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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审户程序研究

时间:2023-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清代审户程序研究周 琼勘灾是清代官赈制度中最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环节,是赈灾顺利推行、官府达到赈济目的并取得良好赈灾成效的重要保障。但学界迄今为止对此缺乏专门、深入的研究。在审户程序制度化的过程中,审户的具体措施在顺治、康熙、雍正时期具体实践的基础上逐渐细化,并得到了修正和完善。
清代审户程序研究_中国西南地区灾荒

清代审户程序研究

周 琼(1)

勘灾是清代官赈制度中最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环节,是赈灾顺利推行、官府达到赈济目的并取得良好赈灾成效的重要保障。审户则是勘灾程序中的重要步骤之一,对官府及时掌握灾民情况、调集钱粮赈灾发挥着积极作用,是灾后钱粮赈济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赈济的有效实施及赈灾效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勘灾审户的原则及制度,在顺治、康熙、雍正时期就已经在前朝的基础上恢复、修订并逐渐确定下来。在多次赈灾实践的基础上,乾隆朝又对这些内容及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正及完善,使清朝的勘灾制度发展到巅峰,每个环节都彰显出完整、缜密的特点。但学界迄今为止对此缺乏专门、深入的研究。本文在对明清荒政书进行细致梳理的基础上,综汇《清实录》及《清会典》等制度史的基本史料,首次尝试对清代勘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审户程序进行论述,以期在自然灾害频发的当代社会,对官方及民间的救灾工作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清代审户制度的建立

勘灾是与报灾同时进行的一道较细致和完善的赈灾措施,审户是勘灾中的重要步骤之一,在灾赈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直接关系到官赈措施的实施及官赈效果的发挥而受到了历朝统治者的重视。灾荒发生后,要使灾民得到赈济、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首要的工作就是在最短时间内勘实灾情、明确灾民情况,以确定赈济物资数额及赈期,即审户的结果是确定赈济物资及期限的重要依据。

作为勘灾中最重要环节之一的审户又被称为“查灾”、“核户”,主要是查报受灾户口,确定受灾人户的贫困等级(极贫、次贫)及大小口数额、确定灾民财产损毁及人口伤亡情况,以便官府及时按等赈灾。但审户又是个难度较大的工作,明林希元《荒政丛言》评价了审户的艰难及重要:“闻救荒有二难,曰得人难,曰审户难……审户难者,盖赈济本以活穷民,夫何人情狡诈,奸欺百出,乃有温饱之家滥支米食,而穷饿之夫反待毙茅檐。寄耳目于人,则忠清无几树,衡鉴于上,则明照有遗,此审户所以难也……审户何难之有?惟夫土著之民饥饱杂进,真伪莫分,此其所以难也。”

清朝顺治、康熙、雍正时期,荒政制度的恢复重建及具体实践,是在承袭明制的基础上进行变通修缮并加以改进发展而成,经乾隆朝的完善后发展至顶峰时期。勘灾及其主要步骤之一的审户,在清代也经历了恢复、发展、完善的过程。

顺治、康熙、雍正时期,审户沿用明制及其惯例,并加以适当的变通,主要是查报灾户情况并据灾户贫困情况进行赈济。此期,灾户贫困等级的划分、大小口数额的确定等,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上升到制度的层面。到了乾隆年间,随着赈灾实践的增多,审户的重要性逐渐受到重视,审户的各项措施也逐渐程序化、制度化。在审户程序制度化的过程中,审户的具体措施在顺治、康熙、雍正时期具体实践的基础上逐渐细化,并得到了修正和完善。同时,对审户涉及的各项内容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灾户贫困等级的确定、大小口数额统计、受灾伤亡人户及其财产情况审核,并制作细致的层层上报的表册等。审户的结果日益深广地影响着赈灾的效果,制定的规章制度还为后世所沿用,并在赈灾中发挥了积极的影响。

审户制度建立后,审户的结果就成为确定赈灾时限及物资数额的依据及标准,“惟有审其力量,以口数为伸缩。若不谙治体,始而善念勃发,谓宁滥毋遗,及见需费浩繁,痛加删削,以至灾民失所,络绎道途,然后复为增益,刁民又妄生觊觎。此皆不体察地方实情,而但以意为轻重也”。(2)其标准在嘉庆、道光朝以后继续得到贯彻实施。

审户既是官赈物资发放的基本依据,也是确定各个灾区赈济期限的重要根据,关乎赈济的成败。乾隆朝直隶总督方观承强调的“地方灾赈,首在清厘户口,以杜遗滥”等思想,成为各勘灾官员在审户中自觉或不自觉遵守的主要工作准则之一。

