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五章 基础论:消费社会中环境义务建构的三重维度现代环境危机的根源不仅在于技术和生产模式的扩张,也在于消费和生活模式的异化。不可否认,在现有的环境法律规范中,有许多要求社会个体、组织或机构保护环境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构成了环境义务的理念性、技术性或禁止性的要求。作为环境资源的消费者,现代社会的每个个体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
消费社会中环境义务建构的三重维度_环境义务规范论
第五章 基础论:消费社会中环境义务建构的三重维度
现代环境危机的根源不仅在于技术和生产模式的扩张,也在于消费和生活模式的异化。在消费越出经济领域成为影响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普遍社会现象之时,现代社会法治对消费行为的调整对于环境治理更具决定性的意义。在现代社会对环境危机做出的各种努力中,无论是对技术两面性的反思还是对新的环境道德的倡导,抑或是对政治结构、社会制度和经济模式的批判性解构,都没有将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社会个体之上。不可否认,在现有的环境法律规范中,有许多要求社会个体、组织或机构保护环境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构成了环境义务的理念性、技术性或禁止性的要求。但从实际的效果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与态度来看,这种法律建构模式似乎效果不佳。因为,社会公众并没有真正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法律规范的矛头指向了那些直接污染或者有可能污染环境的企业。这种制度建构模式在消费污染日益增多并且环境公害的受害者已经成为施害者的背景下已然失去了说服力和实际效力。作为环境资源的消费者,现代社会的每个个体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我们在这里将通过一种消费者角色的抽象建构的方式来说明社会个体环境义务规范化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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