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牧业生物灾害执法体系建设
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其结果是不可逆转的,往往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宁夏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从源头上查处,严惩各种灾害违法行为,依法管理防灾减灾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可以从各防灾减灾部门的执法人员中抽调组成,由防灾减灾办公室对这些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培训,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培训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进而实现对全区农牧业生物灾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防灾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防灾减灾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同时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建立和完善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促进防灾减灾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
认真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宁夏动物防疫条例》有关条款,按照检疫业务范围,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实施防疫检查。对货证相符、证书有效的加盖讫章后放行;发现违章调运,根据《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的植物进行现场抽样检疫,再视情节轻重按动植物检疫法规进行处罚;对经检疫检查未发现检疫性病虫和能经除害处理彻底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放行;对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予以就地销毁;对现场无法进行检疫检验的退回原产地或通知到达地植物检疫站监督管理。对违章调运案件的处理,坚持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向当事人宣传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与依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和处罚意见的陈述和申辩。局部地区发生动植物检疫对象的,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动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动植物检疫对象传入;在发生疫情的地区,动植物检疫机构派人,在当地开展检疫检查和疫情普查工作。
(二)执法监督
切实加强对防灾减灾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有效的防灾减灾行政执法的双重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人员一方面要接受自治区农牧业生物灾害管理指挥中心的监督,另一方面要接受本部门法制管理机构的监督,杜绝其滥用权力。自治区农牧业生物灾害管理指挥中心还应主动向当地人大和政府汇报情况,听取人大和政府及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争取支持,自觉接受当地人大和政府的监督。要加强群众监督,自治区农牧业生物灾害管理指挥中心要将防灾减灾执法活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建立社会投诉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和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
(三)农牧业生物灾害法制建设保障措施
立法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它的实现不是孤立的,需要一定的配套措施来保障,在减灾法制建设中,全面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
搞好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是提高民众防灾减灾意识和技能的有效途径。加强防灾减灾的宣传与教育作为防灾减灾系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综合防灾减灾的应对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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