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值维度:消费社会中环境义务建构的价值网络与追求
任何法律模式和制度都内含了一种对现实世界的建构、对意义的阐释和对价值的选择。一种基于价值选择而确立的法律模式和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一旦被内化为人们所认可的文化观念,便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变革的动力和社会行为选择的标准。对消费社会中环境义务的价值探索,是理解环境义务的方法前提,也是认同人在消费社会中的角色及其环境义务的价值前提。在环境危机处理的现有机制中,我们总是在争论各种价值前提的是与非,辩论那些可以相互替代的机制模式的优与劣,争辩那些工具手段目标的明智性,衡量多元化机制的有效性,这都建基于这些机制对既定价值追求的实现程度上。环境义务不只在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中才被提及,在每个社会主体的日常生活中也确实发生着,它蕴含了对消费时代作为消费者的每个个体的行为模式的合理性祈求。
一、消费主义价值观的现代性审视
就一般意义而言,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特征。但人类社会现代意义上的发展是从工业革命开始的。当代语境中的发展又是与国际社会中贫富悬殊以及后来的对于现代性发展理念的反思相联系的。[23]工业革命在开辟出一个完全不同于中世纪文明的新时代的同时,也创造了一个关于现代性发展的神话,现代性发展理念在没有批判的征程中可谓是一路凯歌。这个时代以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为标志,使人类拥有了叹为观止的物质力量和日新月异的知识财富,人类消费需求的满足一度成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同义语。但是,就在人类尽情享受着工业文明所带来的丰硕成果,陶醉于不断得到满足的消费需求的时候却发现,消费的急剧增长固然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资源的大量耗费和废弃物的大量排放。虽然人类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同时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消费活动给人类带来的灾祸似乎并不少于福祉的事实,前所未有地突出了人类消费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引发了严重的资源危机和环境危机。
对现代性发展理念进行深刻的透视,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现代性发展理念缘由于对消费的无批判性崇拜和追从,它在经济生活中的集中表现就是消费至上论或消费主义。毫不夸张地说,对消费主义的迷醉构成了现代性发展理念的灵魂,形成了在经济发展观上的盲目虚妄信念。所谓消费主义是指一种鼓吹在大众层面上追求欲望满足的消费价值观念,或者说是指超出实际经济能力甚至压抑基本需要的满足而去追求群体心理所推崇的消费水平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消费主义将欲望消费合理化,使欲望获得人的资格且成为人的标志。消费本来是满足人需要的活动,但是随着消费主义形成,特别是进入消费社会以来,消费活动本身却越来越同需要失去了必然的联系。[24]消费不再是对需要的满足,而是越来越被人的欲望所支配,并成为支撑生产发展、保障经济增长的金科玉律和绝对有效手段。
由消费主义所制导的发展观,旨在通过鼓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人为地制造保持高效益经济增长的生产消费循环,这样理解的消费既是现代经济学的追求,又是人生意义的追求。一方面,在现代经济学看来,一切东西都是资源,一切东西都可以转化为商品,进而成为利润的载体。因而,当需要通过使商品满足人们欲望的方式来实现利润时,那么,商品的消亡就是必要的、合理的。而且,商品的消亡越快越好、越多越好。因为通过加快消费速度,就可以节约单位商品的流通时间;通过增加消费量,就可以提高单位流通时间的商品流通量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加快商品的流通,进而实现利润量的增值,实现经济的增长。“确保适度的经济增长,保持人们雇用、就业的机会,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种至上的命令。万一生产活动缓慢,经济停滞,连续发生企业破产和生产缩小的事态,就没有增进福利的希望。”[25]因此,在这样扩张性的经济学的盘算中,“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是最经济的、最合理的。作为这种生产生活方式的价值支撑的消费主义也是最合理的。另一方面,从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就体现为消费的质和量的角度来看,越能大量消费就越能体现人生意义和价值,“工业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消费更多的物质是好事’的美学意识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物质欲望’的伦理观念的总和,”[26]而大量消费需要大量生产,也必然要求大量废弃,由是在这样的价值观视野中,“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也是最有价值的了。因此,市场和生产者总是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刺激消费需求,并不断满足消费者无限膨胀的消费需求,从而保证生产空间的扩大和经济持续的增长。
