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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新系统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3-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国家创新系统建设又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国家创新系统的比较研究_丝路之光创新

第三节 他山之石:国家创新系统的比较研究

自主创新,是一个国家进步的灵魂。纳尔逊等一批经济学家对15个国家的研究表明,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着国家创新系统,不管它的效率如何,也不管它是隐性还是显性。由于各个国家的规模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因而不存在统一或最优模式。各国创新系统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而非革命的过程,它离不开所植根的国家背景。

一、美国的国家创新系统

美国的国家创新系统,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在国家创新系统中起主要作用的三个部门——企业、大学和联邦政府,在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中,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国家巨大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以及政府在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使美国的国家创新系统得以不断调整和发展。

美国的国家创新系统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规模非常大。其在R&D方面的投资几乎与OECD其他国家相当。美国许多企业有自己的实验室和开发中心,如贝尔实验室,产业界成为研究开发活动的主要投资者和承担者。美国另一个特点是新型中小企业在新技术商业化的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美国反垄断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风险投资机制等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美国的高等教育部门非常完善,开展大量的基础研究,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新的思想和方法,也为美国经济的发展培养了大量的人才。此外,军事方面的研究与开发占据了相当的份额,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国家创新系统建设又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一)联邦政府加大对技术创新的作用

美国政府历来重视对研究开发的支持,但主要是基础研究和军事应用领域。对于商业目的的技术领域,政府奉行自由经济的原则,采取不干预的态度。90年代以来,国际竞争的教训使美国意识到,必须以加强美国竞争力的技术政策来充实过去以基础研究和教育为核心的科学政策。政府更多介入工业技术发展,增加民用研究开发经费,扩大创办由政府牵头、企业参加的各种联合体,政府还直接干预关键产业。但美国的制度决定了其不可能像日本那样直接干预企业的技术创新。

(二)大学与企业的合作加强

美国大学的科学研究、工程研究和基础科学一直是共同发展的,大学为工业提供了技术人员,为产品和生产过程的创新提供了新的思想。但据有关调查表明,大学中大多领域的学术研究强度与工业领域的研究开发强度不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因此,近些年来,技术先进的产业与大学的科技人员和试验室不断寻求各种更加紧密的协作方式,出现单个或一组企业资助大学实验室研究的现象,以便于企业得到新的研究成果。

(三)出现了知识创新系统

美国重视知识(信息)在经济中的作用,重视知识资本与人力资本,知识在创新系统中成为重要的因素,形成知识生产、开发、传播、应用的有序流动过程。知识创新与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通过创造、演进、交流和应用,将新的思想转化为可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已取得企业经营成功,国家经济振兴和社会全面繁荣。

据美国加州大学莫厄雷教授分析,未来美国国家创新系统将具备以下特征:①联邦政府R&D投入份额将保持较低水平;②与国防相关的R&D投资和有关执行活动将保持较低水平;③军事与民用技术外流将会减少;④通过美国在国外经济中的R&D投入和在美国国内经济中的外国R&D投入,保持高水平的国际化;⑤更为严格的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⑥国内反托拉斯政府将会减弱;⑦更高水平的企业间合作、大学—企业合作以及美国企业与外国公司的R&D合作;⑧美国大学将付出更多的努力,保护和注册公共和私人资助的研究成果。

二、欧盟国家的创新系统

欧盟委员会于1996年11月20日通过了第一个欧盟创新行动计划,以发展创新文化、创造有利于创新的法律、金融和行政环境、增强研究与创新的有机联系等三个方面作为欧盟促进创新的新举措。

(一)促进创新文化的发展

欧盟认为,创新者必须具有创造性,有实干精神,善于承担风险,愿意多流动等多种素质。为此,欧盟着眼于长远战略,把促进创新文化的发展列为该计划第一个优先领域,并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①改进教学和培养方式和内容,促进教育机构和企业的合作,鼓励在企业与培训机构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②促进研究机构和大学的科技人员向企业、尤其是向中小企业流动,促进企业的创新和技术转让,并鼓励不同工业领域减少人员流动;③雇员和消费者参与技术创新。欧盟认为这是关系到技术创新的社会可接受性,也关系到创新的成功与否的问题;④改进企业管理,推广最优管理方式和最先进的管理手段,并建立比较评价体系,帮助企业确定创新成功的要素;⑤增强政府决策人员、公共项目与各类基金的管理人员的创新意识,促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创新。