二、清代审户的步骤

审户首要的工作是查造、确定受灾户口情况及其数额,以为赈灾依据,避免奸恶欺冒赈灾物资。《钦定康济录·严保甲以革奸顽》记:“盖保甲不行,则审户不实。无论恩施之大小,悉为奸人冒破侵欺,鳏寡孤独以致嗷嗷待食者,仍绝对粒而填于沟壑也,保甲顾不重哉。”

受灾户口的查报工作,主要由勘灾委员在勘定田地成灾分数的同时进行。查造受灾户口时,勘灾委员亲自挨户考察灾民的田产及经济情况,判定其当赈与否。“查报饥口,例应查灾之员随庄带查。向凭地保开报,固难凭信,即携带烟户册查对,其中迁移事故,亦难尽确。在有田灾户,尚有灾呈开报家口;其无田贫户,更无户口可稽。况人之贫富、口之大小,必得亲历查验,方能察其真伪。”(3)

为了避免灾民外出而影响勘灾工作,在勘灾前,各地乡保就先行通知勘灾日期。“仍将某月日查某村庄先行示期,以免灾民外出。逐户按册挨查极贫次贫大口小口,如有未符,即于册内核正,无滥无遗,全在此时着实。”(4)“令地方官赴乡,先查户口,分别极贫、次贫,并就近晓谕不可离乡外出。”(5)在勘察过程中,那些“有牛、有畜、有仓庾、有生业”的人户,将其“暗记册内”,待日后“有混行告赈者”时可以“查明驳饬”。如灾民已外出,但存有空房的灾民,查出其姓名、丁口,另行登记在册,“日后闻赈归来,查册补赈”。(6)如勘灾期间外出的灾民不及返回,就不能进入赈册;在灾情勘定后,如有灾户返回,地方须随时禀报,将返回灾户的情况随时记入赈册,以便灾民获得赈救。“查定户口,或有出外投奔亲戚,或已亡故,或有远归,皆令乡保随时禀报,查明增删。如前册内未开而实系该村贫民,查明取结,一体入赈。”(7)

清代的审户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环节:

(一)确定灾民贫困等级

在查造户口时,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甄别并确定灾民的极贫、次贫或又次贫等贫困等级状况,以便确定赈济期限及赈济物资数额。明林希元《荒政丛言》曰:“救荒有三便,曰极贫之民便赈米,曰次贫之民便赈钱,曰稍贫之民便转贷。”清代官赈中的极贫、次贫或又次贫的等级,是在乾隆朝的赈济实践中确定下来的。

清代赈灾的贫困等级一般分为极贫和次贫两等,一些地区也分极贫、次贫、又次贫三等。贫困等级是决定赈济物资多少的关键因素,在顺治、康熙、雍正时期就按照前朝惯例作了初步划分。乾隆二年(1737年),山东巡抚法敏在《条奏赈恤事宜》中说:“查造户口,宜分别极贫、次贫,豫给印票,以定赈数……所奏委员查造户口,分别极次,豫给印票,交该户收执。以免移换添改等弊。俱属应行。应照所奏办理。”(8)法敏将灾户分别极贫、次贫的奏请,得到了乾隆皇帝的批准,明确了顺治、康熙、雍正时期的规章制度。乾隆三年(1738年),在给督抚的谕旨中屡次强调救灾按“成例”分别极贫、次贫以便赈济的重要性。“现在成例,分别极贫次贫”,“分别极贫次贫等项,按月加赈口粮”,(9)“各省督抚身任地方,皆有父母斯民之责,于所属州县水旱灾伤,自应速为访察,加意抚绥……现在成例分别极贫次贫,其应即行拯救者,原不待部覆”。(10)因此,明确划分灾民极贫、次贫等级的制度,就成为乾隆朝及以后赈灾的重要依据。

清代极贫、次贫的划分标准主要据家产情况而定。“贫民当分极、次,全在察看情形。如产微力薄,家无担石,或房倾业废,孤寡老弱,鹄面鸠形,朝不谋夕者,是为极贫。如田虽被灾,盖藏未尽,或有微业可营,尚非急不及待者,是为次贫。”(11)但不是所有灾民都能进入极、次贫行列,若灾户属“富家业主”,或另有“山场花果桑麻烟豆等项出息,或渔商生理、手艺工作可以营生,不借力田活命者”,就不属“贫”,“概不列入赈册”。(12)