总之,消费主义从社会宏观的经济模式和个人微观的价值追求两个维度支持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然而,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建立在“自然资源是无限的”这一假设之上的,现代性发展理念忽视了一个生态学真理,那就是地球这个生态系统是有限的。现代性发展理念主张的大量生产和大量消费所导引的人类欲望将超越地球生态圈的承受限度,而大量废弃所造成的垃圾过剩将超越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和转化限度。可见,今天所面临环境问题的两个重要方面——资源枯竭和废弃物过剩——直接由这种经济模式造成的。对此,艾伦·杜宁曾指出:“迎合全球消费者社会的经济学对于人类共同的地球资源遭受损害应负最大份额的责任。”[27]同时,这种发展理念还使人类在消费过程中丢失了自我,成为依赖于物的人,人与人的关系物化而冲突。这种冲突不仅表现为代际不公,即因本代人挥霍过度地消费、滥用自然资源,占用了属于后代的资源,威胁后代的消费能力及生存权利,还表现为代内不公,即穷人和富人、穷国和富国之间的消费不公,消费中的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现象还是造成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不稳定及国际恐怖主义肆虐的重要原因。
消费主义价值观是伴随着工业文明的节节胜利与科技革命的推动而深入人心的。这不仅使社会的精英阶层对“消费万能论”深信不疑,就是社会的普通大众也坚信消费促进增长论。消费主义如果只是个人生活方式的一种自由选择,那倒无可厚非,但消费主义却成为现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活价值观念,并企图以裹挟一切之势,从全社会的人生意义和价值追寻的定位导向系统的高度来为消费社会的经济增长提供精神动力,其影响已关乎整个文明的发展方向。[28]事实上,这种消费价值观制导下的发展模式已经给全球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异化和生态环境的危机。
二、作为环境义务基础的三维价值关系
基于当代世界的现实,我们认为,当代世界生态灾难社会异化的根源不是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本身,而是现代性发展理念以及与之相应的制度安排。现代社会制度只有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三重价值维度上全面评价消费及其所制导的发展观念,才能从理论和实践上真正超越消费主义,也才能从价值和意识层面认清人的消费活动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以及可能的应对路径。
(一)人与自然的价值维度
近代以前,西方和中国的自然观有些接近,那就是将自然自身理解为有意义的,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就蕴含着充分的意义,这与我们今天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所理解的没有自身意义的自然是有明确区别的。我们今天的现实,是发源于西方的资本主义和科学技术成为支配世界命运的东西,尤其是科学技术,作为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在当今的最高成就,已经被接受为现代世界观的基础,接受它就意味着接受一种将自然看作对象的思维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人和原始人的区别就在于原始人没有技术,必须生活于自然的环境中,而现代人却以拥有技术而自以为成为世界的主人。为生存和生活的需要,原始人对他们的生存环境的认识达到了令现代人难以置信的程度,非洲的布什人居住在地球上最贫瘠的地区,食物和水都极度匮乏,气候也很严酷,在他们的生存条件下,现代人可能无法忍受、生活,但是这些人仍然幸存着,因为他们有着对自然的一种难以置信的精湛了解。[29]与此相反,现代人却对他们的环境知之甚少。现代人不必从太阳那里得到所需的热,也不必在阳光强烈时躲避它,现代人可以靠技术制造出来的空调取暖和避暑。
于是在技术的作用下,现代人被诱入了一种致命的错觉,通过他们的各种机器,现代人已经可以离开那个祖祖辈辈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从对自然环境的依赖中解脱出来了。为了满足人类日益膨胀的消费欲望,科学技术成为一种最为有效的手段。近代以来,人类生产了许多为我们提供了生活方便的东西,满足了我们需求欲望的东西,包括我们最为之庆贺的技术上的成就,如汽车、化肥、喷气式飞机等,甚至就是现代工业本身,从消费得以满足的角度来看,人类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但从生态环境的角度上看,人类又都是失败者。正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消费欲望的扩张,使传统的人与自然之间亲密的存在关联成为不可能的了。正如后现代主义的拥护者格里芬所指出的,代表现代性的主体性、个人主义、二元论“为现代性肆意统治和掠夺自然(包括其他所有种类的生命)的欲望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理由。这种统治、征服、控制、支配自然的欲望是现代精神的中心特征之一”。[30]正是这种主体性的过分彰显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破裂、对立,将人的消费欲望置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之上。人并不是、也不应该成为“自然的主人”,而只是自然的“托管人”,在人与自然、人与其他物种之间应当建立一种伙伴般的“亲情”关系,而不是支配与奴役、消费与攻击的单向度的强制关系。