(二)创造有利于创新的法律、行政和金融环境

主要采取三项措施:①保护知识产权。首先改进专利体系,使其更加有效、简捷,并降低专利申请费用。同时,要求给成员国采取具体措施,为申办企业和大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和咨询;②简化行政手续,改进方法。为鼓励创办新企业、提高创新项目的资助效率,减轻企业的负担,进一步简化创办企业和企业申请资助的手续,并在立法上,组织专家研究和提出建议,以解决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和各种问题;③资助和激励创新。鼓励风险资本和各种基金对创新的投入,培育欧洲风险资本市场,建立科学研究和风险资本间的密切联系,增强技术创新与金融的联系,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

(三)建立研究与创新的有机联系

欧盟认为,在知识社会中,仅有创造知识的能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传播知识和吸收与应用知识的能力。因此,欧盟把建立研究与创新的有机联系列为该计划中第三个优先领域,拟采取以下措施:①开展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并向各成员国推广研究方法,以确定未来的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②各成员国要确定研究及技术创新投入的强度;③吸收企业参与制定研究计划,扩大和推广与企业的合作研究与开发;④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技术型企业;⑤加强公共研究机构、大学、企业间的合作,并使合作向创新企业的方向发展,以促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⑥增强中小企业吸收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日本的国家创新系统

日本经济在战后迅速崛起,成功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产业结构的高级化,跻身于发达国家的行列,并且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同时凭借其在应用技术领域所具有的巨大优势而堪称“技术大国”。日本国家创新体系在战后经历了一个重建和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从其发展过程来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个阶段:即从战后到70年代末日本国家创新体系的重建与发展——以引进为主的技术发展时期和80年代以后日本国家创新体系的重大调整——走向科学技术立国的时期。弗里曼在1987年总结出日本国家创新系统的四个特点:①政府的重要干涉作用,尤其是通产省的作用;②企业研究开发的作用,尤其是引进上的创新;③教育和培训的作用,打破白领与蓝领的界限;④独特的产业结构,尤其是企业集团的作用。这些特点使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一)政府在创新体系中起了决策性的作用

政府能发挥重要指导作用。通过制定长期规划、积极投资与重视教育等政策,日本政府在推动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产官学合作、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政府的主导性作用不容忽视。

一个国家的科技体制由科技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管理等机制及相关部门所构成,其中决策机制的中心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日本战后的科学技术行政体制有两个突出的特点:其一是由中央政府集中协调,科学技术决策大权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官厅手中;其二,具有完善的科学技术咨询体制,学术界以及民间产业部门在科学技术发展方面的意见主要是通过参与各种各样的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来表达的。日本科学技术决策体系和行政体制除总理府直接领导的科学技术会议(CST)外,还包括三个科学技术行政机构,即科学技术厅、文部省和通产省工业技术院。它们分别掌管全国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大学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工矿企业的技术和综合技术研究工作。

较为完善的科学决策体系和咨询体系,从整体上较好地把握了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趋势,对日本创新能力的提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战略意义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扶持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创新”,使科技为经济服务。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通产省提出“技术立国”的战略口号,科学技术厅提出了“科学技术立国”的战略口号。虽然这两种提法并不完全相同,但二者都确定了要发展“独创性技术”的方针,决心成为世界技术革命大国,这就标志着日本技术创新从“模仿时代”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创新阶段”。1986年,在阁僚会议上,被称为日本科学技术政策之宪法的《科学技术政策大纲》在大会上得以通过。这个大纲把“振兴创造性”的科学技术作为基本方针,同时又重视“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科技发展的国际性”。该大纲作为日本科技发展由注重引进、模仿技术向注重“独创技术”转变的标志,成为1986年以来指导日本科技政策大方向的纲领。在此之后,日本政府又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来贯彻《科学技术政策大纲》。为了培养出更多的富有独创精神的研究人才,日本学术振兴会于1985年设立了“特别研究员制度”;1991年设立独创性个人研究培养制度;1992年科学技术厅设立了“科学技术特别研究员制度”,用以活跃基础研究; 1993年通产省又制定了“产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制度”(1998年已把它发展成为“创出新产业型产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制度”),其后又实施了一系列高技术计划及有关的方针和政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世界环境的变化,日本政府在适当的时候调整自己的战略措施,从而逐步形成一个以经济为中心,政府、经济、科技三位为一体的独具日本特色的经济模式,用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各种需要,同时也促进了日本经济的蓬勃发展。

