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道性同构”的审美之维
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法自然”是老庄生态美学“道性同构”审美之维的核心思想。王弼云:“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27]“道”乃以“自然”为其本性,所谓“无称之言、穷极之辞”就是说自然这个语词涵盖宇宙万物,大而无外,小而无内,亦包括事物一切微妙难测的变化。由此观之,自然这个概念既是指耳目之所及的山川日月、草木鱼虫,又是指万事万物深不可测的生命法则,而这一切又是自然而然的,绝非任何外力所施为。因而“自然”就是宇宙间可见与不可见、可知与不可知的一切存在,或存在之整体,而“道”则是自然本身的这种自在本然性。总之,“自然”是“道”之根本特性,即自己如此,原本如此,没有任何人力为之,亦没有任何其他有目的者为之。所以,老子反复强调“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讲的都是人类审美生存应该效法“自然而然”,履行“无为而为”,清静自处,顺时达变,使人性复归于天道。
在老庄生态美学思想的视域里,“自然”就是美,本初之美,朴真之美,原生态之美,而且是至高无上的美。作为万事万物所共有的存在特性,自然呈现给人的是某种素朴无伪的无限性,看上去它并没有令人惊奇之处,但是人的心智无论如何聪慧,也无法真正认识与把握它。老子所说的“希声”的“大音”与“无形”的“大象”都是指自然的自在本然性与无限性,都是自然的本真美、朴真美之所在。在老子那里,自然和自然万物都是不可以被对象化的,也就是不可以作为人的认知对象而被把握与统治的。面对这样的存在之物,人们只有通过体验和想象才能接近与洞悉它,也就是说唯有审美的方式才能够接近自然。老子的“自然”有自然(自然界)本身的含义,但主要指的是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万物应有的存在样式与衍化规律,也即自成自在、自然而然的宇宙精神、自然法则。在老庄生态审美思想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共时性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历时性的生命衍化过程。人本原于自然,后天误入歧途而离开自然,而通过体道可以复归于自然。这就是老庄生态美学“道性同构”的审美之维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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