现代性的社会观念鼓吹在大众生活层面上进行高消费的价值观念、文化态度或生活方式,它主张通过加速从生产到消费的周期循环,以促进经济增长。但是这种观念却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挥霍浪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污染。这种价值观念立足于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的事实,想当然地以为地球资源是无限的,人类可以无限制地任意利用,完全忽视了生态伦理对人类的重要性。尤其在法律方面,它仍然全神贯注于个体“人”的权利,特别是无限制地追求财产和开发土地的权利。[31]从自然观角度看,传统消费观对自然的错误观点实际上来源于人类中心主义及其所派生的科学主义和技术统治主义。人类中心主义视自然界为可以任意肆虐、征服的对象,而把人类自己视为地位至高无上、能完全主宰自然界的主人。科学主义和技术统治主义则乐观地相信基于科学技术能够在征服大自然的基础上建立起物质文明的王国,能够绝对有效地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人类社会可以永远地一路凯歌勇往直前。“如果我们相信自然除了为我们所用就没有什么价值,我们就很容易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自然。没有什么能阻挡我们的欲望,也没有什么能要求我们的关注超越人类的利益”。[32]当这些思想在消费层面衍生出消费主义的时候,出现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出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尖锐对立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其实,在应然层面和本真意义上,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当是全面、多维、健康、和谐的,当代此种关系的异化就在于上述全面健康的关系被传统发展观的逻辑泯没了,而且消费主义的形成和传播无疑使此种情形雪上加霜。因为,强调人的环境义务是一种站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维度上,限制人类对自然的掠夺性消费,着力恢复人与自然全面健康、和谐共生的关系的努力。以环境义务为中心的环境法借鉴的是中国先人“天人合一”的生态智慧和价值追求,以此限制人类的贪欲和功利心,反对今日社会无处不在、为刺激人类欲望而无所不用其极的消费主义。“如果人类希望生态系统能够继续容纳他们,则必须保证他们赖以成为一个能生存下来的物种的生态条件的普适性。”[33]作为一种对自身有明确意识的存在,人类与自然万物的关系并非仅仅是为了生理生命延续的需要与被需要的关系,也并非仅仅是消费者与消费对象的消费关系。环境义务所反映出来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极力倡导一种与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和发展模式,体现了对和谐自然平衡的追求。
同时,现代环境法坚持的是生态主义的价值观,这种观念肯定人内在于自然之中,和自然有着共同的命运,认为尊重和保护自然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类自己,而且人类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自己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环境义务法律制度一方面是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否定人类主体性的过分张扬,要求人类在包括消费活动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中遵守其所应遵守的界限,限制人类感性欲望或理性能力的肆意流溢和宣泄,避免人自身成为生理欲望或其他单一维度的异化物,改变人们无限地满足自己消费欲望的行为,使自然得到切实有效地维护,保持人类与自然和谐、协调发展的关系;另一方面环境义务在实践论的层面上强调作为消费者的社会个体在环境事务中的主体性缺位,突出社会个体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的漠视态度让目前已经处于环境危机漩涡中的人类社会的处境更为艰难。
(二)人与社会的价值维度