1995年是日本科学技术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这一年的11月日本国会一致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法》。在《科学技术基本法》中明确提出日本将以“科技创新立国”作为基本国策。《科学技术基本法》的出台标志着日本开始制定更加统一和有力的科技政策。为落实《科学技术基本法》的目标的实施,日本文部省成立了专门机构“科学技术学术审议会”,以及“基本计划特别委员会”。“科学技术学术审议会”和“基本计划特别委员会”根据基本法以5年为周期制定科技基本计划。1996年制定了第一期《国家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时间是1996年至2000年,日本政府为此投入了17.6兆日元。第一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明确目标:持续加大科学技术研究投入,逐渐提高基础研究投入的比重,努力改善研究开发的软硬环境,切实提升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尤其是创造性的基础研究能力等。第一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完成后的2000年,特别委员会又于2001年3月制定了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在第二期2001-2005年的五年计划中,日本确立了新世纪初,推进科技发展的三大方向:即把日本建设成为具有世界一流科技水平的国家,能够创造知识并灵活运用知识,使日本成为对世界的发展能够作出重大的贡献的国家;具有强有力的国际竞争力并能够持续发展的国家;能够让人民过上幸福、安心和高质量的生活的国家。第二期计划日本政府加大投资力度,共投出24兆日元,远远超出第一期的17.6兆日元。2005年4月日本政府出台了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的重要政策》,期间是2006—2010年。在这份“重要政策”报告中,委员会总结和肯定了第一、二期实施“科技创新立国”的基本国策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总结报告中指出:通过第一期和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的实施,日本的研究开发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研发投入不断增加,形成了良性的竞争环境和产学官合作机制,越来越多受政策资助的研发项目以产学官合作的方式进行。日本产业已在大多数领域具有非常高的研究能力,企业在一些领域非常活跃,而且在科技体制改革方面也有了较大的进展。

(二)企业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

作为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之一的民间产业部门即企业,是日本科技创新的主体。无论是在研究开发费的承担和使用,还是在研究开发人员队伍的规模上,民间产业部门都占有决定性的地位。

从19世纪的明治维新开始,日本主要是一个追赶型的国家,所以其国家创新系统明显具有注重技术引进和吸收的特点。虽然在基础研究与发明能力方面,日本不如美国,但在实用技术开发能力和精加工能力以及技术产品化方面,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例如,液晶显示器的原理出自美国的RCA公司,但是首先将这项技术变为商品并投入大量生产的却是日本。再比如,古老的陶瓷技术并不神秘,但日本生产的陶瓷密封接插件、陶瓷过滤器,却几乎100%地占领着世界市场。又比如转子发动机是德国人发明的,但将这一发明变为产品的却是日本的一家公司。可以看出,企业在整个创新系统中起着极为突出的作用。

研究开发费的投入是直接反映一国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最为重要的指标。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对于日本的技术创新能力乃至国家创新体系的效率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随着战后经济的日益复兴,日本研究开发费的投入出现大幅度的持续增长。1960年日本研究开发费为1844亿日元,1980年扩大到52463亿日元,相当于1960年的25.4倍。1999年则高达160106亿日元,比1980年增长了2.1倍。研究开发支出占GDP的比重,由1980年的2.11%上升1985年的2.69%,1997年首次突破了3%的大关(3.03%),此后一直保持在3%以上的高水平,1999年达3.12%。应该注意到的是,日本的这一比重在1990年达到2.9%,首次取代了德国居世界第1位,而且一直将这种领先保持至今。1990年和1999年,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分别是,美国2.61%和2.63%;德国2.75%和2.37%;法国2.37%和2.17%;英国2.16%和1.87%。在整个90年代,除日本和美国以外,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都不同程度地呈现下降的趋势。[6]

日本的研究开发体制与欧美相比一直属于民间主导型。日本战后科技开发活动中,研究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与民间投资,外国投资所占比例较小。其中,民间投资占有较大比例,而政府投资仅为1/3至1/4左右。这与其他主要工业化国家政府承担的研究开发费约占一半以上形成鲜明的对照,从国际之间进行比较来看,研究开发费中政府负担最高的是法国,为44.3%,德国次之为37.8%,美国是35.3%,英国是32.3%,日本最低仅为21.5%。1965年日本研究费总额为4258亿日元,政府投资约占30.8%(1312亿日元),民间企业投资约占69.1%(2944亿日元),而外国投资仅占0.1%(3.1亿日元)。1970年政府投资所占比重进一步下降到25.2%(3014亿日元),而民间企业的投资则上升到74.7%(8935亿日元)。2004年日本科技型民营企业的研发总费用约13.5兆日元,占全日本研发费用的79.7%左右,而政府机构和大学等的研究经费仅占到20%左右。[7]这说明日本研究开发费用中的大部分是由企业来负担的。这种研究开发费的承担及流向的特点,对于研究开发的效率和方向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而正是基于这种原因,使得“日本的研究开发,对市场信号非常敏感,研究开发的重点,放在能在市场上迅速获得成效的项目上,这就是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极大的原因”[8]

