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调建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环境保护纳入了依法治理的轨道当中。江泽民指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要切实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他还强调:“既然立了法,就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93年,全国人大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后更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任命曲格平为主任,我国环境立法迎来了又一个春天。八届全国人大期间,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基本构筑完成。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样被称为城市四害的水、气、渣、声污染防治都有了相应的法律。加上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可以说,我国控制污染的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在这期间,在资源开发与利用保护方面,又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其具体涵盖森林、草原、渔业、矿产资源、土地管理、水资源、野生动物、煤炭、水土保持、节约能源、防沙治沙、海域使用管理、城市规划、气象、种子、清洁生产等专项法律。环境标准体系全面形成。
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重点治理淮河、海河、辽河和太湖、滇池的水污染。重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加重的趋势,提出限期关闭15种污染严重的小企业,限期实现“一控双达标”[16]。9月,国务院批复《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推出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重点突出“三河三湖”等重污染流域的水污染治理防治和南方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及酸雨控制区工程项目。
特别是在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中,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对一些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环境法律一改以往的软面孔,破坏环境首次有了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1998年3月29日,国家环保总局成立。11月,国务院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提出了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近期、中期、远期目标。近期目标是到2010年,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水土流失,遏制荒漠化。中期目标是到2030年,全国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远期目标是到2050年建立基本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系统。2000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2002年还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了规划环评和战略环评,将环境法制建设推向了决策、规划和综合管理的源头,第一次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展到各类发展规划,为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此外,国务院还制定和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50余项行政法规;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与此同时,国家颁布了1100余项环境保护标准,建立了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了规划环评和战略环评,将环境法制建设推向了决策、规划和综合管理的源头。可以说,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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