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科技法制体系
随着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仅需要正确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做指导,需要有严密科学的组织管理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同时也需要社会主义法制强有力的保障。科技法制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任务,是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关键措施。中国科技法制建设和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为加速科技进步提供了重要保障。自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由国家科委负责的科技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起草并由立法机关颁布了《技术合同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基金法》、《原子能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科研院所法》等法律,其他经济立法如《公司法》、《合同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中,也专门规定了规范技术交易、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内容,还有一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招标办法、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条例、科技人员流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民间科技奖励管理办法、技术市场条例、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条例、科技成果查新办法、科技评估管理办法、有关工业(企业)科技进步方面的立法、有关农村(农业)科技进步方面的立法等。与此同时,在国家立法推动下,地方科技立法更加活跃和多样化。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以及有立法权的地区都根据《科技进步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科技进步的需要,制定了200多部各具特色的科技进步实施条例和其他地方性科技法规,不仅数量多,而且调整领域广,操作性强,调整范围包括科技进步、技术市场管理、科普、成果推广、高新区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等。一些地方还在技术秘密、科技投入、风险投资、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科技条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立法探索和尝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已成为中国科技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行政方面,部分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建立了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依法赔偿制等科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这些法律制度为政府规范和保障科技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体制改革与科技事业发展基本纳入法制化运行轨道。
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科技管理的规范化。围绕着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贯彻实施,中国科技部先后发布了4个部门规章,规范科技奖励工作的各个方面,颁布了两个部门规章,对科技计划的设立、计划项目的实施提出基本规范,以科技部令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实现对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公众监督。《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为科研机构立法做好了前期准备。
科技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在体现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要求方面也取得了一些突破,如在知识产权、股权激励、转制科研院所的产权政策等方面,国务院转发了科技部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三个重要文件:一是《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1980年美国公布了《拜杜法案》,提出公共财政支持的科研成果不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发明研究机构,有关研究人员可分享利益。2002年《经济学家》杂志发表文章称,法案颁布后,一夜之间美国大学专利增加10倍,成立2200家公司,产值达400亿美元,大学研究机构成为科技创新的温床,并称是半个世纪最鼓舞创新的法案。(5)这次我国制定的这个文件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二是《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这是在创新企业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的有突破性的文件,首批200家试点将在近期推开。大家知道,硅谷创业者不是追求工资,而是追求股权。特别是期权这种股权激励形式,有人称之为“金手铐”、“金饭碗”、“金色降落伞”,这种激励形式的实施将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引入一种全新的机制,去鼓励更多的创新。三是《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号)。前兰德公司总裁说,产权制度改革可能引发1000多个研究院所中80%焕发活力,创出奇迹。
20多年来,适合科技发展规律和创新及产业化需要的科技政策体系和科技法制框架的建构,对我国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撑。正是在这种法制框架的保障下,各方面科技取得重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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