人是社会的动物,而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人与人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人与社会的关系。因为所有人类活动都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人是生活在一起的。“人生活在一起”意味着这是一种离开人类社会就无法想象的行动;生活是人类独有的特权,它依赖于他人的在场。[3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是一种以社群方式生存的动物,而且是一种离开了社会就不可以独立的动物,“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35]这表明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人而言,存在就意味着与他者共存,他的实存就是与社会的共处。
但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辩证而复杂的,一方面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关系,另一方面两者之间又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关系。因为社会往往容易成为类似于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怪物,以所谓的普遍意志凌驾于每一个个体的人之上。[36]“从逻辑上说,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这是社会中的两极,是所有文明社会任何时候都面临的矛盾,它们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实际构成了历史的运动。”[37]德国法学家柯勒(也译科勒)指出,法律原则必须符合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交错这一文明生活的主要杠杆的运动趋向。[38]所谓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交错,就我们所理解的语境而言,也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为了避免个人与社会的冲突,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得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就有待于制度的安排。正如哈耶克所说:“真正的问题不在于人类是否由自私的动机所左右,而在于要找到一套制度,从而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决定其普遍行为的动机,尽可能地为满足他人的需要贡献力量。”[39]纵观人类千年法律史,法律的演化发展也确实无时无刻不印证这一点。
人类在近代初期,从古代对自然的敬畏与中世纪对神灵的崇拜中找回了人性的价值与自尊。近代法治刚刚确立了人的崇高地位,人类又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对物的占有,以满足自身的消费欲求。征服自然的苦战使人的消费欲望不断得以满足,但也使人的身影和生活淹没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单纯发展经济一味满足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是不利于人自身发展的,现代社会高度的工业文明和消费的满足不等于人的真正进步。相反,人类在单纯追求物质财富的过程中,无限制地对自然进行掠夺,人成为消费的奴隶,以个人为本位的人类中心论,造成人“单向度”的片面发展,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冷漠与不合作,并最终导致日益严重的生态灾难。美国环境科学家诺曼·迈尔顿的论述更加具体直观:“只有与地球和平相处,我们才能在地球上获得和平——而只有通过人们间的和平相处,才能做到与地球的和平相处。”[40]
环境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进行的制度安排。环境法认为人是一种多层面、多维度、复杂、丰富的存在,人类的活动绝对不能被化约为消费这么一种单一的活动,绝对不能以这样一种单一的物质性活动抹杀人类丰富多彩的精神性活动,也不能将其中抽象出的原则神圣化,并将其作为指导人类其他活动的标准、规范或作为解释人类其他活动意义的依据。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就在于人类消费取得本体地位,成为支配人类活动和人际交往的全部内容。现代社会中人们应有的亲情、友谊、爱情等情感生活和伦理观念要么被商品化,要么被消费逻辑支配、影响,已经淡化、变质。因此,要改变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就必须限制消费逻辑的适用范围。通过环境义务的规范化设定,约束和规制人的消费行为,创造公平、公正、正义的社会秩序,使社会主体意识到生态伦理和德性对消费生活的意义和不可或缺性,恢复醇厚而美好、健康而和谐的人际关系,使得人类社会步入一个持续、和平、健康而秩序的发展轨道。
在协调人与社会发展的和谐关系过程中,环境法本身也能够得到完善与发展。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英格尔斯说:“那些先进的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运用它们的人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无论哪个国家,只有它的人民的心理、态度和行为,都能与各种现代形式的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相互配合,这个国家的现代化才真正能够得以实现。”[41]“在当代世界的情况下,个人的现代素质并不是一种奢侈,而是一种必需。它们不是派生与制度现代化过程的边际收益,而是这些制度得以长期成功运转的先决条件。现代人素质在国民之中的广为散布,不是发展过程的附带产物,而是国家发展本身的基本内容。”[42]