不同地区极贫、次贫的划分标准也存在极大差别,如浙江等省“向来查赈规条”对此就有详细规定,把有无田地房屋等作为划定极贫、次贫等级的标准之一。极贫户主要有三类:一是“被灾穷民并无己田,又无手艺营生、山场别业,向系佃种为活”,或“佃田十五亩以下、己田十亩以下全被灾伤”者;二是“佃田十五亩以上之户,虽无己田”,但田地全部被灾者;三是已经被灾但“无己田己屋,佃田耕种全荒”,或“无己田己屋”,但“佃田成灾过半、家口众多”或“外乡迁居耕种田已全荒、无力佣工”者。次贫户也有三类:一是有己田十五亩以上、佃田十五亩以上,但“被灾过半,又无山场别业”者;二是虽无自己的田地却尚有房屋牲畜,但“佃田全荒”,或既无田地也无房屋及“佃田半属有收,而家口无多”者;三是“自种己业,仅止数亩全荒”,或仅有少许收成而家口众多,或“搭寮居住,耕种外乡别邑农民佃田,荒已过半,无力佣工”者。(13)

在区分极贫、次贫等级时,按“酌中分别”原则进行。若灾户有田地被灾伤,但还有山场果木、柴炭渔盐等“各种花息”,并有手艺生业者以及“有力之家”,均不准进入“贫”的行列开报。故能列入极贫、次贫范围的灾户,是那些“并无己田,又无手艺营生山场别业,佃种田地十五亩以下,及虽有己田而为数不及十亩,自耕自食”的贫困灾民。如这些灾民的田地被灾达到八九分的,就将其列作“极贫”户;如“己田十亩以下自耕,被灾六七分,及己田十亩以上至二十亩自耕,被灾八九分,并佃田十五亩以上,被灾六七分者”,就将其列作“次贫”户。但那些将己田出佃给其他人耕种的“出佃者”、已得到蠲免钱粮的灾户也不能进入赈册,“自系无藉耕种为活之人,已得蠲缓钱粮,不许入赈冒混者,应严查删除”(14)。如灾户有田地,且自己耕种十亩以上至二十余亩,以及佃田十五亩以上、被灾六七分,家里尚有老、病的父母和幼小子女的贫户,“虽丰收尚不敷用,今被灾更属可悯”,应该将其列作“极贫”户。那些既无田地也无房屋,佃种的田地成灾过半、家口繁多的灾户,以及从外乡新迁而来,耕种的田地全荒、无力佣工的人户,也判入“极贫”户。虽无田地但尚有房屋牲畜、佃种田地全荒的人户;或无田地房屋,佃种田地仅一半收成、家口无多的人户;或耕种自己田地但数量较少,虽未全荒但家口甚多的人户;搭寮居住耕种、来自外乡别邑,佃种田地荒芜过半的人户,都列入“次贫”。若佃种的田地有四五亩,虽遭全荒,却单身壮丁,能佣工度活的人,不准进入赈册。所有这一切情况的判定及具体措施的执行,全在地方官临时细加察看、平心办理,“例定加赈月分多寡不同,承办官员最宜详细查审,切勿任令经胥随意填注为要”,才能做到“无遗无滥”。(15)如果审户不清,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使奸滑之徒发灾荒财,灾民也不能享受相应的赈济。《钦定康济录·先审户以防冒恩》载:“奸人得之已可恨,贫户失之更可怜”,极大地影响赈济的成效。

此标准在浙江一带长期执行,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已较为详细及完备。但实际情况千差万别,“虽已行成案,亦只言其大概”,在具体执行中,还是会出现众多规定之外的情况。于是,“临时酌看情形,因地制宜,妥协办理,毋致遗滥,不可过于拘泥”就成为具体执行时的一个重要原则。

又如,山西、湖广、贵州等省份在勘灾审户时就没有极贫、次贫的区分,“原不分别极贫次贫”;山东、陕西等省却有极贫、次贫两等,“止分别极贫次贫,皆按月给赈”;江南、浙江、安徽等省有极贫、次贫、又次贫三等,但在具体执行中,次贫和又次贫的界限不易区分,随后就将又次贫划入次贫行列中,“惟江南、浙江等省,原分为极贫、次贫、又次贫三项。但被灾待赈,每至数千户,分为极贫次贫,易于查验。至又次贫一项,与次贫相去无几,不便酌减赈恤,致有偏怙。且逐一查案分析,未免耽延赈期,徒滋胥役烦扰。应止分为极贫次贫,其又次贫,即列于次贫之内,一例办理”。(16)乾隆七年(1742年)以后,极贫、次贫的划分标准就大致确定下来,“又次贫”不再列入灾赈等级,极贫、次贫享受不同期限及数额的赈济,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山东省被灾较重之寿光等八州县,例赈之外,极贫加赈两月,次贫加赈一月”(17)

