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权力社会的形成
权力是如何成为虚拟生命物质力?所依靠的正是法律。前面说过宗教出现之后创造了许许多多虚假的内在规则,而每一个内在规则都会对应一个人类社会的秩序。当然这个秩序是不同于自然秩序的人为秩序。只有自然秩序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与公正,而所有的人为秩序都做不到这一点。原因就在于所有创造出的人为秩序都是围绕着领导者利益建立的。这就意味着这个秩序对竞争者而言,既不可能公平也不可能公正,于是竞争者就会想方设法地破坏这个秩序。设立法律的目的就是阻止这种破坏,这也是法律的本质,这是关于法律一个永恒不变的定义。就如同一个标准只有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对象、不同的事件中才能得出相同的结论,才能称为本质。那么法律的本质从建立起的那一刻就被确定了,法律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维护以人为秩序为基础建立的人类社会的正常运转。如果想知道一个国家的领导者是谁,只需要看看这个国家的法律就可以了;法律维护这个国家的秩序,而这个秩序最符合谁的利益,那么谁就是这个国家的领导者。
让我们再看看关于权力的逻辑,首先由宗教创造了物质世界内在规则之外的虚构的内在规则。接着根据这个虚构的内在规则,以此为基础建立一整套人为的秩序。为了维护这套人为的秩序正常的运转,又制定了法律。当法律制定以后需要有人来执行,于是又出现了执法者。这时的人类社会就已经变得非常的复杂。领导者也已经不再是一个个体的概念,而成为大的生命体中的一个小团体,也可以称为领导阶层,在其中有领导者也有在其周围的追随者。这就是现在所说的统治者以及在他周围维护他的统治地位的执法者。
很多人都会感到困惑,为什么在一个国家中会出现占人口比例很小的一部分人能统治占人口比例很多的那部分人?在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领导权的争夺就与参与者的真实生命物质力无关了,演变成完全的虚拟生命物质力的竞争。领导地位的竞争在本质上就是对人为秩序制定权的争夺。这也就是今天所说的政治。人们为什么喜欢将其称为政治游戏?这就要看领导权的竞争也就是政治的本质是什么。人类社会就是一个生命的群体,也是一个生命整体。在这个整体中,生活着很多的个体,每个个体与个体之间都有着这样那样的差别。如何来区别这些不同的个体?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可以以性别来区分,也可以用年龄来区分,还可以用高度来区分,等等。但当我们在研究政治的时候,最好的区分标准就是利益,不同的利益将人们划分为不同的团体。在这里还有一个关于政治的基本知识,由于人为秩序的存在,就可以将竞争分为在规则内的争夺与规则外的争夺。在规则内的争夺时,领导者的更迭不会破坏现存的秩序;但在规则外的争夺中,伴随新领导者一起产生的还有新的人为秩序。了解了这个知识之后,就可以研究人类社会的构成。我们就以文明社会中最基础也最简单的社会形式为参考对象。一个人类社会或者说一个国家,都会有一个领导者———“国王”。在他的周围有着他的追随者———“大臣”(也可以说是“公务员”),大臣帮助国王统治并管理着这个国家。在利益划分中大臣与国王拥有共同的利益,国王允许大臣分享他的领导者利益,从而形成了一个统治阶层。在最初形成的国家中,国王的领导地位绝大多数都是来源于宗教。无非就是上帝的使者、佛祖的代言人或者神权天授之类。也就是说国王的那些领导地位是建立在虚构出来的内在规则之上。那么要维护这个虚构的规则,仅仅靠国王与他的大臣所拥有的真实生命物质力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法律以及军队与警察这些执法力量。
在这些看似很简单的表面背后有着很复杂的关系。首先国王与大臣形成了统治阶层,统治阶层由于共同的利益而紧密地团结在一起。毫无疑问,国王能影响大臣的行为,也就是说他们之间也有着虚拟生命物质力。但这个虚拟生命物质力并不是权力,而是影响力。而国王能拥有对大臣的影响力不是因为其自身的真实生命物质力有多么的强大,也不是因为有着多么不凡的魅力,仅仅是因为共同的利益而已。而军队与警察这些执法者为什么会服从于统治阶层?很简单,因为统治阶层用利益在供养着他们,应该说执法者与统治阶层也拥有着共同的利益。那么这些利益又从何而来?在文明社会中领导者所有的利益都来源于被领导者。这不难理解,就像教皇从不进行任何创造利益的行为,但依旧能过着奢华的生活,他所依靠的就是信众的供养。
而统治阶层与执法者也是依靠被领导者的供养才得以生存。显然这对被领导者是不公平的,被领导者当然希望能改变这个不公平的人为秩序,这时执法者就会运用法律来对抗这种破坏秩序的行为。所以在统治阶层与被领导者之间发生作用的虚拟生命物质力就不再是影响力而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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