少见的。“在这个全面威慑战争时代中,战争中的舆论战至少已经成为一个与军事斗争一样重要的战场,从时间性、空间性和重要性上说,其作用甚至超过或正在超过军事斗争。在已经到来的全面信息威慑的战争时代中,舆论传播作用将更加突出,舆论传播力将更加巨大。”[29]
美国对舆论作用的高度重视,不仅体现在政府的对外政策上,也反映在国内诸多公共事务的管理上。长期以来,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前列。20世纪40年代,美国率先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入学率、招生数、在校生数和高等院校总数一直在不断增长。根据美国著名学者马丁·特罗的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理论,目前的美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普及化阶段,大多数人能够进入高校接受高等教育。美国高等教育作为社会创新的发动机,对国家发展和经济繁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勃兴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全球化的经济竞争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美国的高等教育同样也面临着质量问题的困扰。
面对这些问题,美国没有一套政府对高校质量的约束和评价机制,也没有大学各种类、级别、层次的政府认定,但却有着极其完善市场机制、舆论机制和社会评价认可机制。笔者2013年和2014年两次赴美,实地考察美国各类高校数十所,凡是为社会舆论高度肯定、新闻媒体排名靠前的大学,在其招生宣传、学校介绍中都会用较大篇幅加以说明和介绍,美国社会比较公认的《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的排行尤为学校青睐,这说明美国社会对公共舆论的重视。“美国民主的运行实际上是建立在公众对制度认同的基础之上的,公众的政治信仰、政治态度和政治价值观是民主制度的合法性来源,是民主制度的社会支撑,如果撇开公共舆论,美国的民主也是不能够成立的。”[30]高等教育也是如此,实际上,由大学理念、态度、价值观等组成的社会公众舆论才是美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合法性来源和社会支撑,是形成现代美国高等教育的基础。
(二)舆论监督主体广泛而多样
在美国,社会公众、商业领袖、公职人员、学术权威都是舆论监督高等教育的主体。他们之所以密切关注高等教育质量,不仅是因为高等教育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联,还因为美国社会公民普遍具有的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现代社会,公众越来越依赖新闻媒体所提供的信息作出好或坏的判断,这就要求新闻媒体、社会各集团各阶层作出合乎实际的正确描述,这其中每个人都必须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服从道德与良知。“如果一个人要求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他也就同时为别人要求这一权利;如果他放弃这个要求,他也就削弱了别人的要求。”[31]
从舆论监督的媒介来看,新闻监督媒介的迅速扩展,已形成了一个无孔不入的信息传播网络和体系,成为影响美国社会公共事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在高等教育质量的舆论监督中,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呈现多元化、多样化趋势。传统的纸媒与电视报道依旧活跃,凭借着它们无可比拟的传统优势,深入报道,揭露各种高校质量问题,促进质量信息公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作为新的监督媒体,使得信息的传播更为迅速及时,同时也加快了高等教育民主化进程。新闻监督媒体的多样化,为社会公众的参与提供了便利,也提高了舆论监督高等教育质量的效力。
(三)自由、独立和公开的舆论监督特征得到体现
经过数百年民主制度的培育,自由、独立的信念在当代美国已经深入人心。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社会公众,都有自己的独立的思维和个性,能够对某一大学质量作出自己的判断,并且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自由发表观点的权利,不受任何他人的干涉。美国传播法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完整体系,致力于传播领域平等、自由、民主、人权、正义的法律维护,着重保护人自由、独立的言论及其传播权利。对新闻媒体而言,就是收集、发布、传送新闻的自由,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与电视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新闻评论的自由等。阿特休尔针对美国的情况指出:“的确,对第一修正案思想的信仰之根深蒂固,有如对宗教教义的信仰一般。以至于在美国,人们把它赞誉为‘美国生活方式’的本质性的一部分”,“我们能够很有把握地指出,美国公民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认为民主制度之所以兴旺,某种程度上归因于新闻媒介传播的信息”。[32]
公开性也是舆论监督的基本特征之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更是如此。媒体作为社会问题的放大镜和扩音器,接触的是形形色色的社会问题,面对的是千千万万的社会公众,任何社会问题一旦进入媒体的视野就会变得家喻户晓,无法遮掩。普利策说:“在我们这个日益繁荣的大城市里,需要这样一种日报。这份报纸不仅售出低廉,而且内容丰富;不仅内容丰富,而且篇幅浩大,而且充分发扬民主,真正致力于人民的事业,而不为有钱有势者谋利益……它将揭露一切诡骗和无耻,抨击一切社会罪恶和弊端。它将以真挚诚恳的态度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33]普利策新闻奖是美国新闻界的最高荣誉。在历届普利策奖的获奖作品中,公开的“揭露性”负面新闻报道占有绝对优势。有统计表明,在1917—1990年的580个新闻奖中,约有40%属于此类新闻。[34]由普利策拟订的公开“揭丑”思想后来逐渐成为了美国新闻界的专业精神,也具体体现对高等教育在内的诸多社会领域的舆论监督中。可以说,通过新闻媒体的调查报道,高等教育领域的诸多事务,尤其是学术腐败、质量问题直接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完全公开透明,无所遁形。
(四)社会舆论监督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范
法律法规是新闻自由独立公开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效实施的基础。美国有关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除了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规定的“国会不应通过任何……限制言论或新闻自由的法律”及一些宪法性判例原则外,还有《情报自由法》(1966年)、《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年)和《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年)三部法律及一些特定的事项的保密或公开的单项法律和规定。从法律法规结构来看,在联邦一级层面,由美国联邦司法体系负责监督政府电信管理机构,该体系由美国最高法院、联邦审判法院和申诉法院组成;在州一级层面,各州都有自己的相关法律规范,以此来适应当地发展的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了舆论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197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特瓦特在一次演讲中提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个部门,以监督官方的三个部门”。这就是著名的第四权力理论。[35]今天,这个独立于行政、司法、立法之外的“第四权力”不仅能够对政府滥用职权所导致的社会腐败与危机进行监督与批评,也对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社会公共事务起到社会监督作用。
当然,任何自由都是有条件的,新闻自由也只是在有限范围内可以暂时或部分实现的自由,而非充分、完全、彻底的自由,否则就会出现各媒体为了争夺受众,竞相妙作新闻的乱象,导致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受到侵害,人们对大众传媒的信任度降低。美国1988年统计的一组数据不容忽视:45%的人认为媒体存在偏见,只有36%的人相信媒体客观公正。26%的人相信报纸是公正的,而相信杂志、收音机为公正的人数少得可怜,分别为5%和7%,相信电视内容公众的人数比例较高,为49%。[36]在1999年的一份调查中,53%的美国人认为新闻界拥有“太多的自由”,有超过35%的人说,政府应该制定新闻法,限制媒体滥用新闻自由。[37]可见,自由与责任是矛盾统一的,民众既有言论自由,也有履行公民社会责任的义务。对新闻媒体而言,就是要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为维护报道的客观公正,美国不少媒介机构,如全国广播公司(NBC)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制定了许多具体的行为规范,对雇员的从业活动加以限制。NBC对雇员提出的要求是:现金无论其数额多少,也无论在什么样的场合都是不可以接受的。CBS规定雇员可以与被采访者保持正常的社会交往与私人联系,并可以在此种情况下交换或接受礼物,但是,如果雇员意识到自己的身份很可能被对方利用,那么他必须拒绝任何食、住、行上的招待,保持自己身份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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