为使勘灾结果更与实情相符,清代对极贫、次贫的判定不是仅凭一时证据,而是平日就注意观察和积累,据灾民的长期财产情况判定。田少而家口多者“属无力,未可概为极贫”;田少且收获少,即便丰年也不能养数口之家者,“自应除不藉田亩生计者不赈外,其余实系穷苦者,将年力壮盛可以食力者删除,不过酌量予赈。若计口授食,是歉岁获邀赈恤,反过于丰收矣”。(18)

因极贫、次贫等级会随灾情的发展而变化,“虽目前勘是次贫,正恐迟一二月后,又成极贫矣(贫家老弱多而壮丁少、妇女多而男丁少者,均当从宽查办)。如被灾六分尚有四分收成者,又当防其冒入极贫(被灾六分村庄,只赈极贫,不赈次贫)”。故对极贫、次贫等级的判定,是在勘灾官员亲赴灾区准确勘察灾民实情后才最后确定,并在勘灾册内详细记录户主贫困情形,“凡贫户,一切生业室庐器具情形,均于册内注明,愈详愈有益也”,(19)“嗣后着各该学政、转饬各学教官确查极贫次贫,造具花名细册,于按临之日投递,该学臣核实”(20)

极贫、次贫等级是分派赈济物资数额的重要根据,“已将被灾民人,一一确查。分别极贫次贫,核实散给米粮,并加添折赈米价”。(21)一般而言,赈济时极贫户给予的物资多、期限长,次贫户物资稍少、期限也短,“极贫则无论大小口数多寡,俱须全给。次贫则老幼妇女全给,其少壮丁男力能营趁者酌给”。(22)故乾隆初年直隶总督方观承就强调,在次贫户内,老幼数口“俱入赈”,“壮丁无庸滥给”,勘灾人员需当面“晓谕”,晓谕后次贫壮丁还能说出其特殊困难,则再酌情入赈,“须当面明白晓谕,仍于册内注明(极贫例不减,只虽壮丁,亦当与赈。惟次贫壮丁不得滥给,向来查户有应减之口,常不令知之。今必谕以应减之故,使之心折。假令彼有言而委员不能夺之,即仍入应赈。如此则委员不致任情率办)”。(23)如乾隆八年(1743年)直隶旱灾的赈济就是按极贫、次贫等级确定赈济钱粮数额的,“查明应赈极贫次贫口数,共约大小口一百八十九万余口,约共折大口一百五十八万余口,合普赈加赈月分,银米兼赈,约共需米五十七万五千余石,银八十六万余两”(24)

极贫、次贫等级还是决定赈济期限的重要依据,其间差别极大。如实施加赈时,极贫加赈两月,次贫仅加赈一月。乾隆八年(1743年),山东省陵县等地“被灾十二州县”,就于例赈之外,“将成灾六七八九分之极贫者,加赈两月;七八九分之次贫者,加赈一月……又议准:江南省海州、赣榆二州县灾民,极贫加赈四十日,次贫加赈三十日”。乾隆九年(1744年)复准直隶省天津、河间、深州所属被灾较重之贫民,“于例赈外,次贫加赈一月,极贫加赈两月”;乾隆十一年(1746年)复准山东省被灾较重之寿光等八州县,“例赈之外,极贫加赈两月,次贫加赈一月”(25)。乾隆十六年(1751年),两江发生水灾,宿州、灵璧、虹县、五河、宿迁、邳州、睢宁、海州、沐阳等处成灾最重,凤阳、临淮、怀远、凤台、寿州、霍邱、清河、桃源、安东等处为成灾次重之区,在进行赈济时,也是按照极贫、次贫等级确定再赈的期限,“壬寅谕,据黄廷桂摺奏,上下两江,去年被水……已普沾存济,而冬末春初,赈期已毕,青黄不接,民力犹恐难支等语。着再加恩将被灾最重之州县,极贫加赈三个月,次贫加赈两个月。次重之州县,无论极贫次贫,俱加赈两个月。其贫生饥军等,随所在地方一体赈给”(26)。又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江西、湖北、江苏等地发生水灾,也按不同灾等及极贫、次贫户等确定赈期,“再加恩将南昌等县被灾九分十分之极贫加赈两月,次贫加赈一月……去年湖北汉阳黄州府属夏雨稍多,江水漫溢,所有被灾较重之区,着再加恩将成灾九分之极贫,加赈两月;其九分之次贫,与七分八分之极贫次贫,均加赈一月……江苏各府属州县上年雨水过多,间有偏灾,着再加恩将被灾九十分之极贫,加赈两月;九十分之次贫、八分之极贫,均加赈一月。又谕:安徽各属,上年因春夏雨多,或江湖泛涨,被有偏灾,着再加恩将怀宁等十四州县被灾九十分之极贫,加赈两月;九十分之次贫、八分之极贫,俱加赈一月。其安庆各属均随屯坐州县一体加赈”(27)

