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技术创新平台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科技中介组织。其中企业是最重要的创新活动行为主体,应逐步成为技术创新知识应用创新投入的主力创新平台必须充分激发各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协调与联合科研机构应为创新活动提供知识和技术的支持;大专院校要为创新人才的培养知识的创新和传播发挥基础作用;而政府和科技中介机构要为创新活动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这三大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最终形成良好的有利于创新的产学研政合作机制,科技创新平台主体具有多元性。
一是企业。企业是最重要的创新活动实现主体与产生场所,担负着进行知识整合、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市场化的重要任务。企业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企业是平台所需资源的提供者。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业,拥有设备齐全的实验室,经验丰富的科研人员以及雄厚的资金实力,这些都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元素。其次,企业还是创新想法最初的来源地。创新想法往往是企业在生产和提供现有产品和服务时,发现其弊端之后萌发的,最初是以改进原先产品为目的的产物。这些试图改进原有产品的愿望和思路正是下一步科技创新平台进行产品创新的出发点。第三,企业是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创新市场化的重要渠道。任何技术改进和发明创造只有投入到现实的生产中,体现到改进的产品和服务上,为企业和社会创造实际的利润与价值时,才有意义。而企业正是将创新想法转化为科技商品从而实现市场化过程的场所,它是联系技术层面和市场层面的关键环节。
二是政府部门和科技中介机构。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同时扮演了平台建设的“引领者”、“支持者”与“监督者”。首先,作为“引领者”,政府通过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有力引领。如在2004年,我国政府发布了《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首次将平台的建设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在建设纲要的引领下,各省市结合自身科技发展现状,纷纷制定了适合当地平台发展的规范与办法。其次,作为平台建设的“支持者”,政府对其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助,并着力引导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平台的组建和运行之中。在平台发展过程中,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第三,作为平台建设的“监督者”,政府直接参与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过程。在参与策划和制定平台的总体规章制度和大体运行机制的同时,定期听取平台工作汇报和总结,对平台进行检察、考核与验收。科技中介机构。除此之外,科技创新平台还包括一些行业协会、社会相关组织中的合作机构或网络组织等,因此,科技创新平台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中介机构是科技创新平台的服务主体。金融机构提供资金保障,吸引风险投资进入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高科技产业已经成为一个发展趋势。中介组织通过其专业化服务,在各创新主体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收集交流科技信息、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7]
三是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一般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教育的场所,包括大学、独立学院以及高等专科学校三大类,简称为高校。高校是创新知识和创新人才的储备室,为科技创新平台提供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发挥基础性作用。它在创新中的主要功能是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前沿技术的原始创新以及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等。在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的建设中,高校提供了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主要包括基础实验室、技术设备、研究场所和图书馆等在内的硬件设施,以及高校博大精深的文化资源、丰富的人力资源和科研成果等无形资源。同时,拥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的参与也为平台吸引了大量资金和项目,这些都是平台建设过程中的宝贵资源和财富。科研院所在主体定位与功能上与高等院校有很大的共通性,因此有些学者在研究科技创新平台时将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结合在一起,当成一个整体来考虑。与高等院校相仿,科研院所在平台的建设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研究开发的重要力量。科研院所为平台提供了大量有科研背景和实战经验的科研人员。这些科研人员与高校专家学者一起,组成了平台建设的研发团队。同时,科研院所也为平台提供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包括一些机器设备、实验室、研究开发基地、中试场地以及财政资源(包括科技创新基金、财政拨款等)和一些来自政策、市场等各个层面的信息资源,进一步促进平台的发展。
当前,我省科技平台的主体共建积极性还有待提升。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产业的构建、改造、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扩散等都是由政府控制的,政府是产业化的直接主体,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主体由政府转变为企业,企业逐渐认识到只有科技才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成为科技成果的主要需求者,政府由科技产业化的主体演变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企业功能的转变由于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旧的科研体制严重阻碍着企业作为科技产业化主体作用的发挥。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我省科技主力主要集中于大学和科研院所,但产业化经验不足,这些科研院所独立于企业之外,企业的科研力量相对薄弱,它在科技人员、高科技产品研制所需的实验设备、科技信息等方面与大学和科研院所相比,相差悬殊,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深度和速度。
我省科研单位与企业自成体系,独立运行,缺乏紧密联系。科研机构研究出的成果通过鉴定,获得奖励就算完成,而企业需要的是现成的可以采用的技术。因此,在科研成果到企业采用新技术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断层,没有明确的主体来完成这一转化工作,致使我国许多处于国际国内前沿的科技成果束之高阁,形成科研成果的严重浪费。同时,政府的引导及宏观调控作用发挥不明显,缺乏强有力的宏观控制和调控手段。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没有充分落实,科技贷款的规模和方式远不能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当前,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各主体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企业共建积极性不高