日本战后研究开发的性质由三部分构成,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总体来说开发研究占有较大的比重,其次为应用研究,基础研究所占比重最低。但是,在不同时期这一比例的变化也比较多。例如,从1965年到1975年,其研究开发费中用于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比重逐年下降,分别从30.3%减少到14.2%,31.1%减少到21.5%,而开发研究的比重则出现大幅度上升,从38.6%增加到64.3%。1976年以后,这种势头开始得到扭转。1978年研究开发费中,基础研究比重上升到16.6%,应用研究比重上升到25.1%,而开发研究比重则减少到58.4%。这主要是因为日本战后以技术引进为导向的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已经走到极限,日本已经开始日益重视基础研究而大幅度增加了在这方面的投入(主要是来自政府)。从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从总体上看,在日本的研究开发费中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比重一直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90年代以后,用于基础研究的比重开始出现回升,1995年上升到15.0%,1999年为14.1%。应用研究的比重则有所下降,由1980年的25.4%下降到1990年的24.2%,1999年又下降到23.6%。开发研究在90年代以后略有下降,1990年为63.2%,1999年为62.3%。

这说明,企业研究开发的目的在于开发新产品以形成未来的主力产品。几乎所有日本企业的基础研究都依赖于引进(包括从国外引进和从政府研究机构引进),而他们自己则把直接商品化的应用研究和开发作为重点。进入21世纪后,无论是日本政府还是企业,都加大了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的投入。

就一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而言,与研究开发费投入同样重要的另外一个指标就是研究开发人员的规模,日本研究开发人员的数量在战后出现了急剧扩张。1960年为8.2万人,1979年达28.2万人,为1960年的3.4倍。80年代以后日本研究开发人员的规模仍然保持了高速持续增长的态势,由1980年的30.2万人增加到1985年的38.1万人,1990年猛增到48.4万人,1995年又增加到57.4万人,到2000年则高达64.4万人,20年间增长了1.13倍。日本研究开发人员的数量仅次于美国的98.8万人(1995年),而大大高于德国的23.7万人(1998年),英国的15.9万人(1998年)和法国的15.5万人(1997年)。从研究开发人员在不同部门的分布来看,日本科研人员分布在民间企业的比重较大。企业为了抢占市场,谋求发展,除投入大量的费用进行研究开发外,还不惜花巨资大力吸收、引进科研人员。民间产业部门的研究开发人员的数量1980年17.3万人,1985年增加到23.1万人,1990年猛增到31.3万人,1995年为37.6万人,到2000年达到43.3万人,20年间增长了1.5倍。其在研究开发人员总数中的比重,也由1980年的57.3%上升到2000年的67.4%。这种庞大的研究开发人员的储备显示出其技术创新的巨大潜力。日本研究开发人员在其构成上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工程师人数相对于科学家人数来说,所占比例很大。以1963年为例,日本的工程师和科学家之比是7:1。而美国、英国和法国的这一比例则分别为3∶1、1∶1和3∶1。[9]

所谓的技术创新竞争,就是指通过研究开发和技术引进来降低生产费用和开发新产品,从而改善产品的供给条件和需求条件。这是围绕技术开发及其应用成果的竞争。在市场经济中,有效的竞争可以说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条件。日本企业承担了研究开发投资的主要部分,在技术创新竞争中表现出较大的积极性。1976年时其制造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额的比重为1.64%,1984年上升为2.34%,1992年达到了历史最高的纪录为3.52%。在这之前都一直处于上升阶段,但在1992年之后,由于经济不景气的原因开始下降。日本在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方面的强势地位将在很大程度上对其基础研究起到一种支撑作用,从而为日本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工作提供一种强有力的技术基础。

日本企业的研究开发竞争,无论在任何产业中都是以在大企业为中心的少数企业间进行。日本是以大型企业为主体的多种经营体制,高科技产业都隶属于某大型企业,围绕在大企业周围又有许多承包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特有的垂直结构。按照企业资金大小来划分日本科技企业类型,分为100亿日元以上的企业,这些企业的R&D投入最高,2004年占到全日本企业R&D的71.3%;10亿日元─100亿日元的企业,占17.7%;1亿日元─10亿日元占6.6%,1000万日元─1亿日元,占4.2%。大型企业成为科技研发的主力是日本研发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这就等于带动了整个工业朝着高技术产业发展。由此可见,大型科技型企业在日本的自主创新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