(三)人与自我的价值维度
应该指出,人的价值和意义不在于每个人只是自顾自地满足自己的需要,还在于能够满足他人、满足社会秩序的需要。但是,传统发展观认为经济增长了,个人的需要得到了满足,就能够自发地形成合理的社会秩序。尽管传统发展观也是基于对人类本性的考察,但是在传统发展观那里,人类本性却产生了巨大分裂和尖锐矛盾,致使人性中自然本性的本我部分得以弘扬和伸张,而创造价值和生产意义的超我部分受到削弱和压抑。[43]这种发展观所引导的人的发展导致了严重的人的失落,人的全部意义就都浓缩于现实的消费的满足,淹没于对物的极端追求之中,人与自我和谐的丰富性内容被消融在消费的纯粹释放里,“人本身越来越成为贪婪的被动的消费者,物品不是用来为人服务,相反,人却成了物品的奴仆”[44],人成为如马尔库塞所说的被消费品所控制而缺乏对自己实际需要进行反思和批判能力的“单向度”的人。[45]
在人与自我的维度上,消费主义应该说是肢解了人全面发展的丰富性和完整性。特别是以消费主义主导的发展观,可以说是一种以单纯刺激经济增长为目标、忽视经济与环境、社会诸方面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是导致出现种种异化现象、背离人与自我归依的发展观。“一个完整的自我代表着本我与超我的平衡。一旦打破这种平衡,要么超我压抑本性,扭曲人格……;要么就是本我压抑超我破坏社会秩序。”[46]消费主义从多方面制造了人的欲望,人的存在就是为了消费,就是为了占有,消费和占有成了生命最根本的规定,不消费不占有就意味着人生的虚无。欲望的外显使人们购买商品已不再是为了满足生活实际所需,消费是出于追赶时尚、提前享受、显示身份、炫耀阔气、满足虚荣等欲望,成为了一种对商品象征意义的符号消费。在这种符号消费中,作为消费品的商品的价值出现了“增值”,即除了原本具有的使用价值之外,它又被厂商附加上体现时尚、地位、身份等象征性内容的符号价值,且后者在价值上通常远远大于前者。
尽管我们不能否定一些商品的符号价值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仍然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如含有特定文化意义的高档礼品在社会交往中就常常是必要的,但就商家出于单纯营利动机而人为制造严重背离商品使用价值、突出某种象征意义的物质商品,并利用广告宣传等手段来诱导人们追求虚假需要的现象而言,这样的消费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旨在满足大众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传统物质消费,而成了异化消费。由于异化消费是以制造物质生活的虚假需求为前提的,这就导致人的需要的异化,它一般体现为人们对物质财富自觉不自觉的难以抑制的贪欲,而非对人的欲望适度、均衡的节制,大规模的虚假需求不仅要造成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和浪费、制造大量污染环境的垃圾,还诱导人们把物质需要当作人的发展的基本需要,客观上妨碍了人与自我的和谐,导致人在发展的诸方面出现异化。
人类发展的根本目标在于以人为主体实现全面自由的发展,即使人的主体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但当今世界巨大的物质文明一方面为人的生存提供了很多便利,另一方面也遮蔽了人的真实生存。在现代消费社会,消费主义及由之带来的享乐主义所主导的价值观已经完全导致了人与商品、人与自我之间的关系异化。一切商品本来是服务于人的,是人们制造出来满足自己需要的异己物,但消费社会倡导的人对商品的过分追求,对高科技工具的过度依赖,反而使人本身被商品所控制,甚至成了商品的奴隶。人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主体,本应追求的不受物质条件限制的高尚精神目标消失不见了,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蜕变为一种贪得无厌的物质占有欲,甚至隐私权、人格、良心等精神价值方面的重要内容对某些人来说也变成了商品。人的存在成为感官欲望的无限放纵,肉体的解放以牺牲、泯灭精神为代价。这样的发展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人健康发展的需要,最终使人找不到自我的真迹。
三、消费者环境义务规范化的价值追求
我们生活的世界存在许多不同的秩序类型,每个人都深处多元化秩序交织的现实之中,这些秩序各自遵循其独特的一套规则。身处这些规则之中,每个人都将面对利益、欲望和任性与按照普遍的共同规则、公正等共同体生活行为准则的要求之间的冲突,并且有时不得不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通常,个体的本性在充分发展之中能够将个人的利益、欲望和任性置于共同体的共同善之下,达到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平衡,这是一个良善社会的硬性标准。在此情境下,深处环境危机漩涡中的个体在消费行为中秉持怎样的价值理念以及接受何种形式的制度来规制消费行为则充分表明了消费者环境义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价值前提。
(一)环境善治的实现:个人参与性的促进
