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射弩竞赛裁判法
《射弩竞赛裁判法》是根据射弩竞赛特点而设计的。它能够帮助裁判员对比赛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做出正确、及时的判断,并依据竞赛规则,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做出判罚。该裁判法介绍了射弩裁判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工作内容及程序,有助于射弩裁判员更好地完成执法任务,保证比赛圆满顺利的进行。
一、裁判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优秀裁判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高水平的裁判工作是很好完成竞赛的需要。因此,裁判员应不断地学习研究,透彻地理解规则,使每一次裁判工作都能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进行。裁判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1.严格遵守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基本原则,保证比赛安全顺利进行。
2.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任何情况下都能排除干扰,集中精力做好裁判工作。
3.认真学习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精通规则内容,对任何违背规则的行为都能给予准确的判罚。
4.裁判员要有健康的身体,不怕苦累,抗疲劳以适应比赛的需要。
5.裁判工作要果断、迅速。
6.服从裁判岗位的需要,能承担各岗位的裁判工作。
二、裁判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与配备
(一)裁判长
比赛设裁判长1人,在具体工作中,要求抓好以下环节。
1.精通规则,对规则中的每一条文都能做出准确解释和判定,及时处理或裁决比赛中的问题。
2.掌握竞赛工作的全面计划和裁判员情况,合理安排裁判员工作岗位。
3.注意检查赛场的安全,具体提出各裁判岗位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4.组织裁判员检查竞赛场地、靶位编排和抽签工作。
5.召开裁判组会议,学习规则、裁判法、大会总规程及竞赛规程,统一裁判工作尺度。
6.参加组委会,并报告裁判工作各方面的情况,特别注意说明本次竞赛的特殊规定。
7.每项比赛结束,审核成绩公布表并签字,同时标明该项目申诉截止时间。
8.负责裁判员的考评。
9.参与发奖工作,宣布比赛成绩。
10.竞赛结束,写好裁判工作总结。
(二)副裁判长
比赛设副裁判长2~3人,在具体工作中,要求抓好以下环节。
1.协助裁判长工作,负责各项裁判器材的保障保管工作。
2.负责与竞赛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3.副裁判长中,1名分管后勤和与竞赛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1名分管临场裁判工作;1名分管编排记录组工作,做好竞赛成绩的统计与审定。
(三)裁判员
每两个靶位设裁判员1名,在具体工作中,要求抓好以下环节。
1.检查竞赛场地和器材。
2.安排运动员赛前训练。
3.检查成绩记录表和比赛靶纸是否正确,靶架是否完好。
4.检查运动员比赛器材及发射姿势。
5.在比赛现场即时判定环值,处理穿箭、重箭等事宜。
6.负责在成绩记录表上和靶纸上记录对犯规、干扰、故障、错射、多射等情况的处理。
7.协助编排记录组进行比赛靶纸、现场成绩表的收发。
(四)发令员
每场比赛设发令员1~2名,在具体工作中,要求抓好以下环节。
1.根据竞赛项目的时间安排,负责比赛的统一发令、记时和安全(包括练习场地)。
2.记录比赛因故中断的原因和时间。
3.控制扩音器的使用,播放比赛现场有关事宜。
(五)记分员
每1~2个靶位设记分员1名,在具体工作中,要求抓好以下环节。
1.赛前负责靶架的安装和调试。
2.赛中监督运动员发射的箭数和记录成绩(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引导运动员看靶,并负责换靶纸和记分牌。
