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上海市政府提出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建设分三步走的决策。第一步,在街道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第二步,在区(县)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第三步,建立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
1997年,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授权,城市管理重心下沉,上海100个街道组建街道监察队,实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简易程序的综合执法。
1998年10月,浦东新区把市容监察支队、城市路政管理支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园林绿化监察支队、路上客货运稽查大队、排水监察中队整建制合并成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监察总队。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决定在上海部分区进行以市容市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试点,授予试点区组建的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地实施上海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区级行政机关和法规授权的区级组织实施的七个方面的行政处罚,由此开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9月20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88号令),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规定,新组建的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执行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市政工程管理、水务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职责。与国内其他城市综合执法模式相比较,上海模式的特点是,在中央政府许可下,由地方法规授权进行的试点。[10]
2000年11月,经上海市政府批准,上海的徐汇区、黄浦区、浦东新区三个区率先开展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的试点。将三个区原有的街道监察队、区市容监察支队、区路政监察中队、区绿化监察中队等四支执法队伍归并,组建区城管监察大队,承担市人大、市政府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房地产、环保、工商、公安、市政、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的法规和规章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权。2001年4月,上海市政府又批准卢湾区、静安区、闸北区、普陀区四个区为第二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单位。2002年1月,市政府又决定将长宁区、虹口区、杨浦区三个区扩大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第三批试点单位。至此,上海的10个中心城区已全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2004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市政府[2004]3号文),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市容、市政、绿化、工商、公安、环保、水务、建设、房地产、城市规划等10个委局实施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153项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起来,转移给各区的城管监察大队组织实施,并将上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从试点阶段的10个中心城区向全市各区(县)推广,全市所有区(县)都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建立城管机构和组建城管队伍。
2009年,随着南汇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浦东新区对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进行了调整,成立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和城市管理专业执法大队。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具体承担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日常工作,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在新区范围内相对集中地行使市容、市政、水务、城市交通领域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以及在房地产、城市规划、林业、绿化、环保、食品药品、文化以及镇政府等领域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下设水务稽查、交通运政稽查和公路路政(渣土)三个专业执法大队、三个督察(机动)大队和一个保税区执法大队。而各街道(镇)分队由街道(镇)政府进行日常管理,按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要求,“在各自区域范围内对街道(镇)分队进行除水务、交通运政、公路路政(渣土)专业以外的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承担区域内的机动执法任务”。这就意味着浦东新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进一步向“条”集中,由区级支队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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