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奖惩制度,促进责任政府建设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该项制度表明,上一级人民政府在其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奖惩,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评价指标之一,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监测预报,宣传教育、科学技术,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水土保持投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等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的责任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该项制度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把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定量化、指标化,把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可增加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责任政府的建设。
(二)实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制度,预防水土流失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开发建设项目立项的必备条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和环评审批的前提。开发建设项目首先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之后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最后由计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才能立项。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 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化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时还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对开发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危害进行预测,明确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防治经费的来源,为生产建设单位保护水土资源、防治项目建设过程中新增水土流失提供科学的技术资料,为落实“三同时”制度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提供依据,确保水土保持工程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同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针对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工艺及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的特点,有机地结合项目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经济发展,提出科学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对策,即使新增水土流失得到快速有效控制,又有利于区域内水土资源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以及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实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管护治理成果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及落实“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重要抓手。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防止水土流失“边治理、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等现象的发生,应加强水土保持治理成果的管护。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四)实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依法防治人为水土流失
当前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障碍是人为水土流失。人为水土流失是由于开发建设对水土资源产生剧烈扰动,造成大量土壤侵蚀,加之随意堆弃和倾倒为土壤流失准备了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而造成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开发建设项目是为了经济发展,但只有健康的开发建设才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对开发建设项目若不加以适当监督和管理,则不论在平原区还是山地丘陵区,都可能导致土壤侵蚀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只有加强执法、监督,并配置必要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人为水土流失才可以防治。加强监督管理,是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关键。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明、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强化了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完善了法律责任种类,丰富了责任追究方式,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强了可操作性,极大地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从行政、刑事、民事三方面对多种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在责任追究方面,增加了滞纳金制度,规定了代履行制度,强化了对单位(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处罚方面,加大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了罚款标准,加重了违法成本。在执行方面,原法规定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新法规定罚款等处罚措施可直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建立健全监督执法队伍,搞好执法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监督执法队伍、搞好执法能力建设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关键,人员精干、组织有序、运行有力的机构队伍是有效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基本保障。
我省这方面的工作过去由于机构不健全、级别低、人员少等问题导致全省工作难度大、行业地位低、社会影响小。近些年来,我省就如何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狠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2008年和2009年全省水土保持工作会议将机构队伍建设作为会议主题,明确要求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水土保持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担负起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是全面督导协调,注重支持落实。一方面,省水利厅对机构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厅党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厅领导多次带队深入市县进行专题调研,向各级党政领导和水利部门就机构队伍建设提要求、出主意,解决问题,争取支持,形成共识,收到了良好效果;另一方面, 自2008年以来,省水利厅每年都从省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规费中安排经费700多万元,专门用于执法能力和机构队伍建设,优先在机构队伍建设较好的县、市开展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这些举措充分调动了全省各级部门推动机构队伍建设的积极性。 目前,全省14个市(州)都单独设立了水土保持科(站), 122个县(市、区)有108个设立了水土保持机构,其中副科级水保局达到了77个,股级水保局4个。20个试点县全部成立了水土保持局,衡阳市所属的7个县、株洲市所属的5个县(市)和娄底市所属的5个县(市、区)已全部成立了副科级的水土保持局。在当前提倡精简机构的大背景下,新增机构涉及编办、财政、干部提拔,要上党委常委会议,难度很大。
在两年之内有如此大的突破充分显示了各级领导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和各级水土保持部门的工作力度。至2011年3月,全省水土保持从业人员达到了1153人,加上85个具有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全省专职人数超过了2000人。机构队伍的不断完善和壮大增强了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省水利厅十分重视水土保持队伍的业务培训,2009年年初与南昌工程学院联合举办了为期三个月的水土保持专业技术骨干培训班。2010年3月1至3日,又举办了“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培训班”,共有来自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的233名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和主管局长参加。此外,各市、县、区也组织监督执法等各类培训211次。各种培训整体提高了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
在国家水利部全面启动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的形势下,我们应依据新《水土保持法》,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大力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围绕“五完善”“五到位”“五规范”“五健全”的任务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健全机构建设,切实抓好水利系统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方式,使广大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水土保持法》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条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保证执法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开展监督检查,履行法律职责
开展监督检查、履行法律职责是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督执法检查是新《水土保持法》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同时也是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重要保障。
新《水土保持法》赋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更多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全面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各项规定要求,须在推动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提高水土保持“三率”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加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是水土保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关心重视、支持和参与。各级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坚持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上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目前,我省已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作为一种制度。我省规定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分别对本辖区内的开建建设项目组织2次和4次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批评、通报以及曝光处理。由于有了健全的机构和战斗力强的队伍,营造了良好的监督管理氛围,建立健全了监督管理各项制度,我省的水土保持监督工作得到了加强。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全省共开展监督执法检查714次,检查项目2003个。从2010年3月至10月,全省开展了对2005—2009年度省级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449个开发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情况大清查。2011年5月至7月,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大检查和对2010年度部省审批项目的89个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现场监督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交纳以及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等方面的工作都较往年有较大进步。省水利厅对全省性的监督检查活动都及时下发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有效地促进了监督检查能力的整体提高。 目前,全省已有14个市(州)95个县(市、区)方案审批和规费征收进入政务中心窗口统一把关,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从程序上杜绝了不编报方案、不交规费的现象。
(五)实行宣传、教育制度,树立典型样板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涉及千家万户,必须重视和依靠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公众的参与意识、参与程度和方式将决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目标实现的进程。宣传教育是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最基本的方法。我们应坚持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和政策引导,增强全社会水土流失忧患意识,唤起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形成水土保持人人有责, 自觉维护、珍惜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氛围,从而使保护生态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各级政府要以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安全为己任,要像对待国土安全、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一样对待生态安全问题,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地方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法》的宣传,把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作为监督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水务信息、电视、广播等媒体对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土保持成果和经验进行宣传报道,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营造良好氛围。要进一步提高地方行政领导和开发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水土保持法治意识,让开发建设单位深入地了解水土保持的重要性,提高开发建设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自觉自愿地搞好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
对新《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各地政府应根据水利部领导在学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视频动员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的通知》,制订宣传计划,策划宣传活动,大力推进宣传工作。如: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大力宣传新《水土保持法》的亮点和重点;曝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宣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水土保持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和年度工作重点。要加强基层宣传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的积极性,全面深入推进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配合,广泛利用各种资源,形成宣传教育工作合力。
在水土保持宣传教育过程中,我们应注重对水土保持典型事例、单位或水土保持样板工作的宣传,将那些在建设与生产运行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又创造性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单位树立为水土保持先进单位典型,将那些成效显著的水土流失防治工程树立为水土保持样板工程,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网站、组织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典型样板的宣传,发挥榜样的力量,以增强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关注、支持和参与。
(六)实行公众参与、举报制度,扩大水土保持社会影响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发改、环保、国土等相关执法部门,加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力度,对我省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一批违反《水土保持法》的典型案件,对其违法情节、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一一讲清,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以增强开发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和法治观念,扩大新《水土保持法》的社会影响力,从而推动我省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新《水土保持法》全面落实。
2009年以来,全省共调查、排查项目8122处,督促编报方案6705个,开展联合执法检查1357次,其中党政行政领导参加的有877人次,检查项目3938个,印发整改通知1101份,落实整改项目991个,查处违法案件978个,曝光违法违规项目161个。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我省对水土流失典型违法案件都能够做到依法严厉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对违法违规项目的查处,我省提高了水土保持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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