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科学
1957年,俄国发射人造卫星之壮举,使美国开始反思、审查自己的科学教育。20世纪60年代初期,联邦政府资助的生物科学课程研究会(Biological Sciences Curriculum Study)推荐了一套课本,包括生命起源论及生物体主要形态进化论。196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1928年阿肯色州反进化论法有悖于宪法,而予以废止;两年后,密西西比州又宣布废止一项禁止教授进化论的州级立法,自此,全国各州这类立法已全部清除。在许多州,某一形式的进化理论就成了物种起源的唯一解释,并在公立学校中作为“科学事实”而授之于课堂。
以上种种,引起加州的一群创世主义者的强烈反对。他们集体投诉于州教育委员会,后者遂一致通过了以下两项决定:
1.特殊神创论(Special divine creation)不仅是一个一神信仰,现根据创世研究学会(Creation Research Society)的解释,它也是学术上与科学上有效的学说。因此,就人类起源问题,它所占有的地位当与其它科学解释同等。
2.目前的科学课程设置,有一种偏颇的哲学态度,即偏向于无神论的人文主义,这种偏颇态度是法律所禁止的。[7]
一年后,1970年3月号《生物科学》杂志(Bioscience)所刊登关于上述动作之新闻,立即引起了全国的注意和广泛的回响。这种被当作进化理论之补充的创造论主义学说教导人们:宇宙至今大约已有1万年;主要物种是在6天创造出来的,而一天为24小时;地质资料可用那持续一年左右、广覆全球的挪亚大洪水来解释。[8]
这些“年轻地球论”(young-earth)的创造论主义者,显然有了策略性的改变。他们放弃了20世纪20年代那种与进化论势不两立的作法,转而争取彼此平分秋色。他们不再援引圣经的权威,而是使《创世记》的创世叙述符合其名之为创造论科学的要求。鉴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1928年阿肯色州反进化论立法有违宪法,他们唯恐要求对教授圣经创造论立法,将使之重蹈违宪之覆辙。看来大门既然同时敞向创世记的其它解释及各种非基督教的创造论观点,他们便把施压范围缩小,只求教授创造论主义的科学方面,即关于近年来全球性之灾变的争论及反对进化论;至于六个创造日和挪亚方舟之说,则甘愿搁置不论。
这一处理方式反映在“阿肯色州《阿肯色州第590号法案》”。那是该州于1981年通过的一项立法,对“创造─科学”作了如下的定义:
“创造─科学”实乃科学证明和有关推理,其主要论点为:(1)宇宙、能量、生命全自无至有,一举创造而成;(2)所谓全部生物种类皆在突变和天择推动下,由某一生物发展而成之说,是不充分的;(3)变异只发生在动植物初创时之种类的固定限度内;(4)人与猿各有自己的祖先;(5)地球的地质现象以“灾变说”来解释,包括涵括全球范围的洪水说;(6)且地球与生命的起源年代相对地较晚。[9]
到了1982年,阿肯色州这个纠正“偏颇”的“平衡措施”法案在联邦政府法院受到挑战,被法庭宣布违宪。法官奥弗顿(William Overton)在结论中宣布,阿肯色州的那条法案代表着,创造论主义者把一项基本宗教性质的陈述定性为科学;而事实上,那是科学界有威望的人士所不能接受的。他还强调,宗教必须严限于课堂之外。[10]
对“创造─科学”的评价恰涉及我们所讨论的中心问题。且不论《阿肯色州第590号法案》的法律地位强弱与否,我们只问“创造科学”究竟是不是科学?欲答此问,还需清晰的定义,只可惜在这类讨论中此事常是缺乏的。
现代科学对那些重复和可重复的事件进行观察,将之量化和计算,以求制定一个模式,不仅可以用来解释现有的资料、数据,亦可导出有效的预测。科学家搜寻事件的形态及其机制、研究者提出新理论的同时,也要设计出一套解决问题的策略,以便对该理论进行检测。
那么,“创造─科学”论究竟在何种程度上,遵循这个程序并满足这些标准?为了支持“年轻地球论”(一万年)的观点,他们提出“洪水地质学”以符合地质记录和观察到的化石序列。而那些生物基本“种类”的存在,则被归因为一“周”之内的特殊创造活动。换言之,其科学解释是同时奠基在实验数据和圣经启示的真理上的。
“创造─科学”的拥护者援引科学研究领域之外的神迹奇事来证明其理论。
以上所言之程序与“以上帝填沟补壑”的方法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始于附和流行的科学解释,对于那些尚未理解的现象求助于上帝的干预。“创造─科学”论者则持有“以上帝为科学家”的观点,他们从圣经的教导中直接发现科学解释(如以灾变说来附和物种固定之论点),期盼实验数据吻合圣经的教导。莫里斯(H.M.Morris)和惠特科姆(Whitcomb)对“创造─科学”之神学基础说得很清楚:“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对地质数据的各种细节解释的正确与否,而是上帝单纯地在他的话语中就这些事情给了哪些启示。”[11]
在阿肯色州的案例中,法官奥弗顿正确地指出,“创造─科学”论者误把宗教论述说成是科学。如果是真正的科学,就当提出事件的机制、解决问题的策略,并测试其假说,而不当援引神学以为证。同样重要的,即其结论当因其科学性之价值而为许多持不同宗教信仰的科学家所接受。这样来看,所谓“创造─科学”论正如其拥护者所定义的,是指一件反常的事,一种欲把两种根本不同的自然观混合起来的尝试。(见第十三章)
我们不妨说,《阿肯色州第590号法案》是从两个不同的药箱里抓错了药,根源是由于把“创造说”与“进化论”过分简单化地对立起来。例如,某些福音派基督徒就兼有两种观点:既持有法案所列“创造─科学”论诸要点中之某项(“宇宙、能量、生命全然从无到有一举创造而成”),且同意“进化─科学”论的某些论点(“以均变论(uniformitarianism)来解释地球的地质现象和进化序列”)。法案的“非黑即白”将创造论与进化论的不同性质,以及各种可能之连结,予以公式化,上述福音派基督徒的看法即为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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