在传统上,治理意味着控制、操纵和引导,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是国家权力运作的主要形态。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治理被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赋予了更为宽泛的意义并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领域。它意味着治理的背后助力不仅来自于政府,还来自于政府之外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意味着国家将原来独立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合作的形式转移到公民社会中的私人部门、自愿性团体甚至是社会个体;意味着社会事务的治理需要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的集体合力;意味着国家必须与社会个体及其组织交换资源、交涉目标,也意味着社会个体在社会事务中将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这样,现代社会中任何治理行为都是一个普遍参与的协作、互动的过程。环境治理更是如此,这不仅是由现代治理的本身内涵所决定的,更是由环境事务与社会个体的密切关联性决定的。每个社会个体作为消费者都在从自然界获取物质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消费者日常生活的生活垃圾、消费电子产品产生的电子废弃物、汽车带来的尾气排放等都是重要的环境污染来源。因而,每个消费者都应当对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环境事务的治理过程对社会个体的要求并不止于此,它还要求每个个体都能以“在场”的态度参与到环境危机的公共治理中,履行环境公民的积极义务,使环境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环境善治。
所谓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过程”,它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47]扩展开来,环境善治则是指政府与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对环境的协作管理和治理,使环境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过程。也有学者更为细致地指出环境善治是“指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公民社会部门(Civil Society Sector)根据一定的治理原则和机制进行更好的环境决策,并力求环境绩效、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性,公平和持续地满足生态系统和人类的目标要求”[48]。可见,在环境善治理念中,政府和公民所共同致力的目标是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和可持续发展。它强调环境事务的主导者不单单是政府,每个公民都应当是环境事务的参与者,都应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如参加环境决策、监督环境执法、举报环境污染行为等。可以说,环境善治是一种多中心的环境治理过程,政府、公民、市场、私人组织在环境事务中相互补充、相互协作。
事实上,早在《里约宣言》中国际社会就已经对环境善治达成了初步的共识。该宣言第十条原则宣称:“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公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个人应有适当的途径获得有关公共机构掌握环境问题的信息,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有害物质和活动的信息,而且每个人应有机会参加决策过程;各国应广泛地提供信息,从而促进和鼓励公众的了解和参与环境事务;应该提供采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措施,包括赔偿和补救措施。”2002年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峰会”(WSSD)通过《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实施计划》文件中再次强调了该原则,并强调了政府、市场(私有经济部门)和公民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形成对于推动环境善治进程的重要意义。
消费者环境义务的规范化为社会个体参与环境治理塑造了主体性前提,也为个体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制度化的通道和方式。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所为消费者的环境义务规范并非仅仅指涉那些“社会个体的消费行为不得污染环境”的禁止性规定;在更完整的意义上,它还包含了社会个体参与对一切环境事务的治理的主动性承担。因为,我们所要论证的消费者环境义务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这种思路既符合消费行为的普遍性特征,也回应了培育公民社会、构建环境公民的时代要求。在此意义上,消费者环境义务的规范化是环境善治的必然表现。
