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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油田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 油田生产单位应当编制油田勘探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庆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污染防治计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庆阳市辖区内由各级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农田保护区及城市规划区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进行石油开发。
庆阳市油田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_石油开发环境保护

庆阳市油田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1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油田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石油矿区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油田开发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和“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

第三条 油田生产单位应当编制油田勘探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庆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污染防治计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

油田生产单位必须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钻井、试油、修井等作业计划和污染防治措施,注明井号、井位。如有变更要在7日内补报。

第四条 建立油田开发环境保护定期协商制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参加,每半年与油田生产单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交流、沟通油田开发环境监管情况,并将会议纪要书面报送市政府和长庆油田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

第五条 油田开发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先评价,后开发。

油田生产单位在编制区块产能建设方案的同时,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实施开发时,由所在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评进行单井核准,并按月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石油开发探井在开钻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油田生产单位在区块产能项目环评审批和单井核准后,方可持相关批件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井位审批手续和土地征用有关手续。

第七条 油田开发项目建设必须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过程必须落实环评内容和环保投资,项目投产必须报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第八条 排放污染物的油田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排污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上有关项目和标准向油田生产单位征收。

国家、省上未明确收费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物价部门共同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对辖区油田生产单位违法排污事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油田生产单位要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控制事故范围,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按污染事故分级报告制度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及损害程度,接受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应在4小时内报告。

第十一条 油田生产单位要加强石油集输管线和储油设备的巡查、检测、维修,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防腐、防裂等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事故排放的污油污物要在5日内予以清除,居民区内污油污物要在2日内清除完毕,清除时防止二次污染发生。

第十三条 在油井勘探开发过程中,钻井、井下作业、采油等各环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环境保护交接程序,实行达标卡制度。在钻井、试油、采油生产环节的开工前、完工后,施工和生产单位均须向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个生产环节。

勘探、钻井应当采用清水、无毒或低毒泥浆,提高泥浆循环利用水平。泥浆池必须采用防渗漏措施,钻井废水要集中处理后回用或者达标排放。

试油过程中要及时回收落地原油,含油污水要集中处理后回用或者达标排放。

废弃泥浆、岩屑等污染物要在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安全处置。

第十四条 油田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和措施,并监督执行;责任不清造成污染后果的,由油田生产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场,对产生的污油泥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并定期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产生、存放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新投产井场必须一次性建成标准化井场。老油区的井场,采油单位要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分年度逐步建成标准化井场。标准化井场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要求和《庆阳市油田井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规定建设。

标准化井场建成后经采油单位申请,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标准化井场进行检查验收,按作业区进行挂牌命名。对建设不达标的井场,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油田生产单位必须建设采出水处理设施,油水分离后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必须回注采油层或者综合利用,不得污染地下水;需要外排的,必须排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水域。油田生产单位应每月将采出水处理、回注情况报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使用放射性辐射源的单位,要定期将运输、储存、保管及污染物处理情况,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性辐射源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随意排放、倾倒含油垃圾、含油废水、泥浆、落地原油和其他废弃物。

运输原油或化学药剂要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泄漏。

第二十条 油田生产单位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要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

禁止夜间在居民文教区、疗养区等控制区域从事产生严重噪声的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一条 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排放的废气、烟尘、粉尘必须符合国家或省上的有关规定。

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条件须向大气排放的,必须经过高空充分燃烧后排放。燃烧点必须远离集中居民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庆阳市辖区内由各级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农田保护区及城市规划区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进行石油开发。凡在环境敏感区域已布设的油(水)井,油田生产单位必须作出关闭计划,由所在地县(区)政府限期在2—3年内关闭。

中转站、联合站等有关设施要在退役后3个月内予以拆除,并复垦或恢复植被。

第二十三条 油田生产单位对废弃井要采用分层封堵的方法从井底用水泥灌封至井口。

对技关井要用水泥从地表以下20米灌封至井口。油田生产单位必须落实对技关井的管理措施和管护责任,防止非法开启。

废弃井封堵后,油田生产单位要在1年内对其井场进行复垦或恢复植被。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绝不能以收费代替管理、以处罚代替治理;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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