3.检查运动员比赛时的姿势,并进行监督;竞赛中出现问题时,及时报告裁判员处理。
4.比赛结束后准确地计算出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并督促运动员在成绩记录表上签字。
5.记分员无权改动记分表上记载每支箭环值的数字,需要改动时,必须由裁判员执笔并与运员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6.对疑难箭环及时报告裁判长,待裁决后再登记。
(六)编排记录员
每场比赛设编排记录员4~6名,在具体工作中,要求抓好以下环节。
1.比赛前准备裁判用具、比赛所需表格,制作竞赛靶位通知书等。
2.准备训练和比赛靶纸并编写靶位序号。
3.准备运动员号码布和决赛号码布。
4.比赛前向各靶位裁判员、记分员分发靶纸和成绩记录表。
5.每场比赛结束,向所负责靶位的记分员收取成绩记录表。
6.每项比赛结束,统计最后成绩,并将最终的比赛成绩公布表交裁判长签字。
7.每项比赛结束,即时打印成绩公报表,公布成绩。
(七)检录员
每场比赛设检录员1~2名,在具体工作中,要求抓好以下环节。
1.比赛前15分钟对参赛运动员进行检录。
2.根据规则要求,严格检查参赛运动员的弩、箭及其他器材,填写检查表格,发放合格证。
3.检录完毕后引导运动员进入比赛场地。
三、比赛开始前的工作及准备
(一)比赛开始前的工作
1.学习比赛规程和有关比赛的规定,了解比赛队伍情况
2.检查比赛场地及设施
(1)场地检查要求。由裁判长率裁判组对比赛场地进行检查,并填写《场地设备检查报告表》,场地检查报告由裁判长签名后交上级单位存档备查。
(2)比赛场地的检查方法。
①射弩比赛距离为20米。测量比赛距离应从发射线的后沿至箭靶前沿距离。用钢卷尺测量3处,每处测3次求其平均值,误差为±30毫米。
②靶心高度为1.1米。测量方法:靶心高度是指靶心中央至箭靶前沿的垂直距离,可制作高度为1.1米的直角尺。
③测量发射位置与靶位的左、右偏差,应使用经纬仪在发射线位置的中心点,测量其偏差。
④照明度:用测光仪测量靶面的照明度。
3.检查安全措施,公布安全制度
(1)根据安全规则,裁判员对比赛场区人员应严格要求,对于可能发生的事件要有预防措施。
(2)严格管理运动员比赛器材,在练习和比赛中,发射和拔箭要有统一信号。
(3)在射弩比赛及训练场地必须公布安全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①携带弓弩出入比赛场地,箭支不得入槽或成待发状态。
②只准在规定的时间、场地进行练习。
③当发现发射前方有人、畜或其他有碍射弩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击发,并取下弩箭。
(二)比赛开始前的技术、器材准备
1.召开裁判员工作会议
当裁判员报到后,为了共同执行好任务,裁判长应立即召开裁判员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统一执裁尺度及有关特殊规定。
(2)比赛中的分工与配合。
(3)对裁判员的要求和管理制度、规定。
(4)场地、器材、设施安全的检查。
2.比赛器材准备
(1)裁判区应有的设备:裁判员用桌凳、记分板、计时钟、广播器材等。
(2)裁判工作用具:秒表、处罚牌(红、白、黄)、50米钢卷尺标杆、水平仪、示风旗、经纬仪、测光仪、拉力测试器、备用箭靶靶架、靶钉、记分牌和卡尺等。
(3)文具:彩色笔、铅笔、图钉、笔记本、圆珠笔、透明胶纸、讲义夹、订书机等。
(4)弩、箭器材检查用具和登记表格、合格证等。
(5)电脑、打印机、软盘、纸张、号码布等。
(6)成绩公布栏及照明设施。
(7)场地设备检查报告表、靶纸、比赛成绩登记表等。
四、裁判员的工作程序
(一)入场和试射中的工作
1.裁判员在竞赛前进入比赛场地进行准备后,裁判长检查各组裁判员、记分员、记录员等就位情况,核对钟表的时间是否准确,检查比赛所用的器材是否完好。检录时,检录员对参赛运动员及运动员所使用的弩、箭进行检查后由检录员引导参赛人员进入比赛场地。
2.比赛前2分钟,发令员发布口令:“现在进行的项目是××××的×姿比赛。运动员注意!准备2分钟。”此时,记分员应核对本靶位的运动员姓名和号码是否与成绩记录表相符,同时检查运动员的射弩姿势。
(二)竞赛开始
1.接近开始前几秒钟,发令员发布口令:“准备时间到,试射3支箭,时间3分钟,开始。”同时开启倒计时设备。发令员口令要响亮、清楚、简练。比赛开始后,裁判长、副裁判长负责处理竞赛中所遇到的问题。记分员要集中精力注意运动员发射的每一支箭,并将发射的箭数及环数登记在成绩记录表上。