日本民营科技企业对研发投入比重高、增长快,这说明日本民营企业追求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日本国内市场竞争激烈,不能适时地研发出新技术、新产品,企业就难以生存;另一方面还在于日本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促使企业在竞争过程中形成了追求科技创新的机制,从而使以民营企业为主导的科技创新体制,成为在市场经济中调动全社会力量向科技创新挑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相对而言,日本的大学和国立研究机构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作用不够明显。日本的大学受重视技术观念的影响,在开展与企业结合紧密的工程教育方面比较突出,但在科学知识的生产方面就弱一些。

民间主导型的技术创新体制决定了日本的研究开发对市场信号非常敏感,研究开发的重点是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正是这种特点,使得日本的科学技术在日本战后所创造的经济奇迹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同时,它还表明后发达国家在赶超过程中没有必要在世界基础科学研究领先。

(三)独具特色的产、学、官相结合的研究开发体

战后日本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产、学、官相结合的研究开发体制,即以民间企业为主导并以大学和政府为辅的产、学、官三方合作进行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体制。长期以来,产、学、官三方面的研究开发力量基本上形成了这样一种分工合作的格局:各有特定的研究层次和领域,同时又在政府制定的科学技术规划和政策以及经费资助等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相互依存的运作机制。产、学、官这三者中,民间产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以开发研究为重点,政府所属的研究机构以应用研究为主,大学所属的研究机构主要从事基础研究。三者之中,民间产业的研究开发明显地起着主导作用,它所拥有的研究机构和研究开发人员数量,实际使用和承担研究开发费,都要远远地超过大学和官方的研究开发机构,因而有着较强的独立性。

日本产、学、官合作体制的形成最早始于30年代的产学合作。当时产业界和大学的研究人员就技术开发的重要课题进行合作并共同发表有关的研究成果。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产学合作进一步得到发展,在技术引进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产学合作体制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具体合作形式包括双方的合作研究、大学接受企业委托进行研究、企业聘请大学研究人员的受托研究员制度、企业聘请大学教员担任顾问、大学代企业培养研究人员以及科技情报文献的共同利用等。此后,政府所属的研究机构也开始与一些企业进行共同研究或者接受企业的研究委托,1971年,日本科学技术会议在其报告中明确提出,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必须加强大学、国家研究机构以及民间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产、学、官相结合的研究开发体制作为一项政策或者说是制度被正式确立起来。从其历史发展来看,日本产、学、官合作形式在40—60年代末期主要以信息交流和技术帮助型的合作为主,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合作研究和共同研究不断增加,共同研究与委托研究的投资额逐年增加,研究的期间时间也有所延长,研究内容也不断扩大。

在日本的学术研究领域,大学和研究生院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学术界积极提倡将产学合作作为研究的理论和模式,教育界也认识到产业界是学生就业最佳去处,为应对产业界对大学教育的需求,大学积极配合产业界培养技术创新型人才。今天的日本大学比以往任何时期更重视对社会做贡献,从教育、研究过程到输送人才各个层面都与社会特别是产业界和职业的联系更加紧密。据日本文部省统计资料,2004年日本的国立、私立大学等和科技型企业共同研究开发项目突破1万件。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后的第一年和企业共同研究项目达到9378项,创历史新高,证明了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后的研发活动更加活跃。大学和民间企业合作研发的重点领域是生命科学、信息通信技术、环境工程和纳米技术、材料等四个领域,均是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制定的重点研究领域。其中的纳米技术、材料的合作项目增长幅度最大,比2003年增加了1.48倍[10]。与此同时,日本的各个大学纷纷创办风险投资企业,高校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

但日本的国家创新系统也有致命的缺陷。90年代在美日新一轮“电视大战”中,由日本政府决策的“高清晰度模拟电视”技术线路落后于美国企业创新的“数字电视”技术,日本惨遭失败。为什么政府的干涉使企业在新的竞争中不能成功?据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分析,原因是在过去的“赶超”时期,先行国家走过的道路是清晰的,后进国家的政府拥有相对充分的信息。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如果能够恰当地发挥民间力量所不能及的资源调动能力,并按照指定方向加以运用,成功的把握就比较大。然而,当面对创新的课题,需要探索未知的时候,政府并不具有信息优势,它的反应能力、运作效率则肯定不如民间机构,而且政府过度干预和直接组织管理高新技术的开发和生产,又会压制个人创造力的发挥,这就导致了90年代日本与美国争夺信息产业霸权的竞争的失败。