总之,极贫、次贫户等的勘定关系到赈济期限及赈济数额,意义至为重要。清代对极贫、次贫的灾荒赈济标准几乎与官赈相始终,只是不同时期的赈济标准及措施有所不同而已。

但在极端灾害突然发生时,极贫、次贫等级的划分就显得没有了价值。因为此类灾荒发生后,几乎所有灾民都遭受了类似的打击,无论贫富,生存都面临绝境,在勘灾的同时就必须进行赈济,一般无暇也不可能再去区分极贫、次贫,赈期及数额都是相同的。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对上年江苏水灾较重之州县,就采取不分极贫、次贫一体赈济的办法。“闻上年被淹之后,至今淖深数尺,尚难耕种,麦收已复无望。着将被灾民户,无论极贫次贫,于停赈之后,再行普赈一个月。俾穷黎接济有资,不致乏食。”(28)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山东水灾,民房大部分坍塌,居民露宿,给灾民发放搭盖棚户费时,不可能再分极贫、次贫。“山东省水冲民房,露宿之时,不论极贫次贫又次贫,按户先给搭棚银五钱。”(29)

但在灾民初步安定下来后的赈济中,极、次贫的划分则成为确定赈济期限及数额的主要依据。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山东水灾后,给予灾民搭棚费后不久,就按极贫、次贫标准给予维修房屋的费用。“在验给修费银,极贫每户一两五钱,次贫每户一两,又次贫每户五钱。”(30)又如乾隆四年(1739年),因江南上年歉收进行赈济。“据部臣与该督定议赈济之例,极贫户口赈四月,次贫者赈三月,又次贫者赈两月……下江地方,着将极贫之民加赈一月,上江去岁歉收,较下江为甚,着将被灾五分以上之州县,加赈极贫、次贫者二月;被灾四分以下之州县,加赈极贫者一月。该部可即行文该督抚,预先筹办米谷,并饬有司实力奉行,俾闾阎均沾实惠。”(31)又如乾隆六年(1741年)对江南江浦、六合、海州、沭阳等地的极贫灾民“加赈两月”,次贫灾民“加赈一月”;清河、桃源、安东、铜山、沛县、宿迁等地的极贫灾民“加赈两月”。(32)

在具体实施中,极贫、次贫的赈济期限及数额也据灾情的具体情况而适当变通。在一些灾情程度类似的地区,如十分灾时就区分极贫、次贫,但在灾情次重地区却不分极、次,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上下江被灾州县,例赈之外,将灾重之宿州等十三州县,极贫加赈两月,次贫加赈一月。被灾次重之泗州等八州县,无论极贫次贫,均加赈一月”。(33)

有清一代,对极贫、次贫的灾荒赈济几乎年年都在进行,不胜枚举。尽管各地、各年的标准不尽一致,但极贫、次贫却一直是确定赈济期限及数额的标准。一般说来,被十分灾,极贫给赈四个月,次贫给赈三个月;被九分灾,极贫给赈三个月,次贫给赈两个月;被七八分灾,极贫给赈两个月,次贫给赈一个月;被六分灾,极贫给赈一个月;被六分灾之次贫及五分灾民,例不给赈,止准酌借口粮,春借秋还,“其酌借月份,或银或米,随时酌定详给”。(34)乾隆五年(1740年)定例,成灾六分者,极贫加赈一个月;成灾七八分者,极贫加赈两个月,次贫加赈一个月;成灾九分者,极贫加赈三个月,次贫加赈两个月;成灾十分者,极贫加赈四个月,次贫加赈三个月,每大口日给米五合,小口二合五勺,扣除小建,银米兼放。(35)此后的赈济就以此为标准,如乾隆六年(1741年),江苏省山阳、阜宁、清河、桃源、安东五县因水灾“两次失收”。次年(1742年)“夏麦又被淹”,赈济时就据极、次及大、小口的标准进行,“极贫之民,除先行抚恤一月外,应加赈两月;次贫之民,普赈一月。极贫从七月至八月,次贫以八月,动用常平仓储,每大口月给米一斗五升,小口七升五合,谷则倍之”。(36)