2.记分射开始,发令员发布口令:“运动员注意,记分射×姿,5支箭,5分钟,开始。”在每组比赛时间还剩1分钟时要宣布“还有1分钟”,时间到时下达“停放”口令,再宣布运动员、裁判员“看靶”口令。
3.至少1名裁判长与裁判员、记分员、运动员一起前往箭靶处,对疑难箭环由2名裁判员和1名裁判长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当场裁决。在看靶期间进行报环、判环、记分、标箭孔、公布记分牌、换靶纸等。
4.竞赛结束后,全体裁判员整理场地,准备下一场比赛。
(三)决赛工作
1.团体比赛中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工作
(1)团体比赛录取名次中如出现成绩相同时,则进行决赛分出名次。
(2)团体比赛中的相同成绩决赛只进行立姿比赛,并且无试射。
(3)成绩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队(每队3人或相同人数)同时上场参加比赛。
(4)每人只发射1支箭。如成绩仍相同,再进行单箭决赛,直至决出胜负。
(5)多组名次成绩相同时,先进行低名次决赛,再进行高名次决赛。
2.个人项目决赛
(1)根据录取名次以资格赛的成绩,按顺序排列靶位。
(2)参加决赛的选手后背号码布的内容有:单位、姓名、靶位号(资格赛名次)。
(3)决赛箭靶下方设有成绩公布牌,上层为试射或决赛单支箭成绩(两位数),下层为资格赛与决赛成绩之和(三位数)。
(4)资格赛成绩公布的申诉截止时间为决赛检录开始时间。
(5)检录后列队进入发射区。发令员介绍参加决赛的运动员,运动员向观众致意。发令员依次发出口令“××项目决赛开始准备,准备时间2分钟”“准备时间到”“试射3支箭,3分钟开始”“试射时间到,停放”“看靶”。
(6)裁判员、记分员、运动员到箭靶处报环、记分、拔箭……公布试射成绩。
(7)运动员、裁判员返回发射区后,裁判长发出口令“准备决赛,决赛5支箭,每支箭立姿(或跪姿)50秒,第1支箭装箭”“注意,3—2—1开始”“停放,看靶”。运动员可以不离开发射区,用箭孔观察镜看靶,由裁判员代替看靶和拔箭。3名裁判员和记分员前往箭靶处,裁判员从1号靶报起,大声报出“1号××环、2号××环……”记分员登记环值、公布成绩、标箭孔……返回“第二支箭装箭”……按以上程序进行。
(8)决赛第5支箭结束后,运动员同裁判员一起到箭靶处看靶,在成绩表上签名,取回自己的箭支回到原靶位。裁判长宣布“××项目,第一名××,×××环,第二名××,××环”。
(9)决赛中出现总成绩相同时,裁判长宣布“第×号靶位,第×号靶位……射手注意,同分决赛第一支箭装箭。注意,3—2—1开始……”成绩如仍相同,则再进行单箭决赛,直至决出胜负与名次。裁判长宣布比赛最终成绩。
五、成绩及名次评定
(一)成绩
1.以现场所判定的环值为最后成绩。团体赛总成绩按每项目所有参赛人员成绩之和累加计算。个人项目的总成绩按照资格赛和决赛成绩之和计算。
2.凡箭已脱离箭糟的发射,射手在发射线内用手无法捡回的箭均为有效发射。
3.箭不中环区均为脱靶,箭杆碰环线按高环计(包括斜插箭)。
4.箭击中靶后脱落,均以箭孔计算成绩。
5.重箭均以被击中的箭尾有无痕迹判定,无痕迹只计一箭的环数。
(二)名次评定
1.总成绩高者名次列前
2.同分评定
(1)团体赛
①根据录取名次出现两队或两队以上成绩相同时,各队同时出场,每人立姿发射一支箭进行决赛,以各队成绩之和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仍相同,则再次发射一支箭进行决赛,直至决出胜负。
②如出现多队多名次成绩相同,则先进行低名次决赛,后进行高名次决赛。
③团体赛总成绩不涉及进入录取名次的排位方法:
a.立姿总成绩高者名次列前。
b.立姿总成绩中最后一组环值高者列前。
c.总成绩最后一组中10环、9环、8环……数量多者列前。
(2)个人赛
①根据录取名次出现两人或两人以上成绩相同时,按照个人赛决赛方式以发射一支箭进行决赛,环值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仍相同,则再进行单箭决赛,直至决出胜负。
②决赛后总成绩相同时,在原靶位进行单支箭决赛,不进行试射,如仍相同,则再进行,直至决出胜负与名次。
③如出现多人多名次成绩相同,则先进行低名次决赛,后进行高名次决赛。
④个人赛的资格赛不涉及进入录取名次的排位方法:
a.按倒数第一组(5支)、倒数第二组(5支)……依次类推成绩高者列前。
b.按倒数第一组10环、9环、8环……倒数第二组10环、9环、8环……数量多者列前。
六、裁判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裁判员应做到四勤
