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地震救灾资金管理
【应急资金管理使用】 全州接收上级下拨盈江“3·10”地震应急救灾资金7500万元,已按照救灾资金要求全部下达盈江县。按资金来源及用途分:中央资金5500万元,用于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补助1800万元(其中: 12.5万元用于25人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每户补助5000元),用于“三无人员”的过渡性生活补助3700万元,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10元,补助三个月。省级下拨资金2000万元,专项用于灾区应急抢险、灾民生活安置和遇难人员家属一次性抚慰金等。地震抗震救灾应急补助资金发放由民政、财政、纪委监察、乡镇等部门联合组成多个工作组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赶赴盈江县各受灾的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和安置点,在乡镇工作人员和村干、社干的配合下,根据统计核实的受灾情况、家庭情况及时、足额发放补助金,在发放补助金的同时将发放情况在村务公示栏上进行公示,让受灾群众充分了解资金补助标准和领取情况,通过这一举措,及时有效地保证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民房恢复补助资金安排】 根据云南省政府关于盈江“3·10”地震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规划(云政办发〔2011〕89号)文件精神,德宏州地震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户共39034户,全州下拨盈江“3·10”地震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29215万元。其中:⑴拆除重建9572户,补助资金20279.5万元。其中:城镇居民2271户、补助标准2.5万元/户、补助资金5677.5万元,农村居民7301户、补助标准2万元/户、补助资金14602万元,特困户追加补助3800户、补助标准0.8万元/户、补助资金3040万元(并整合了住建部门农村安居工程资金1万元,实际国家补助资金为农村3万/户、城镇3.5万/户);⑵修复加固户,补助资金5892.4万元(补助标准城镇、农村均为0.2万元/户)。全州地震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根据建房户的建设进度进行发放,拆除重建户房屋基础完成发放补助资金1万元,主体或一层完工发放补助资金1/1.5万元,整合住建部门补助1万元,房屋验收合格后给予发放;修复加固户完成损坏房屋的修复加固经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资金0.2万元。盈江“3·10”地震灾害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乡镇和农场按照恢复重建户建房进度,及时向重建办提出拨款请示,经民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县政府领导签批,县(市)民政局根据签批意见及时将资金下拨到乡镇财管中心。截止2011年12月30日,盈江县民政局已分批分次下拨到乡镇财管中心及盈江农场民房恢复重建补助19199.7万元,其中:补助基础施工完成的拆除重建户7272户7272万元,一层施工完成的拆除重建户5956户7532.9万元(含特困户追加补助1478户1182.4万元);补助已完成修复加固并验收合格的修复加固户21974户4394.8万元(比省批方案多实施1104户220.8万元,已由县财政拨付)。县、乡经管站积极录入“一折通”数据信息,通过“一折通”及时发放到户。未下拨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将由各县(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正根据建房进度和相关程序加快拨付到乡镇,再由乡镇及时将资金通过“一折通”发放到户。
【救灾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1.健全救灾资金管理体制,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州政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恢复重建办印发或转发了《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盈江“3·10”地震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盈江“3·10”地震恢复重建六项制度实施方案》、《盈江“3·10”地震救灾资金报账制度》、《盈江“3·10”地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应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地震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监督检查办法。一是成立县(市)恢复重建工作专项督查组每月对恢复重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前介入、关口前移,从项目资金下达开始,监管工作就同步进入、同步检查、同步审计,实行全过程监管,坚持做到物资、资金、项目到什么地方,监管就到什么地方,确保各项救灾资金高效使用和安全运行。二是严格执行“四条措施”管好资金,执行项目资金预审制度,工程前必须明确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严格控制投资,跟踪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建设进度审核拨付资金;资金实行基建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管理;规范工程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合同尾款,并按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结算;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施工中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实行备案审批制,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签证,不得列入工程决算,财政不得划拨资金。州民政局在接到省民政厅救灾资金下拨文件后,由州民政局救灾科根据各县(市)受灾情况,需救助困难人数,县(市)财政情况等拟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交局党组会讨论审定,会商州财政局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财政局、州民政局正式行文下达州内各县(市),时间上做到按照省、州要求,及时、足额下达资金。为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管理工作,县(市)民政局、乡镇分别建立了救灾资金对帐检查、统计制度,积极制定救灾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救灾资金管理使用。2.资金使用范围和救济对象符合规定。2011年下拨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转移安置灾民和解决灾民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住、因灾伤病能及时得到治疗。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和冬春期间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资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相关规定,用于解决受灾群众生活上无力克服的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的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全州结合实际,提出了有关发放标准的的要求,根据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及受灾情况,家庭情况,实际困难程度实施救助,在确定补助对象的同时,各村、社在村务公开栏对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和进行发放。3.严格救灾资金拨付、发放的原则和程序。县(市)民政局根据救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德宏州盈江“3·10”地震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张榜公示、登记造册”的原则,严格执行“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审报程序,逐级审核报批,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建立《盈江县“3·10”地震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台账》。再由乡镇、农场根据补助台账及到户建房进度,及时向县恢复重建办报送资金请示,经县(市)民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局审核,报政府分管副县(市)长、县(市)长分别签批后,交由县(市)民政局及时将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下拨到乡镇财管中心及农场,由县、乡经管站录入“一折通”数据信息,通过“一折通”及时发放到户。4.加强资金拨付后的监督检查。根据《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德宏州盈江“3·10”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监督检查办法》及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文件要求,全州各县(市)都设立了救灾资金专户,全州各县(市)民政各项救灾资金一律进入专户,实行专项管理,有条件的重灾乡镇及单位实行专账管理,没有条件的乡镇及部门设置备查账。要求做到:账款、账务相符,来源去向明。县(市)民政局在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内部监督的同时,汇同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及上级部门加强对各项救灾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监督乡镇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县(市)实际下达的资金数额跟乡镇研究决定的结果是否相符。县(市)民政局协同相关部门抽查部分救助对象,按照补助台帐、发放名册,入到村组到户,逐项检查核对救济对象领取款项情况。加强跟踪审计,由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民政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检查,平时根据需要,对春冬荒、倒房重建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确保救灾资金高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林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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