(二)确定灾民大小口数额

在对灾区户口进行勘定时,对灾民年龄即大口、小口的勘查及审定,也是审户的一个重要内容。

大口、小口是发放赈济物资的标准,即因灾民众年龄段的不同,享受赈济的数量也就有所不同。乾隆七年(1742年)江南水灾后,乾隆帝就强调勘灾时必须明确区分大、小口,并严厉斥责了裁减赈济人口数的官员。“向来外省地方灾荒,有司办理不善。每将应赈人数,有意裁减,以致人多赈少。国家虽沛恩膏,而小民仍有不免饥馁者。今年江南被水甚重,且当连年灾荒之后,更非寻常可比。凡属应赈灾民,务须将大小口数,据实造册。不得仍踵前弊,致有遗漏。可速传谕钦差大臣及该督抚加意稽察,转饬有司实力奉行。”(37)

一般说来,十六岁以上为大口,十六岁以下至能行走者为小口,襁褓婴儿不算入赈济的范围,“不准入册”。(38)大、小口不同,赈济标准也就不同。小口的赈济数额仅是大口的一半或更少一些,如康熙四十年(1775年),甘肃省河州所属土司发生旱灾,就照内地标准,每大口月给米一仓斗,小口月给五仓升;康熙四十二年(1777年),江南省亳州等州县赈济饥民,“大口每名日给米五合,小口日给二合”。(39)但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对大小口的划分也是不一样的,如直隶对大小口划分的标准以十二岁为限,浙江则以十六岁以上为大口,能行走者为小口,(40)而赈济的标准也就依据当时当地大小口划分的标准进行。

对特殊形式或损失相似的灾荒,赈济时就不一定按大小口标准进行,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十一月,云南江川、通海宁州、河西、建水等五州县发生地震,“倒坏房屋”。次年(1764年)赈济时规定,“压毙人口,每大口给银一两五钱,小口给银五钱。压伤不论大小口,每口给银五钱。现存被灾各户,每口赈谷一石,幼者赈谷五斗,折色谷每石折银五钱”(41)

受灾户口、极次贫等级及大小口数额的初步划分,也是乡保等基层管理者在做勘灾前期准备工作时要完成的工作,这些最初的数据呈给州县后,列入州县官最初呈报给勘灾委员的草册内,“仍将各庄被灾分数、极贫次贫大小男女名数汇造简明册,申送上司查阅”(42)。勘灾委员再以草册为基础,以村庄为单位,亲自挨家挨户地进行勘察核实,“嗣后委员查赈,务必挨户亲查,详察情形,参考原册,查照后开规条,酌分极次,查明大小口数,当面登册,填给赈票。勿怠惰偷安,假手地保书役代查代报,致滋混冒”。因勘察是以村庄为单位进行的,勘灾委员每查完一庄,就将数据进行总结,填报到表册内,再查下一村,“即行结总,再查下庄”。每日将查完村庄的“赈册票根固封缴县,仍将查过村庄饥口名数,或三日,或五日,开折通禀查核”。(43)“乡村之僻小者易于稽察”,“如村大人众,又有劣衿棍徒串通把持,弊端百出”,外来委员在勘察中标准极难把握,在勘灾中“尤宜加意清厘,责重乡地牌头按户实报”。(44)

(三)勘定灾户财产损毁情况及其人口伤亡的数额

各勘灾委员在进行实地勘灾时,除了对灾区位置、受灾田地的成灾分数、受灾的人(大小)口数量等方面进行确勘外,灾民财产的损失情况、人口死亡数等也是其确勘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灾民财产损失情况的勘察,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灾民房屋的存剩情况,即灾民房屋是否倒塌损毁。房屋的存留与否,直接关系着灾民能否安居。清代的赈济,无论是制度层面或是具体实践,对此都比较重视。若房屋受损,无论是否成灾,也无论贫次情况、人口数额,官府都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先行赈给灾民银两以修缮或搭盖新房。这是清代赈济中较富人性化的法规和措施,真正把灾民的生存基础放在考虑和解决的首要位置,也把各位皇帝“念切民瘼”、“俾穷民不至失所”等思想落实到救灾实际。

二是灾民房屋内财产受损情况,即粮食、家具、什物、衣物等的损毁程度及状况、数额等都在委员勘察的范围之内,并把结果详细记录在册,以为赈济、蠲免、缓征或借贷、抚恤的依据。