总结教训,近年来日本对国家创新系统进行了调整。

(1)政府方面的调整。日本意识到,政府作用过强会影响企业的自主创新,会导致企业的依赖甚至官商勾结(例如日本也产生政府审批问题)。日本最早提出“官产学”结合模式,后改为“产官学”,现在又提出“产学官”,目的要削弱政府过强的干涉作用,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2)增强知识创新能力。日本的国立研究机构比较少,大多数研究机构放在企业,直接面向生产,这对于企业的技术创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知识创新日益增强的今天,日本的弱点就明显了。近年来日本加大了基础研究方面的投入,扩大国立研究机构,从“技术立国”转变为“科技创新立国”,力争在自主创新上有所突破。日本已连续3年有科学家获得诺贝尔奖。

四、韩国科技创新体系

韩国曾是典型的“拿来主义”者,其企业的技术基础,主要是通过集中引进外国技术并加以消化吸收形成的。这种模仿创新具有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的特点,它使韩国的技术水平一跃而起,超出了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而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但这也同时造成了韩国对外国技术的严重依赖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其经济发展后劲不足。为此,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韩国“科技立国”的重点转向于形成独立自主的技术研究和开发能力。经过多年的发展,韩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企业为开发主体,国家承担基础、先导、公益研究和战略储备技术开发,产学研结合和有健全法律保障的国家创新体系。

韩国在发展知识经济、加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上,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强化政府作用

韩国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科技发展模式,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战略指导、宏观管理与协调

韩国历届政府都十分重视高科技开发,从1982年确立“科技立国”的战略开始,总统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科技振兴大会”,制定和调整科技政策。1999年,政府通过了《科学技术革新特别法》,决定设立以总统为首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提出的科研计划,强化国家对科学技术的领导。近年来,“知识经济”席卷国际社会,韩国政府又提出了建设以科技知识为推动力的“头脑强国”的口号。

2.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

税收方面的优惠主要有: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新技术推广所需资产投资税金减免或折旧制度、研究实验用设备投资税金减免或折旧制度、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税金减免制度、实验研究用样品和新技术开发产品免征特别消费税制度、技术转让收入法人税减免制度。

3.技术开发的资金支援

韩国政府对技术开发的资金支援主要有政策金融、技术开发基金等形式。政策金融中包括了政府财政拨款和各种政策性贷款。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政府部门主管的国家级技术开发计划,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50%~90%的范围内给予无偿支援。1999年政府用于研究开发的财政支出有较大幅度增长,如对特定研究开发计划的资助增长6.8%;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支出也达到1300亿韩元,比1998年增加311亿韩元,增长31.4%。政策性贷款以低息向企业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目前韩国的技术开发基金主要有科学技术振兴基金、产业基础基金、产业技术开发基金、中小企业创业基金等,用于对特定部门的技术开发活动进行支援。

4.提供信息并协助成果推广

韩国的研究开发信息中心(kordic)作为国家科技信息中心,在建立科技信息的流通服务和综合管理系统、对各领域专业信息中心的综合调整和技术支援、国内外科技信息的综合服务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该中心担负着超高速国家信息通信网项目的建设,计划建立世界水平的科技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流通体制,以便向企业提供国内外科研动向、各产业技术发展状况、最新技术成果和专利信息。政府还建有科研成果商品化事业团、技术开发洽谈中心及新技术成果实用化支援机构,协助企业实现新技术成果商品化。设科学技术奖、优秀产品奖、新技术产品奖,鼓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

(二)实行“产学研”联合创新,发挥企业技术开发主体的作用

长期以来,韩国的重大科研开发项目都由政府确定,并大多由官办科研机构开发,官办科研机构已占全国研究机构总数的一半以上。但是,随着经济规模的持续扩大和竞争的不断加剧,单纯依靠国家科研已无法满足产业及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韩国政府在继续发挥其对技术创新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开始通过“产学研协同技术开发”,着重提高企业技术研究开发的水平和效率。

韩国联合创新的重点在于发挥企业技术开发主体的作用。为此,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采取了多方措施。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韩国企业纷纷设立技术研究所,加强独创技术和产品核心技术的独立研究开发。不仅企业下设的技术研究所由80年代初的47家猛增至1999年4121家,企业研究人员由数千人增至近9万人;企业的R&D投入也由1989年的约28亿美元增至1997年的约133亿美元,在国家总投入中所占的比重自90年代以来每年都达80%以上,超过美、日、德等发达国家。技术研究开发投资中政府与企业的比例,1980年为55∶45,1993年为17∶83,1997年为23∶77。企业开发投资的63%用于新产品开发,其余用于产品改良(10.8%)、技术改造(8.5%)、新技术开发(4%)等。韩国的大企业是其技术研究开发的主力,在企业的技术研究开发投资中大企业占83.1%,中小企业所占比重相对较小,为16.9%。但是,中小企业的技术研究开发投资占其销售额的2.61%,高于大企业1.98%的比例。且在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方式中,70.2%为独立开发,22.9%为合作开发。这表明中小企业独立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日益活跃。