企业与科技创新平台内各主体间共建积极性不高。首先,企业缺乏自主权,由于我们国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在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还留有计划经济的痕迹,现阶段企业在战略管理及决策上还受到政府及上级部门的约束,其次,企业的自主权难以发挥。由于目前我国的企业经营者仍由政府及上级部门的任命,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很大程度还是受到政府的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尚未真正确立,现有企业大部分产权关系不明确,使他们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缺乏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求。再次,企业资金不足由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风险,企业不愿意投入大量资金,银行又由于资金的安全性不愿问津,仅靠政府投入已无法满足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的巨大资金的需求,传统的融资渠道不能满足科技成果产业化对资金的需求,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已成为制约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瓶颈”。最后,企业高科技人才缺乏我国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主要集中在政府所属的研究院所和高等院校,企业缺乏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科技人员,无法对科技成果的先进性、适用性、市场前景作出正确的分析。
二、政府、科技中介组织共建不合理
政府、科技中介组织在科技创新平台共建作用中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外部环境很重要,而环境条件主要在于政府对企业及产品市场的政策导向。政府的作用不是极左就是极右,即存在着管理过死或放任的态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管理渗透到各领域的各个角落,学校与科研院所没有自主权,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政府的引导作用,在环境建设方面,应该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开绿灯,政府应在制度创新下功夫,因为制度创新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适宜的宏观制度环境。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动力不足与制度环境的欠缺有很大的关系。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调节和分配的影响,政府在风险投资市场的建立上支持不够,致使风险投资市场发育不全,企业难以争取到科技成果产业化充足的资金和物力资源。另一方面,形成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制度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从根本上抑制了企业家的创新冲动,而企业家是科技创新的重要角色。国家不能在制度上对企业家的创新活动予以激励,打消了企业家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高风险的活动,抑制了企业家创新的积极性。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政府并非无所作为,在某一个阶段,甚至可以说起到主导的作用。尤其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初期,政府应该加大宏观指导力度,在政策引导、法制监管、市场规范、人文精神构建等方面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客观上存在着“市场的失效”,因而政府的干预作用是不能一概否定的,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政府甘于要从直接转向间接干预,通过政策、法制、税收、财政、金融等多种途径进行必要的干预,使科技成果产业化沿着正确的道路健康发展。
此外,中介服务机构是区域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服务水平好坏直接影响着科技创新平台网络化发展水平的高低。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平台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任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创新平台的绩效。但从实际调查来看,湖北省的中介服务机构尚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功能不完善、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由于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人员结构等不合理,往往不能提供专业服务,其次,中介机构对创新资源的集成和整合能力等往往不能适应科技创新平台内在运行要求,不能提供有效服务。另外,现有中介机构对科技资源的集成整合能力还不能与科技创新平台的需求相匹配,很多中介机构尚未成为各类平台合作与交流的媒介。
三、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不到位
尽管湖北省目前已建立起数量可观的各类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平台,但由于体制分割,仍存在产学研组织松散,尚未形成推动平台网络化发展的战略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缺少互动合作,创新要素部门所有、创新资源分割、创新扩散能力薄弱;二是企业尚未有效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优势,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缺少有效的合作。总之,由于未能设计有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没有围绕创新这一核心协同发展,湖北省尚未真正实现产学研的良性互动。高校、科研院所的现有科技评价体系往往只重视论文、专著、知识产权、经费、人才培养等,虽然有些学校制订了一些成果转化的制度,但在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未能有效体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指标,因此,科研人员的主要工作精力在研究、论文、成果上,对于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动力不强。
当前,湖北省尚未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面向市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价值取向与企业、区域需求及工程应用错位,重技术价值忽视市场价值,缺乏准确的定位,产业成熟度高的科技成果较少,产学研合作及全程双向参与不足,资源集成变小。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不均,政府倾向于向部属院校及中央科研院所进行资助,加上它们本身所拥有的规模、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其科技企业收入也有着绝对的优势。此外,湖北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机制也不够健全,不仅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有欠缺,在激发教研人员面向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化上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产业整体规模偏小,实力不强,目前的校办科技企业数量较少,且主要集中在重点大学,大部分高校的科技产业,尤其是地方高校科技产业的整体实力相当薄弱而与高校合作的企业效益一般,高新技术密集度、高附加值、高效益的特点尚不显著,竞争力不强。
【注释】
[1]武汉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金融支持机制及启示.http://www.whst.gov.cn/Default_593_14614,1.html
[2]李玉清,许朗.科技管理研究[J].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2006(4):128-130.
[3]林洲钰,林汉川,邓兴华.新视野[J].加快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创新与实现路径.2013(2):33-36.
[4]武汉市科技局.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金融支持机制及启示.http://www.whst.gov.cn/Default_593_14614,1.html
[5]王瑞丹,王韦.中国科技论坛[J].基于科技资源管理与共享的科技评估探讨.2011(12):5-8.
[6]熊胜绪,方晓波.wto与湖北发展研究中心.http://www.wtoznufe.com.cn/articleshow.asp?ContentId=3677
[7]马艳秋.校企共建创新平台的运行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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