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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概述

时间:2023-0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它界定了经审议可以被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或文化遗址的种类,并规定了各缔约国在确定潜在遗址方面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保护和保存这些遗址过程中的作用。《世界遗产公约》给出的“文化遗产”的概念包括3类:文物古迹、建筑群、遗址。其次是自然遗产及评价标准。在自然遗产的实际操作当中,它们的紧密联系性是较为明显的。
世界遗产概述_国际视野下旅游地的开发与保护研究

一、历史背景

世界遗产体系的建立源于一个大规模的公共工程建设所引起的遗产留存环境的变化的历史事件:1954年埃及政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实现现代化,决定在尼罗河上游努比亚地区的阿斯旺修建一座高坝蓄水。但是,这一公共工程建设将面临怎样保护文化遗址方面的重要难题,因为高坝建成后形成的水库要淹没大面积的文化遗址和几十座古代神庙。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埃及政府一方面制定了抢救努比亚古迹的计划,一方面请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抢救努比亚古迹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给予大力援助。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抢救努比亚古迹的国际运动,将阿布辛拜勒神庙和菲莱神庙拆迁至安全的地方重新组建。这项运动表明,世界各国要共担责任以保存杰出文化遗址的重要意义。随后的其他几项保护运动,如保护意大利的威尼斯、巴基斯坦的莫亨朱达罗以及印度尼西亚的婆罗浮屠等运动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在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初,不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的公众都强烈表示,国家和民族的重要古迹建筑以及长期以来他们居住和生活的自然环境,都应该受到充分的尊重。他们强调,这些实物是他们祖先的杰出创造,而自然环境使他们的民族文化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这两者正是他们民族文化特殊性的最实际也往往是最高的体现。同时他们还认为,除了依靠每个国家来维护本国文化的特殊性外,以国际集体责任的名义参加保护工作也应是所有国家义不容辞的。

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第17届会议,会上原准备拟定一项国际协议,以推动相互援助保护古迹建筑这类文化遗产的工作。后来由于形势有利和舆论推动,大会经过反复讨论,终于在11月16日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

《世界遗产公约》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是在一份单一的文件内把自然保护的观念和文化遗址的保护联系了起来。它界定了经审议可以被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或文化遗址的种类,并规定了各缔约国在确定潜在遗址方面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保护和保存这些遗址过程中的作用。

二、类型及评价标准

首先是文化遗产及评价标准。《世界遗产公约》给出的“文化遗产”的概念包括3类:文物古迹、建筑群、遗址。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的配套文件《执行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准则》(Operational Guil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2005年后的调整版):[1]

(Ⅰ)代表一种人类的创造性天才杰作。

(Ⅱ)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Ⅲ)能为一种已消逝或仍在延续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Ⅳ)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科技成就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Ⅴ)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使用地或海洋利用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代表人类与环境的融合,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Ⅵ)与具有突出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该项标准更适宜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

其次是自然遗产及评价标准。《世界遗产公约》确定的“自然遗产”为自然面貌、地质地理结构和动植物生境区、天然名胜和自然区域。《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对“自然遗产”规定了4个标准(2005年以后,这些标准在内容上作了新的调整,并且和文化遗产的标准序号进行了衔接):[2]

(Ⅶ)绝妙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罕见的自然美和审美价值的地带。

(Ⅷ)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包括生命记录、行进中的重要地貌发展的地质过程、重要的地质地貌特征。

(Ⅸ)构成代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进行中的生态和生物演化过程,陆地、活水、海洋、海岸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落发展的突出例证。

(Ⅹ)最重要和有意义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的自然栖息地,是生物多样性的真实体现,它包括从科学和保护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濒危动植物的自然栖息地。

后4个方面在评选程序中作为4个独立标准进行操作,但实质上并非截然分开。在自然遗产的实际操作当中,它们的紧密联系性是较为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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