(三)增加对科技的投资,加强基础研究

韩国的科技经费一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发展高科技的需要,科研经费更是大幅增加。韩国R&D投资占GDP的比重呈递增之势,到2000年该比例达到5%。值得注意的是,就R&D占GDP的相对比例而言,韩国已居于世界最先进国家的行列;但以研究开发投资额、技术人力、研究机构数等表示的绝对规模技术开发力来比较,韩国只相当于美国的4.7%,日本的8.4%。

韩国的基础研究一直是其薄弱环节,基础研究规模和水平与其经济发展极不相称。韩国研究开发的投入虽逐年大量增加,但基础研究投入所占的比重一直很低。如1996年研究开发投入为138亿美元,其中基础研究投入仅占3.4%,主导基础研究的大学普遍感到经费不足。为了摆脱这种以引进和模仿为主的产业技术模式,韩国政府近年来加强了对基础研究的重视,加大了对基础研究的投入。1998年在危机情况下,政府对各研究机构拨款比上年减少20%,而资助基础研究的经费却增加了25%;1999年韩国继续加强基础科研,投资1696亿韩元(约1100韩元=$1),比上年增加7.4%。并计划于2002年把对大学的拨款占R&D的比重提高到12%;把大学研究开发投资中政府投资比例由目前的30%提高到欧美国家50%的水平;2000年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比例将达到3∶5。同时,逐年增加“基础科学基金”等专项基金额,更新大学的科研设施。

(四)大力培养和吸收高科技人才

韩国是个非常重视教育的国家,为培养本国科技人才主要采取了这样一些措施:一是增加教育投资。据世界银行统计,1972年韩国教育经费占政府总开支的5.9%,1990年上升至19.6%,在世界银行统计的71个国家中居第8位。二是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理工科大学、科学技术院和科学工业园区的人才基地作用。如韩国的大德科学园包括60个研究与开发机构和3所大学,是集科技开发、教育、生产为一体的工业园区,在韩国的科技发展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被喻为韩国的硅谷。光州、釜山、大邱等地也建立了同样功能的科学园区,成为韩国产学研联合的一方沃土,对其高科技发展提供着强大的智力支持。三是增派留学生和科研人员出国深造。目前韩国每年都要派遣2000名博士出国研修,积极扩大高级科研人员在研究人员中的比重。1997年韩国总计138438名专业研究人员中,有博士学位的37859名,占27.4%;有硕士学位的49999名,占36.1%;有学士学位的45828名,占33.1%。其中,硕士学位以上的研究人员占总研究人员的百分比较1995年上升了31.5个百分点。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对高级人才的需求,韩国在培养自身技术人员的同时还注重从国外引进人才。韩国政府制定了“企业聘用海外科学技术人才制度”,规定从事新材料、电子电机、信息通讯、航天航空及生物科学等研究开发的企业,可以引进外国科研人才并给予一定的支援。企业利用这一制度,积极开展了引进外国人才的活动。目前韩国每年都从国外招聘约500名高级人才来韩工作,比1994年的50名增加几近9倍。韩国科研人员总数提高至19.2万名,万名人口中拥有的科研人员达到发达国家40名的水平。

(五)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

韩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外资政策,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废除外商对股份投资的限制,放宽外商对国企投资的限制;制订新的“外汇法”,实现外汇交易自由化;制订“促进外商投资综合支援方案”,大幅度简化外商投资手续,消除了外商投资的障碍。韩政府还于1998年底宣布,扩充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规定今后凡投资于电子商务、32位以上电子计算机开发、新型材料开发等知识密集型和高附加值产业的外国投资者也将享受韩国政府的减免税待遇。即在这些领域的投资者在7年内将免除法人所得税,之后3年还将减免50%;同时还可以获得减少50%-100%地方税的待遇。高新技术领域外商投资的增加,不仅弥补了韩国的资金不足,还带来了先进的技术。

