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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保护与物种多样性

时间:2023-02-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物种多样性促进了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维护着生态系统的平衡。回顾我国动植物物种保护的历史,表现为十分注意物种的繁衍与保存,保证物种数量不断扩大。反映了早期人类对动植物物种及其范围的关注。
动植物保护与物种多样性_科学历史文化

一、动植物保护与物种多样性

物种的多样性,通常可以理解为众多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它们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物种多样性促进了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维护着生态系统的平衡。回顾我国动植物物种保护的历史,表现为十分注意物种的繁衍与保存,保证物种数量不断扩大。

在殷墟甲骨文中,有不少动植物名称。《诗经》中曾列“植物143种,动物109种”。战国时期汇集起我国最早的一部词典《尔雅》,第一次把植物分为草和木两大类,把动物分为虫、鱼、鸟、兽四大类,类以下又分种。反映了早期人类对动植物物种及其范围的关注。在《逸周书·大聚篇》中,有夏禹时的一些规定:“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到了周朝,还特别注意保护雌性、怀孕的鸟兽,明文规定不许捣毁鸟巢、禁止杀害幼兽和胎兽与雏鸟,不许捕捉幼兽和捡取鸟卵。《礼记·月令》载:“毋覆巢,毋杀孩虫、毋胎夭、飞鸟,毋幼,毋卵。”《礼记·王制》中,也见到了相关内容。在先秦农业的发展过程中,人们还开始植树造林,对植物物种的保护产生了很大影响。《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叙述:“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这里的草木,已非单一植物物种。《周礼·地官司徒第二》明确指出:“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意思是在辨别十二种土壤的基础上,种植相适宜的谷类与树木。

《古代环境保护》一书中,对物种的传播与增加作了相关研究。该书作者认为,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贾思勰的《齐民要术》记载了谷类、蔬菜、果树的品种,并按作物的特征、品质、性能进行科学分类。例如,粟共有86种,又被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早熟、耐旱、不惹虫;第二类24种,有芒,不怕风,鸟不伤害;第三类38种为中熟大谷;第四类10种,晚熟,不怕潦,但一有虫灾则完全受损。以《齐民要术》所记载的物种种类与汉代《四民月令》相比,仅在北方地区就增加了10多种,并逐渐推广。[5]

隋唐以后,“由于外来动植物大量传入,南北农作物相互移植,原有野生动植物经过人工驯化而成为栽培、饲养之物,进一步扩大了动植物品种与数量。”[6]当时广泛引进各国、各部族的优良马种,如青海骢、毛锦青黛、突厥马等。元朝时,蒙古马匹、南番马匹通过河西走廊进入陕甘地区,北方的公驴与母马交配为马产骡,北方公马与母驴交配为驴产骡。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古代将珍稀动植物视为祥瑞,在《唐六典》中,祥瑞被分为四等。“大瑞”中包括“龙马、泽马、白马赤髦、白马朱骏之类、周匝、獬豸、比肩兽、六足兽,比为大瑞。上瑞,谓三角兽、白狼、赤罴、狡、赤兔,九尾狐……骇鸡犀之类,皆为上瑞。中瑞,谓白鸠、白鸟、苍鸟、白泽、白雄、翠鸟、黄鹄、小鸟生大鸟、朱雁、五色雁、白雀、赤狐、黄墨、青燕、云貉、赤豹、白兔、九真奇兽……草木生之类,为中瑞。下瑞,谓矩、嘉禾、芒草……人参、竹浦、椒桂合生、木连理、戴角鹿、鹿、神雀、黑雉之类,为下瑞。”对于以上所列的动植物,所涉及的物种范围已相当广,并相应采取了非常有意义的保护措施。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法令:“其鸟兽之类,有生获者,放之山野,余送太常。若不可获,及木连理之类不可送者,所在官司察验非虚,具图书上。”[7]祥瑞中所列的鸟兽如果被生擒,将按照这些动物的生活习性,放其回归大自然。对于植物也采取了原生地保护的方法,不再送至京师,只需画图呈上即可,客观上保护了这些植物。

清代对于珍贵植物人参也采取了保护措施。《清会典·刑律》载,在山场中私采人参的人将受到“轻则杖责,重则充军”,发配给戍边士卒为奴,以至斩首的处罚。同时,清政府还采取了轮番隔年采集的办法,以免人参绝迹。

我们看到,①中国古代对于动植物物种范围的认识非常广泛。在动植物物种保护方面,不仅十分重视对珍稀物种的维护,而且特别关注对普通物种的维护。作为普通物种的鸟、鱼、犬、马,甚至包括田鸡在内,虽不算珍贵和稀少,但都能够被纳入动植物保护的范围(汉代有保护鸟类的法令,宋代也有保护田鸡的法令)。这使我们联想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从保护物种多样性的角度出发,扩大其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仍然是非常有意义的。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保护对象,国家制定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而根据我国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统计,列入名录的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和鱼类种类中,处于濒危状态的一类保护种类1962年为27种,到1989年则增加到101种,最近为93种,珍贵、濒危物种总体上呈增加的趋势,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片面认识,警示我们必须全面保护那些看似普通、数量众多的物种,否则它也会在某一天会成为珍贵、濒危物种。因为,我们常常很难客观地认定,究竟哪些动植物物种是有害的、哪些又是无害的,只能按照自然界“适者生存”的法则,认定现存各物种都是生态链的重要组成环节。②物种多样性具有经济价值,它是满足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古代人类对动植物物种特点、属性的不断认识,为农业生产提供了丰富的自然资源,促进了农业文明的发展。这也告诉我们,即使是在科技迅猛发展的工业社会,物种多样性也支撑着各行各业,体现出人类对自然界的需求。也就是说,保护物种多样性符合人类自身的利益。正因为如此,《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议定书,作为全球第一个关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公约,迅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中国也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3年12月29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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