四勤即腿、眼、耳、嘴勤。处理问题时,应先计时间,令运动员放下弓弩,再查明原因。处理后,注意在成绩记录表上注记。若有犯规扣环时,要在成绩表上注记。
(二)注意安全,维持赛场秩序
竞赛开始后新闻记者不得进入比赛和裁判区,不能使用闪光灯摄影。
(三)确认靶位、靶纸编号一致
记分员在竞赛前的准备时间里,要核对靶纸的编号与靶位号是否相符,清点靶纸张数无误后,放在指定位置上,靶面向上。
(四)疑难问题处理及时要严谨
记分员发现脱靶、重射、错射等情况时,要报告裁判员,查明原因,共同处理。处理疑难弹着点时,至少要有1名裁判长在场。
执场裁判要及时处理疑难问题,并将处理结果签署在靶纸上。对“重箭”“脱靶”等问题,裁判长与2名裁判员3人表决后在靶纸上签字。
七、有关问题处理和犯规处罚
(一)弃权
1.在第一组记分射裁判员下达“开始”口令后,运动员仍未到场,视为弃权。
2.只参加了前部分比赛,因故后部分比赛没有参加为弃权。公布所发射的成绩并标明弃权理由。
(二)申诉
1.如果在拔箭前,运动员发现记分表记录有误,应立即向裁判员提出抗议,裁判员核后可以改正。
2.拔箭前,对靶上箭支的环值发生疑问时,记分员或运动员应立即向裁判员提出,由3名裁判员表决,判定箭支的环值。运动员拔箭后不能再抗议。
3.对损坏严重的靶面或其他器材、场地设备有意见,运动员或教练员可向裁判员提出,由裁判员决定修整或撤换。
4.每项成绩公布后,裁判长签署该成绩申诉截止时间,这一时间为15分钟。超过该时间,不再受理该成绩申诉事宜。
5.运动员对裁判员裁决有争议时,由领队或教练员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
6.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为终审裁决。
(三)遇到一般问题的处理
1.竞赛中靶板出现损坏和靶纸脱落,首先开表计时,通知运动员暂停发射,令其将箭取出箭槽,待其他运动员本组比赛完毕,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后让其比赛,未发射的箭,每一支箭补时1分钟。
2.比赛中,弩、箭、弦发生故障,经裁判员允许可更换经检查合格的器材,也可自行排除,但不补时间。
3.凡箭已脱离箭槽的发射,射手在发射线内用手无法捡回的箭均记为有效发射。
4.发射的箭不中环均算脱靶,箭杆碰环线算高环(包括斜插箭)。
5.如箭击中靶板后脱落均以箭孔计算成绩。
6.重箭均以被击中的箭尾有无痕迹判定,无痕迹不算重箭。
7.执裁中遇到本单位(地区、代表队)运动员出场,裁判员应主动提出回避执裁,并由裁判长重新调换执裁靶位,不参与有关疑难环值的表决。
8.所有警告、扣环及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由裁判长判决。
(四)警告、扣环的处罚
1.裁判员未下达“开始”口令而发射的箭均算脱靶,并从本人该组记分射中再扣2环。
2.运动员站位超出发射线的发射均算脱靶。裁判员有责任在射手练习和试射中对踩线者进行纠正。
3.试射错射他人靶上,从本人第一组记分射成绩中扣除2环。
4.记分射错射到别人靶上,错射者为脱靶。被错射者分不清错射箭时,减去环值最低的一支或多支箭,从第二次错射开始,每错射一支,除计为脱靶外再扣除2环。
5.出现多射箭,均从本组中扣除最高环值的箭并警告一次,以后每多射1箭在本组中追加扣除2环。
6.比赛中运动员在发射区内不得接受任何方式的技术指导,凡违反者,对其均给予警告,以后每重犯一次,从被指导者总成绩中扣除2环。
7.运动员姿势犯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从本人记分射成绩中扣除2环,如仍不改正错误,则取消比赛资格。
8.竞赛中妨碍他人比赛,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从总成绩中扣除2环。
9.使用未经检查或不合格的弩或者违反规定的箭参加比赛,每发射1箭,从本人总成绩中扣除2环。
(五)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取消比赛资格
1.弄虚作假、伪造成绩者。
2.严重违反安全规则者。
3.竞赛中第三次妨碍他人比赛者,第三次姿势犯规者。
4.在比赛前或者比赛中擅自改变已经检查过的弩及装备者。
5.不服从裁判员指挥,严重影响比赛秩序者。
6.违反规则并刻意隐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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