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定了专属经济区这一项新的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毗邻领海的一个区域。
从现实中来看,海洋大国或岛国更容易获得较大面积的专属经济区。如美国除本土东西两侧延伸的大陆架外,还在太平洋、大西洋上拥有夏威夷、关岛等属土,宣称是世界上拥有最大的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法国利用其在太平洋上的属岛,也宣布拥有极大的专属经济区;澳大利亚由于四面环海,注定其拥有较大的专属经济区。此外,只要是岛国,也都堪称是“海洋大国”。如位于南太平洋的岛国图瓦卢陆地面积只有26平方公里,但构成国土的200多个珊瑚岛散布在22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内,其专属经济区超过90万平方公里,是国土面积的3.4万倍!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所享有的权力包括: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也要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一切“按章办事”。
任何一个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专属经济区既不属于公海,也不属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具有独立地位的海域。专属经济区本身不是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也就是370.4公里。
到1995年为止,世界上共有112个沿海国确定了200海里区和专属经济区,其中专属经济区80余个,还有一些国家宣布了专属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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