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环境权有其语境和功能边界
在现有关于环境问题以及环境资源法治的讨论中,环境权占据了主导地位。实际上,在当下社会发展理论和法治宏图中,权利都是无法绕开的制高点。人们之所以对环境权报以极大的热情,根本原因在于权利的观念迎合了人们关于社会事务的一般态度。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公民社会发育尚不完全的中国,人们总是对义务避而不谈。人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和解决社会问题,权利被赋予了意识形态的色彩。正如有学者所言,“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1]。但是,另一些人却认为,“权利名目越来越多,就像大批印制钞票一样,正造成权力的大规模膨胀,致使这些权利的要求在道义上贬值”[2]。毋庸置疑,环境权的理论建构对培养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唤起公众对环境资源法治的热情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环境问题中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政府的发展任务、企业的经济目标和公众的安全(当然还有享受清洁环境的)诉求在环境事务中构成了相互掣肘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关系。在这种结构中,将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明晰化、类型化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各类环境污染事件中,公众往往是作为弱势群体的角色存在的,因此,赋予公民环境权就是环境法理论和环境资源法治的题中之义。这样,在权利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的当下,关于环境的权利话语可以提供一个正确的舆论导向。但是,环境权也有其语境和功能边界:一方面,环境权的倡导在具体的环境法制度建构中显得软弱无力;另一方面,“以‘权利话语’为依托的学术理论既缺乏描述性功能,又缺乏规范性功能——不仅对法律规范缺乏解释力,而且无力指导法律制度的设计”[3]。
在“权利话语”下,当我们主张环境权的时候,往往只注重论证保护环境权的正当性,而忽视了在保护环境权的时候也许会取消了另一种或许更值得保护的权利的正当性。这种权利冲突在环境权语境下尤为明显,比如,落后地区族群的环境权与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之间的冲突。因此,权利冲突成为了环境权理论体系中难以回避的困境。当然,环境权与其他的权利并非是非此即彼的竞争关系,而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利配置和平衡关系。法律是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妥协方案,作为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结果,它不能将作为博弈一方的利益视为终极性目标。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环境权与其他的权利发生冲突之际,正确的决策不是应景地以环境权为唯一保护对象,而是在各种权利上都投入一定数量的资源,以谋求权利保护效用的最大化。再者,以权利为标准建构法律体系的范式尽管意义重大,但往往会忽略权利保护的各种约束条件(权力和义务)。在环境事务中,环境权是检验环境法律制度完备性与合理性的终极标准,一切环境法律制度的设定都以保护公众的环境权为旨归。但任何权利都不是自足的,环境权理论和制度设计的完备并不意味着环境权获得了充分的保护,它还须借助于政府公权力和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义务来实现。
而现实的情况是,人们往往在两个方向上做出努力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其一是在环境权遭受损害时通过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手段来弥补环境权益遭受的损失;其二是寄希望于政府通过公权力的行使来保护环境,进而维护自身的利益免遭损害。前一个思路是被动性的、事后性的权利救济措施,是人们习以为常的权利保护机制;后一种思路具有事先预防性,但仍是被动性的,一旦在政府权力运转中,公共权力并没有为公众的环境利益服务,异化为保护自身特殊利益和少数人私欲的机器,公众的环境利益就很难得到保护,甚至由于公共权力运作中出现的这种公共精神的丧失会使得第一种权利救济机制也有可能失去效用。我们认为,环境问题的化解需要每个社会主体的共同努力、每个人的积极参与,既不危害环境和他人利益,也要承担保护环境的积极义务。这正是我们要展示和论证的环境事务中个体环境义务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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