三是灾民主要生活及生产来源等财产的损失即家禽、家畜的伤亡情况。如灾户是否有鸡、鸭、鹅、鸽等飞禽,是否有猪、狗、猫等家畜,是否有牛、马、驴等牲口,若有,则将原数、现余数、死亡数等一一记录于图册内。作为灾民的主要生产力及交通工具的牲畜,既是主要财产,也是基本生活来源之一,其伤亡对灾民的生产生活将造成极大影响,成为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影响因素,备受官府关注,成为审户时财产勘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成为灾赈时蠲免和借贷的重点关注对象。如春耕时除借贷籽种外,还借贷或赏给耕牛,或采取禁止宰杀耕牛的措施等。雍正三年(1725年),直隶发生水灾,除“发太仓之贮,运奉天之粮,分遣官员,察视赈济”外,为保证春耕所需耕牛,“被水之区,官给耕牛,令其及时播植”;(45)雍正十一年(1733年)二月,杜尔伯特发生灾荒后,谕令赈济杜尔伯特灾荒户口,并“赏给耕牛籽种”(46)

四是对灾户人口伤亡情况及数额的勘定,这既是审户的主要内容,也是边勘边赈时进行初期赈济的主要依据。散赈是勘灾中最先实行的赈济,有人口伤亡的灾户首先就能得到官府钱粮物的接济,如赈给丧葬烧埋银两、治病疗伤银两等。故勘灾审户时不仅人口死亡情况要详细记录在册,初赈时给予的钱物也要记录清楚,以作为日后是否续赈及确定续赈数额的依据,也作为是否蠲免或缓征借贷的依据。

(四)填报审户图册

勘定清楚了受灾户口、极贫次贫等级、大小口数之后,就完成了审户中较为重要的前期工作,之后就进入审户的最后一个环节——将勘察结果填入表册,即填报审户图册。册内须将户名、极贫次贫等级、大小口数额、家产情况等填写清楚,呈报府州县及督抚,作为发放赈票、制作赈簿、填报勘灾结册以及确定赈济期限及等级的依据。

审户图册的装订及填写有一定的格式,每页刊列号数,看填写需要及方便,数十页装订为一册。表册首先以天地玄黄等字样为委员号记,“人占一字,印于册面”,并从勘查村庄名字中摘写一字,编为册内号数,委员执册挨户登注灾民姓名、口数,并与州县最初呈报的草册查对,验看二者是否相合,“如某项口无,则填以圈,按户注明极次字样”。查完一个村庄,就合计男女小口的总数,注明于册后;若一日查过数个村庄,那就通计数个村庄男女小口的总数,亦在册后注明,“封送总查之厅印官复核,移交地方官办理”。(47)故图册中的每个数据都是经勘灾官员亲自勘察后确定的,有较强的客观性。

审户图册样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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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代审户的意义

经过查造灾户数额、确定灾民贫困等级及大小口数额、勘定财产损毁及人口伤亡数、填报审户图册等工作后,审户工作即宣告结束,其后即进入勘灾的其他流程及赈济过程。

审户所确定的极贫、次贫等级及大小口数额、财产损毁及人口伤亡情况等,就成为发放赈济物资、确定赈济期限的重要标准。从这一层面而言,审户的意义极为重大,对灾民的生活、灾区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都能产生巨大影响。尤其在对程度严重、范围较广的灾荒进行初期赈济时,主要就是依据审户确定极次贫、大小口以及灾情分数、等级等标准进行的,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如乾隆二年(1737年)山东旱灾后,法敏就依审户图册中极贫、次贫和大小口数额进行赈济的,“查造户口,宜分别极贫次贫……将极贫赈三个月口粮,次贫两个月口粮;大口每月给谷三斗,小口谷一斗五升,统于六月为始”。(49)又如乾隆七年(1742年),江苏发生了严重水灾,对山阳、阜宁、安东、清河、桃源、铜山、沛县、邳州、宿迁、睢宁、海州、沭阳等12个灾情较严重的州县进行赈济时,就以“极贫之民,先抚恤一月”为标准;在对甘泉、高邮、兴化、宝应、泰州、盐城等灾情严重的6州县进行赈济时,“不分极贫次贫,皆先抚恤两月。极贫自十月起,赈四月;次贫自十一月起,赈三月”;对灾情次重的六合、江都两县,“极贫自十一月起,赈三月;次贫自十二月起,赈两月”;灾情稍轻的江浦、丰县、砀山、赣榆四县,“极贫自十一月起,赈两月;次贫自十二月起,赈一月”。(50)

总之,清代各灾区在灾后实施赈济时,绝大部分灾区能够顺利推行赈灾措施,并取得良好的赈灾成效,反映了审户图册数据的准确性及重要性。现当代救灾得益于发达的交通及通信技术,灾情得以及时上传、救灾物资及时运达发放,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灾害的危害程度,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但很多地区的救灾及其成效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与地方政府、救援团体及民众对灾情、灾民的具体情况了解不细致、不准确有极大关系。从这个层面上看,清代的勘灾及审户就具有极大的现实借鉴意义。

