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国土”又称“蓝色国土”,是“海洋”和“国土”两词组成的新词,最初见于我国著名海洋学家、国家海洋局前局长罗钰如的论著中,后被广泛引用。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个特定的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是一个沿海国家的内水、领海和管辖海域的形象统称。管辖海域包括领海以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历史性海域或传统海疆等。近代以前,“金戈铁马”曾是强大帝国的代称。1840年后,沿海国门多次洞开,中国在“塞防”与“海防”之争的杂音中开始关注海洋。蓝色国土理念早已被浇灌得根深蒂固。中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陆地国土,此外还有30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
(1)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Baseline of territorial sea)是沿海国据以划定其领海内侧的起算线,也是该国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混合基线法三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由各沿海国行使主权选用。
领海基线示意图
正常基线:也称“自然基线”。即以海的低潮线作为领海的基线(当海潮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一条线),然后从这条基线向外测量出领海的宽度。
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即连接岛岸基点的直线。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沿海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将这些基点的每两个相邻基点之间连成直线,这些直线构成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现就是直线基线。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海岸线比较曲折的国家。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的即是直线基线法。
混合基线:兼容上述两种方法划定的基线。
根据离领海基线距离的远近,可以分别划分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等。
(2)内水
内水(Internal waters),又称内海水。指沿海国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港湾、海峡以及其他位于领海以内的水域。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完全处在一国管辖之下,非经该国许可,他国船只不得进入。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称“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但如果某一沿岸国由于选择直线基线(见领海)而使原先认为是公海一部分的水域变成了内水,外国船只在这一新形成的内水内,享有无害通过权。一般说来,一国有权不准外国船只进入其内水,但外国船只遇难或根据条约规定可以进入者除外。实际上,一国为发展对外贸易和对外交往,不能不允许外国船只进入其港口。外国商船一旦进入一国港口,即受该国法律约束和管辖,但下列情况除外:①沿岸国不干涉船长对其船员行使内部纪律的权力。②如果船上的人所犯罪行不影响沿岸国的公共秩序或其居民,沿岸国通常让船旗国当局去处理。③对遇难船只通常给予一定程度的优待,如沿岸国不对它们征收超过服务费用的港口税与同类性质的捐税。
外国军舰如经允许进入一国港口,应遵守沿岸国的航行法令和卫生规则,但沿岸国当局在未获得舰长或船旗国有关当局同意时,不得登上外国军舰,或在舰上执行任何命令。如果外国军舰有违反沿岸国法律或危害沿岸国安全的行为,沿岸国有权令其离境。
(3)领海
领海(Territorial sea),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沿海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但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沿海国有权对无害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但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并应将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群岛国的情形,群岛国的领海是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关于领海的宽度,有过各种不同的主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以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为限。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为“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4)毗连区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并在领海外一定宽度的海域。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毗连区的类型很多,主要有:渔区、海关区、移民区、卫生区、要塞区、中立区、军事警戒区、刑事管辖区、防污染区等。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
1958年的《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
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沿海国可在该海域内依法行使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管辖权。外国船舶不得在该水域内从事捕捞鱼货等渔业行为。
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5)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又称经济海域。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划定的一个海域,介于领海和公海之间。是不同于领海和公海的、受特定法律制度限制的一种特殊海域。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享有对该区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中的一座小岛将使岛屿所在国沿各个方向拥有200海里的资源管辖权限,所占面积至少在12.6万平方海里以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一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和其他国家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6)大陆架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又名大陆棚、陆架、陆棚。在地学上指的是大陆向海自然延伸的平缓浅海区,可以说是被海水所覆盖的大陆。平均坡度小于0.1°,外缘平均水深130米,宽度10-1000千米。这里阳光充足,光合作用强;入海河流带来丰富营养盐分,浮游生物繁盛,吸引鱼群来觅食。
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法律意义上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直至大陆边缘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的地方,大陆架可以扩展到200海里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沿海国大陆架根据其自然情况有可能超过200海里,以最外各点每一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或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点为准划定界线。
大陆架示意图
大陆架也是沿海国家的管辖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力是专属性的,不需要沿海国家有效或象征性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沿海国家对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以及海床和底土中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大陆架中丰富的石油资源、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可由主权国勘探和开采。其他国家在沿海国大陆架上覆水域享有相应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自由。
(7)公海
公海(High sea),也称国际海域,是一个法律概念。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公海只应用于和平目的。根据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的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对沿海国和内陆国一律适用的6种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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