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论人与环境之间的道德关系时,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伦理道德的遵守会涉及个人的利益,比较突出的表现是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的对立。在现行的国家体制下,总是有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之分。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和利益有可能损害到公有的财产,同样,从功利主义出发,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个人的利益也可能会受到损害。比如,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偷偷超标排放,这样做企业自己降低了消除污染带来的成本,但危害了公众的利益;同样,为了保持水土,政府利用国家机器禁止山民多年的伐木为薪的传统习惯,这样做损害了山民的利益。这些问题中都涉及公有和私有财产的概念。
与西方世界不同,中国是唯一延续和继承了数千年文明的国家。在中国,私有财产概念一直比较模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这几句话明白无误地说清楚了财产的所属关系。土地是王的。当然王是管理不过来的,所以由个人经营管理,个人拥有使用权,但所有权仍然是王的。到了当今社会,把“王”变成“国家”,这几句话同样适用。土地是国家的,个人拥有的只是使用权。
西方世界普遍接受的财产权的概念来自洛克(John Locke)。洛克的财产权概念包括两个假设和一个过程(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2009):
假设1:个体的人全权拥有他自己的身体和劳动力;
假设2:土地的自然状态是无主的,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人能完全控制它;
通过这个过程,某个人拥有的劳动力与无主的土地结合(即该人在该土地上劳作),他的全部劳动力就转移到这块土地上,这个人就开始拥有这块土地。
不管是中国的朝代更迭之后大家默认的天下土地的姓氏,还是洛克的土地财产权的拥有过程概念,这个财产权生成或转移的实现要得到大多数人的公认。这种认可本身就是一种秩序,或者一种伦理的体现。
对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来说,洛克的财产权概念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游牧文明,他的这个概念就失去意义了。游牧民族并没有固定的居所,羊儿们吃掉草原上的草算不上牧民在那里劳作,而且他们始终在游牧,更可能的是大家都会来同一片草场放牧。在一个部族里更像是公有这片草场。
所以,在对洛克的财产权概念的质疑中,有人指出,在西方对美洲和大洋洲的殖民过程中,殖民地的土著的土地被强行私有化了。这是把一种文明的伦理规范强制性地应用到另一种文明上的最典型的例子,其中往往充满血腥和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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