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类历史还处于游牧阶段,人们都还是到处迁移的游牧民族时,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对整个社群的福利和安全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但是在他们定居下来,一些人变得十分富有,另外一些人逐渐变得贫困之后,政权便落入到那些富人手中。因为他们可以不必为生计而辛苦劳动,能够专注于政治。
我曾经对你们讲过,这种情形在古埃及、古美索不达米亚、古希腊和古罗马发生过。当欧洲从罗马帝国的崩溃中恢复过来,再次建立起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秩序时,这种情形便同样出现在移居西欧的日耳曼部族中。西欧世界首先是由一位皇帝来统治的。皇帝一般选自日耳曼民族大罗马帝国中的7个或8个最重要的国王。从理论上说,皇帝享有很多至高的权利,但大多是虚设,很少有实权。西欧的真正统治者实际上是大大小小的国王,但他们的王位从来就是摇摇欲坠的。而日常的管理则操控在数以千计的封建诸侯手中。他们的属民就是那些农民或农奴。当时没有几座城市,几乎没有中产阶级。但是在公元13世纪期间(历经整整1000年的缺席之后),中产阶级,即商人再次出现于历史舞台上。这个阶级势力的兴盛,如在上一章所说的,意味着城堡主人势力的削弱。
到目前为止,国王在统治他们王国时还只是把目光投注在贵族和主教们的需求之上,但是,随着十字军东征而不断发展壮大的贸易与商业的世界的现实,迫使他承认中产阶级的存在,否则他就会遭受国库日益亏空之苦。其实,国王陛下(如果按照他们当初隐藏起来的心愿行事的话)情愿向他们的猪和牛咨询财政问题,也不愿意向城市中的自由民求教。不过迫于形势,他们也毫无办法。他们只好吞下这粒苦果,因为它是镀金的。不过,其间也是发生过斗争的。
在英格兰,当狮心王查理不在任时(他去圣地抗击异教徒去了,但是在他参加十字军东征途中,他的大部分时间都被奥地利囚禁着),国家的管理权交到查理的兄弟约翰手里。在军事上,约翰比查理要逊色,但作为拙劣的治理者,二人倒是大有一拼。约翰担任摄政王没多久,就丧失了诺曼底和大部分的法国属地。这是约翰糟糕的政治生涯的开始。之后,他又卷入与教皇英诺森三世之争,教皇英诺森是霍亨施陶芬家族众所周知的敌人,如同200年前格里高利七世对付德意志国王亨利四世那样,他毫不留情地开除了约翰的教籍。公元1213年,约翰不得不屈辱地求和,其情形恰如亨利四世在1077年所为。
尽管屡战屡败,约翰却毫不惊慌,反倒继续滥用其王权,直到充满怨气的大臣们对他再也难以忍受的时候,只好将他禁闭起来,迫使他允诺好好治理国家,并永远不再干涉臣民们自古以来的权利。这一事件发生于公元1215年6月15日靠近伦尼米德村的泰晤士河上一个小岛上。那份由约翰署名的文件被称为《大宪章》。《大宪章》并没有包括什么新内容,只是以简明扼要的话重申了国王古老的职责,并列举了诸臣享有的各项权利。它对占当时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权利(如果有的话)给予极少的关注,少有涉及,但是对新兴的商人阶级则提供了某些保证。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宪章,因为它以前所未有的精确言辞,对国王的权力加以限制。不过总的来说,它仍然纯属一份中世纪的文件。因为它并没有涉及普通老百姓的利益,除非他们刚好是属于诸臣的财产,必须保护他们免遭皇室暴政之害,如同男爵的森林和牛应必须严加看守以抵制皇家林务官的过分热心。
但数年之后,我们在陛下的议会上开始听到颇不相同的论调。
约翰无论从天性还是性格倾向上来说都是一个十分恶劣的家伙。他刚刚才庄严许诺要遵守大宪章,但随即就破坏了其中的每一项条款。不过庆幸的是,不久他就去世了,他的儿子亨利三世继位。亨利三世面对重重压力,不得不重新承认《大宪章》。与此同时,他的查理舅舅,忠诚的十字军战士,已经使国家耗费了大量的钱财。亨利不得不想方设法寻求一笔小小的贷款来偿还精明的犹太放债者的债务。但是,作为皇家顾问的大土地所有者和大主教们却难以为国王提供这笔急需的金银。无奈之下,亨利只好下令把几个城市的代表召来参加他的大议会的例会。公元1265年,这些新兴阶级的代表首次正式列席。不过,他们只是被准许作为财政专家来参加会议的,而不参加对国家事务的一般性讨论。他们的建议也仅限于如何增加税收方面。
但是逐渐地,有很多问题都要征询这些“平民”代表们的意见。最终,这个由贵族、主教和城市代表组成的会议发展成固定的国会,用法语说就是“où l’on parlait”,意为“人民讲话的地方”,重大的国家事务决定之前都要在这里商讨。
不过,这样一个拥有一定执行权的咨询会议并不像普遍所认为的是英国的发明,这种由“国王和他的议会”共同治理国家的政治制度也绝不仅仅限于不列颠群岛,在欧洲各地均可以看到这种情形。在一些国家,如法国,中世纪以后皇权的迅速滋长已经将“国会”的影响力降低到零。公元1302年,城市的代表已经被吸收到法国国会的会议中,但是过了5个世纪,这个“国会”才强大到足以维护中产阶级,即所谓的“第三等级”的权利。随后,他们努力工作,拼命想弥补时间上的损失。经过法国大革命天翻地覆的动荡,终于废黜了国王、教士和贵族的特权,使普通平民的代表成为这个国家的真正统治者。在西班牙,“cortes”(国王的议会)早在公元12世纪的前半期就已经向平民开放。在德意志帝国,一些重要的城市成功获得“帝国城市”的地位,帝国议会必须听取其代表的意见。
在瑞典,民众的代表早在1359年召开第一届全国议会时就已经赫然列席。在丹麦,古老的全国大会在公元1314年复兴,虽然贵族阶级不惜牺牲国王和人民的利益以取得国家的统治权,但城市的代表从未被完全剥夺其权力。
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国家,有关代议制政府的情况更为有趣。在冰岛,掌管全岛事务的自由土地拥有者所组成的大会从9世纪就开始定期召开,并延续了1000多年。
在瑞士,来自不同城市的自由民竭力捍卫他们的议会,防止邻近地区一些封建主的掠夺,并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最后,再来看看低地国家。在荷兰,早在13世纪,各公国和州郡的议会就允许第三等级的代表出席了。
到公元16世纪,一些小省份联合起来反抗他们的国王,在“市民议会”的一次庄严会议上,他们正式地将国王陛下废除,并将神职人员赶出议会,彻底废除了贵族的权力。7个地区一起组成了新的尼德兰联合省共和国,享有完全的政府管理和行政权力。在美国,城市议会在没有主教,也没有贵族的情况下,统治国家长达2个世纪之久。城市变得至高无上,善良的自由民也成为了这片土地的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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