【注释】

(1)*周琼,女,云南大学西南环境史研究所、历史系教授,历史学博士后,主要从事环境史、灾荒史、西南地方民族史的研究。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清前期(1644—1795)重大自然灾害与救灾机制研究”(09XZS010)成果之一。因篇幅限制,本文系会议论文节选。

(2)(清)万维翰:《荒政琐言·查赈》,见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70页。下引文仅录书名、卷数、页码,其余略。

(3)(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3《查赈事宜》,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2卷,第572页。

(4)(清)万维翰:《荒政琐言·查赈》,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470页。

(5)《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三)》卷195,“乾隆八年六月下”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版,第511页。下引文版次同,略。

(6)(清)万维翰:《荒政琐言·查赈》,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470页。

(7)(清)万维翰:《荒政琐言·查赈》,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470页。

(8)《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卷43,“乾隆二年五月下”条,第761页。

(9)《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二)、(三)》卷72、卷81,“乾隆三年七月上”条、“乾隆三年十一月下”条,第155、284页。

(10)《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0《户部》卷119《蠲恤六·救灾》,第83页。

(11)(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3《查赈事宜》,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2卷,第572页。

(12)(清)万维翰:《荒政琐言·查赈》,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469页。

(13)(清)万维翰:《荒政琐言·查赈》,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469页。

(14)(清)姚碧:《荒政辑要》卷1《灾赈章程》,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749页。

(15)(清)姚碧:《荒政辑要》卷1《灾赈章程》,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749~750页。

(16)《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1《户部》120,《蠲恤七·赈饥一》,第101页。

(17)《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1《户部》120,《蠲恤七·赈饥一》,第102~103页。

(18)(清)万维翰:《荒政琐言·查赈》,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469页。

(19)(清)方观承:《赈纪·办赈事宜八条》,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524页。

(20)《高宗纯皇帝实录(四)》卷246,“乾隆十年八月上”条,第176页。

(21)《高宗纯皇帝实录(四)》卷234,“乾隆十年二月上”条,第21页。

(22)(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3《查赈事宜》,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2卷,第572页。

(23)(清)方观承:《赈纪·办赈事宜八条》,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524页。

(24)《高宗纯皇帝实录(三)》卷201,“乾隆八年九月下”条,第589页。

(25)《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1《户部》120,《蠲恤七·赈饥一》,第102~103页。

(26)《高宗纯皇帝实录(六)》卷380,“乾隆十六年正月上”条,第3页。

(27)《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2《户部》121,《蠲恤八·赈饥二》,第113页。

(28)《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四)》卷262,“乾隆十一年闰三月上”条,第398页。

(29)《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0《户部》119,《蠲恤六·救灾》,第85页。

(30)《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0《户部》119,《蠲恤六·救灾》,第85页。

(31)《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1《户部》120,《蠲恤七·赈饥一》,第98页。

(32)《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1《户部》120,《蠲恤七·赈饥一》,第98页。

(33)《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1《户部》120,《蠲恤七·赈饥一》,第102~103页。

(34)(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3《查赈事宜》,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2卷,第574页。

(35)(清)姚碧:《荒政辑要》卷1《灾赈章程》,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2卷,第751~752页。

(36)《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1《户部》120,《蠲恤七·赈饥一》,第100页。

(37)《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1《户部》120,《蠲恤七·赈饥一》,第100页。

(38)《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0《户部》119,《蠲恤六·救灾》,第85页。

(39)《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1《户部》120,《蠲恤七·赈饥一》,第95页。

(40)(清)万维翰:《荒政琐言·查赈》,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469页。

(41)《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0《户部》119,《蠲恤六·救灾》,第84页。

(42)(清)万维翰:《荒政琐言·查赈》,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470页。

(43)(清)汪志伊《荒政辑要》卷3《查赈事宜》,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2卷,第572页。

(44)(清)方观承:《赈纪·办赈事宜八条》,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524页。

(45)《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一)》卷45,“雍正四年六月”条,第667页。

(46)《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二)》卷128,“雍正十一年二月”条,第760页。

(47)(清)方观承:《赈纪·饬厅印官复核赈册檄》,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526页。

(48)(清)方观承:《赈纪·饬厅印官复核赈册檄》,见《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第526页。

(49)《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卷43,“乾隆二年五月下”条,第761页。

(50)《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271《户部》120,《蠲恤七·赈饥一》,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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