(二)环境正义的达致:责任的公平配置与行为的矫正
环境义务是实现环境正义的规范前提。环境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它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它既约束环境主体对环境行为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判断,也对人类应对环境危机、调节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作出自觉而理性的安排。[49]我们认为,环境正义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内正义,要求现世代的人公平地分享环境利益,对环境造成更多损害的群体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二是代际正义,主张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自然资源,当代人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消耗掉后代人的生活资源,应为后代人留下足够的自然资源和干净的水、新鲜的空气,确保后代人能够充分地、便捷地获取不低于“能够维持现代人生活水平”的环境资源;三是种际正义,承认人对自然环境承担相应的义务,将环境本身纳入到正义考量的范围内,通过设定人对环境的义务确保人类改造自然界实践活动的道德合理性。
现代社会充满了环境危机和相关的社会不公正现象,需要环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发挥调控和约束作用。在消费领域中,在代内正义的意义上,消费的分化会使消费者对环境的责任呈现一定程度的不均衡,因而,将消费者的环境义务类型化、规范化可以使不同消费领域和层次的消费者的环境义务更加明确,使环境义务在不同的消费领域和阶层合理分配。在代际正义的意义上,现代消费的规模和模式对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也加速了资源的枯竭。在此意义上,现代社会的消费将会使后代人直面更为严峻的环境资源危机。以消费为切点,赋予社会个体一定的环境义务将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代际正义失衡。消费社会中的异化消费将自然环境商品化、物化、所有权的客体化,人们秉持对物的绝对控制观念也使消费行为更为放任,并且,物在消费领域的符号化也进一步加深了人们控制自然的绝对观念。因而,设定环境义务的根本目的在于纠正人们对自然的绝对控制观念,代之以尊重自然、对自然负责的种际正义观念。
(三)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个人自我建构的期待与社会生活方式的重塑
众所周知,一切环境法律制度的创设旨在防止社会主体的失范行为侵害环境,并保护其他社会主体环境利益免遭损害。这个目标暗含了两个层次的利益诉求:一是指向其他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或者基于环境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二是指向整个社会、区域或者族群的环境公共利益。前者一直以来都是环境法关注和规范的对象,而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对后者的忽视也一直以来被认为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根本症结。从本质上来讲,环境公共利益不是一种经过个人或部分人的主张就可产生的利益类型。相反,它是基于人或者人的共同体的道德属性或生存之根本的共同善,是基于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清洁的水、享受优美环境等那些人的基本需要,是社会共同体的一致观点、态度和共同愿景。正是基于这种认知,加上每一个人都不能通过单独行动实现环境利益,才使得基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环境义务不仅是一种人对环境的态度的改变,又是一种自我责任承担、自我建构、自我寻求目的和价值的个体重塑,同时还是一种环境危机时代中社会生活方式转变。
消费社会中,通过消费者角色的定位并赋予其相应的环境义务将使每个个体从个人消费场域进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场域,并通过环境公共利益的集体诉求达成一种相互合作、相互问责的集体共识。在个人的领域内,消费行为具有自主性,任何人和组织都没有权利干涉他人的消费自由(包括对消费模式、消费品和消费意识的选择自由)。此时,消费者是单向度的、自由的,同时也可能是不负责任的。而社会场域内的消费者的行为选择则是以环境公共利益为旨归,通过共同承认的义务规则来限制侵害环境的失范行为,重塑有利于环境的生活方式。可以体悟的是,消费者在社会场域维度上,通过自我身份的建构、环境义务的承担使环境公共利益成为共同的利益诉求,从而有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对个体消费者身份的建构及其义务的规范化努力则是环境公共利益在社会场域的维度上深切的价值关怀和功能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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