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一词来源于拉丁语的“tornare”和希腊语的“tornos”,其原本的含义是“车床或圆圈围绕一个中心点或轴的运动”。由于旅游活动涉及面的广泛性,国内外不同的研究者基于自身视角对其内涵有不同的理解[44]。1942年,瑞士学者汉沃克尔和克拉普夫对旅游的定义比较具有普遍意义:“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一种现象及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因而谋求永久居住,并且主要不从事谋利赚钱活动。”由于这一定义既规范了旅游现象研究的界限,又明确了旅游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区别;再加之这一定义还规范了旅游现象运行的时空特征,因而其不仅相对科学地揭示了旅游业发展本身的内涵,而且被不少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引用。但是,这一定义完全否认旅游活动中的经济性,而恰恰现实中因商务活动而引起的旅游活动又大量存在,这一点不仅极易引起人们理解上的混乱,而且事实上也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与壮大。于是,在其后的研究中学者们又分别提出了不少自己的见解,但总体上并未跳出汉沃克尔和克拉普夫对旅游的定义。其实,无论对旅游活动的定义如何,它都是人们在一段时间离开居住地,同时谋求与谋生、物质生产和商业活动没有必然联系的、注重体验非常规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实践中一种活动能否算作是旅游活动,关键是看旅游主体是否带有游览意识。
“乡村旅游”可以说很早就出现在国外的研究学界,其对应的英文即是rural tourism,其近义的英文还包括agro-tourism和farm tourism等,它们都可以译成“乡村旅游”,只是前者偏重乡村风情,后者则与农场或庄园中的农事活动紧密相关。乡村旅游活动尽管开展的时间很早,但对其内涵的清晰解释却是20世纪80年代的事[45]。在研究乡村旅游的学者中,坎农(Cannon,1998)的定义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乡村旅游是指由农民及乡村人士为吸引旅游者而提供的一系列活动、服务和设施,它们不仅包括大多数人所理解的农庄旅游及农业旅游,且还涉及在乡村地区进行的特种旅游、度假旅游及除膳食之外的其他服务,其目的在于获得额外收益。与此同时,学者莱恩(Bernard Lane,1999)又进一步指出,乡村旅游必定是发生在乡村地区的,同时还须充分反映乡村环境、乡村经济、乡村历史以及乡村地理位置等方面的独特性,因此实践中如果相关旅游活动没有乡村组织的参与或者是没有使用当地的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资源,那么,这样的一些旅游活动就不能算作是乡村旅游。
世界旅游组织认为:乡村旅游指的是旅游者在乡村(通常是偏远地区的传统乡村)及其附近逗留、学习、体验乡村生活的活动;由于偏远的乡村与外界交往较少,相对而言其风土人情保持得较为完整,旅游者到此才会有较深的乡村生活体验。不仅如此,还值得一提的是,国外对乡村旅游的研究通常还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紧密相连,因而在解释和定义乡村旅游内涵的时候往往还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与要求。例如,泰国曼谷农业大学的学者在《乡村旅游对泰国乡村地区造成的影响》一文中即提出:乡村旅游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其既可以利用乡村地区的资源来提高当地的生产能力、增加就业、调整财富分配、保护乡村的环境与文化、提高当地村民的参与度,又不会给当地带来太多的负面影响。
与国外的研究相比,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也对乡村旅游发展中的相关内涵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取得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从总体上看,国内的研究者一般都认为:乡村性应该是界定乡村旅游的最为重要的标志,如果对乡村旅游概念中“乡村性”这个特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就有可能导致乡村旅游概念的模糊,这不仅不利于构建乡村旅游研究的理论体系,还可能降低乡村旅游本身的丰富性。鉴于此,国内学者以程道品(2006)为代表的研究者将乡村旅游进一步归纳为:乡村旅游即以远离都市的乡野地区为目的地,以乡村特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为吸引物,以城镇居民为主要目标市场,通过满足旅游者休闲、求知和回归自然等需求而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一种有别于通常意义的旅游方式。
尽管在乡村旅游内涵的剖析上国内外学者的意见分歧较大,但严格来说,乡村旅游的内涵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义的乡村旅游是指旅游者以乡村空间环境为依托,以乡村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人文特色(生产形态、生活方式、民俗风情、乡村文化等)为对象而进行的一种综合性的涉及观光、度假、娱乐或购物等方面旅游形式的旅游活动。相比较而言,广义的乡村旅游还包括农村居民的外出旅游。应该说本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狭义的乡村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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