2.扶持和发展风险投资公司

韩国现有创业投资公司75个,总资产9663亿韩元;有创业投资组合103个,资产9194亿韩元。到1999年为止,各种风险投资机构共给6181个企业投资13559亿韩元,融资38829亿韩元,租赁597亿韩元,成功率约为40%。这些风险投资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强化知识产业技术开发和国际交流

韩国大量投资集中发展计算机、半导体、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精细化工、航空航天等知识产业,计划使这些产业的产值年均增长8.7%,以拉动GDP年均新增0.64个百分点。此外大力开展尖端技术领域的海外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这是将企业的国际经营战略与技术研究开发紧密衔接的最积极的方式。截止到1994年10月,韩国企业通过合作、独资、合并与收购等方式,在海外共建立了22个技术研究开发所,其中20个是90年代后设立的,这些研究所主要集中在美国(7个)、日本(6个)、英国(4个)、德国(2个)、法国(2个)、俄罗斯(1个)等技术先进国家。

五、印度的国家创新系统

印度许多方面与中国有相似之处。印度是发展中国家中科技力量最雄厚的国家之一,它自己认为是“发展中国家中的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印度国家创新体系的政策重点是建立以国家资助的研究机构为主体的科研体制,发展独立自主的工业技术开发能力。印度在农业、原子能、空间科学、电子软件及海洋开发等许多领域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在科技体制的建设、国家工业自主开发能力的提高方面也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但印度在世界文明发展水平等6个评价指标中,还没有一个指标达到工业文明水平。所以,印度是一个发展极不均衡的农业文明国家,在某些领域具有良好的工业基础。

印度的经济体制属于计划经济模式,印度的国家创新系统也打上这种计划经济、政府主导模式的烙印。近年来,印度进行改革开放向市场经济转移,政府正在调整科技发展方向,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完善国家创新系统。

(一)建立有助于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领导体制

1996年,新任总理高达亲自担任计委/科技部等重要部位的一把手,并统一协调人力、财力和资源的配置。

(二)增强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

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奖励政策等,鼓励企业界增加R&D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如为企业基础技术研究与成果利用提供的测试评估联合中心,为加速技术商业户的孵化器中心,为小型企业开展R&D活动的小企业合作研究会,为促进研究与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商业研究与开发公司等。

(三)制定科技蓝图

1996年,印度正式宣布了跨世纪的宏伟科技蓝图——《2020年技术展望》。这一蓝图是印度科技史上的一项全面系统的宏伟工程。该蓝图的主要内容:对印度各行业的技术现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对各行业的技术发展潜力和趋势进行了预测和评价;提出了政府、产业界、学术界制定方针政策和行动计划的战略构想,其中包括政府和企业加强R&D投入的政策框架;提出了有关科技问题的建议,如加强关键领域的技术更新和国际合作,实现由劳动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的转变,实现政府由控制和约束职能向协调和促进职能的转变,吸收产业界、学术界、非政府组织等的专家参与政府的决策与计划过程,实现研究机构网络化,加速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等。

(四)重点发展软件产业

印度近些年在软件产业上迅速崛起,软件出口规模、质量和成本等综合指数已经名列世界第一,自2002年以来,年平均增长率一直保持在30%以上。1999年印度软件出口额是33亿美元(中国出口是2亿美元),2003年出口额是100亿美元,2008年准备达到500亿美元。据NASSCOM预计,在截至2007年3月的2006财年内,印度软件及服务出口额将达到310亿美元,同比将增长32.6%,软件产业在印度出口额中占据了最大的比例。预计2008年可突破600亿美元,提前两年完成该目标。印度总理曼莫汉·辛格在2007年2月召开的“全印软件业和服务公司协会(NASSCOM)”峰会上,还称“我认为,软件产业应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不能满足现状,要勇往直前”,“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和出口形势,我们应该寄希望于2010年实现800亿的出口”。这些都得益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有力推动。

六、几点启示

各国创新系统的特点,给我们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1)世界各国对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视充分体现了创新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创新是获得和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创新需要有良好的环境,政府在这方面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2)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最重要方面。一方面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大学的合作。世界各国正在不断寻求各种更紧密的协作方式。政府的政策在其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3)人既需要有创造力,更需要有创新精神。因此,重视和改进教育和培训,培养和发展创新文化,是保持民族长久创造力和竞争力的具有战略意义的远见之举。知识文明领先的国家在这方面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

(4)政府对创新的支持包括许多方面。必须根据本国的实力、传统进行创造性的工作,政府本身就是创新的主体。各国的国家创新系统虽然具有一些明显的共同特征,但国家创新系统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资源等具有密切的关系,这些方面的差异造成了各国的不同。政府工作必须在借鉴的基础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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