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动植物保护与生态文化
保护动植物、善待大自然,有利于我国生态文化的建设。生态文化,就是环境意识和环境理念以及由此形成的生态文明观。生态文化是一种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和谐共进,能使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它以崇尚自然、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基本特征。生态文化重要的特点,就是用生态学的基本观点去观察现实事物,解释现实社会,处理现实问题。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保护动植物、遵守生物在大自然中生长规律的道德观念。古代帝王打猎有“三驱”之说,“乃三面驱禽,即网开三面,以示仁德”。[16]“(商)汤出,见野张网四面……乃去其三面。”[17]
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以“仁爱”思想为出发点,“爱物惜物,取以时度”,是传统环境道德的基本规范,如要求不火烧新生草木、不猎杀小兽、不取禽鸟之蛋、不杀怀胎的动物、不摧折幼小动物、不捣毁鸟兽之巢穴等。汉代董仲舒明确把儒家的“仁”从“爱人”向“爱物”扩展。宋代张载将“仁爱”原则推广到包括非生命物质,提出了“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思想。这里的“仁”显然不仅包含了人际道德,还包括生态道德。唐代思想家陆贽,提出在“取以时度”上,国家要按照爱物惜物、节用有度的基本要求,使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尽量满足人类社会的需要;又能使各种生物的种类和数量相对稳定,使生态系统得到最大的保护,实现人与生态环境的和谐,达到生生不息、协同进化。
唐代中叶,安乐公主用珍禽羽毛作毛裙,“自安乐公主作毛裙,百官之家多效之。江岭奇禽异兽毛羽,采之殆尽。”[18]公元713年,唐玄宗即位,他接受了宰相姚崇、宋璟禁奢靡的意见,于公元714年下了《禁珠玉锦绣敕》,“所有服御金银器物,令付有司,另铸为铤,仍别贮掌,以供军国,珠玉之货,无益于时,并焚于殿前,用绝竞争……”[19]公元714年7月,颁布《禁奢侈服用敕》,规定“不得采取珠玉,制作锦绣珠绳,织成帖二色绮绫罗作龙凤禽兽……违者决杖一百,受雇工匠,降一等科之。两京及诸州旧有官织锦坊悉停”。[20]“自是采捕渐息,风教日淳。”[21]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公元1011年),颁布了禁止以国家保护动物为菜肴的禁约。“十二月,上封者言,京城多杀禽鸟水族以供食馔,有伤生理。帝谓近臣如闻内庭宗室市此物者尤重,可令约束,庶自内形外,使民知禁”[22]。公元1036年,宋仁宗颁布《禁鹿胎诏》,规定“一应臣僚士庶之家不得戴鹿胎冠子,及今后诸色人不得采捕鹿胎并制造冠子。如有违犯,并许诸色人陈告,其本人严行断遣。告事人,如捕鹿胎人,支赏钱二十贯文。陈告戴鹿胎冠子并制造人,支赏钱五十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23]。公元1107年,有大臣奏乞“今后中外并罢翡翠装饰”。皇帝批示:“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兽,皆在所治,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可令有司立法,间奏”[24]。公元1128年,有大臣奏“……望今后不得用龟筒、玳瑁为器,用鹿胎为冠,所有与贩制造者乞依翠毛条禁。(皇帝)从之”[25]。龟筒、玳瑁、鹿胎冠、翠毛都是由于民风不好而捕杀野生动物的产物。可见,唐宋时期较为成功地解决了滥用野生动物资源的问题,拯救了濒危的野生动物,使社会活动朝着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方向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也就是说,动植物保护与生态文化建设问题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但是,我国当前滥捕、滥杀野生动物,滥砍、滥伐林木资源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现代人类应积极弘扬我国优秀的环境道德与文化,普及生态知识,发展生态产业,将生态教育纳入整个教育体系之中,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树立起良好的生态文明观,建立起符合生态要求的先进文化体系。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生态文明是整个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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