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道德
1.个体道德产生
道德是一定社会经济的产物,是一定社会形态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观念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人们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道德具有社会功利性、阶级性等特点。但是,道德与法律不一样,它必须内化于人们内心,才能起作用,它具有自律的特点。
道德产生于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群体有了矛盾和冲突,需要中介调节和缓解的时候。道德深入人心发挥作用的程度也取决于这种需要的程度。道德产生于冲突之时,因为人类自始至终存在着人性和兽性二重性的困扰,在分享大自然的恩赐及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好处时,每个人都会遇到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如若顺其自然,其结果只能是争斗和厮杀,互相吞噬,最终导致人类的毁灭。但是人类的生存欲望又会阻止人们这么做,于是便需要一个调节人们矛盾的工具,于是便出现了道德。最初的道德仅仅是调节人际关系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恶化,如不及时调整,也将直接影响人类生存,于是环境道德、生态伦理、科技道德便应运而生。
2.个体道德需要
需要是人们的行为活动的积极性之源泉和根本的内在动力,人们因物质需要而生产劳动,因政治需要而进行政治活动,因道德需要而进行道德实践。凡需要总是表达着客体对主体具有某种意义或效用而使主体对客体产生的一种心理倾向。于是,可将个体道德需要定义为:个体基于道德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的认识而产生的,对于一定的道德环境、道德规范、道德行为和自我完善道德人格的心理意愿。
个体道德需要与其他形式的需要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其基本特征有:(1)利己性和利他性的统一。道德需要具有利他性,这是大家公认的,然而道德也具有利己性的一面。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每一种本质活动的特征,每一种生活本能,都会成为人的一种需要。”“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从自己本身出发。”“人们所奋斗争取的都与他们自己的利益有关。”“如果我根本不存在,我又怎能成为有德行的人呢?”可见,个体道德需要是人的本质反映,是个体利益的满足,具有利己性的特点。当然,不能把道德需要这种功利性简单地等同于对有形外物对象的占有。人是唯一具有精神需要的动物,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思考和追求自己存在的意义,期望自我价值的充分实现,这样他就可能将利他行为视为自己人生价值的实现。我想,这也是将来社会最主要的价值评价标准。(2)层次性和整体性的统一。从道德需要的内容结构来看,道德需要具有从低到高三个不同层次:第一层次,个体需要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环境具有良好的道德氛围,这一层次的道德需要具有强烈的个人功利性;第二层次,个体为能更好地生活而关怀道德,为了能使“我”生活的心情舒畅,“我”的言行应该符合道德需要。由于这一道德需要动机所发动的道德言行直接结果可能是利他的,但它遵循社会交往理论中的互酬原理,道德个体也能获得利益上的满足。社会上大多数人的道德需要处于这一层次;第三层次,个体出于道德人格的完善而追求道德,这时道德需要已完全超越了狭隘的个人功利性,个体认识到道德追求是人所特有的高级需要,是健全人格的核心要素,是自我完善和自我价值实现的主要内容。同时,道德需要中的三个层次具有整体性。这一整体性表现为:首先,这三个层次彼此相互关联,并存在着由低到高的发展趋势;其次,高层次的道德需要制约和统摄着低层次的道德需要,而整个道德需要系统又制约主体的道德修养水平;再次,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统一。就同一个体而言,其道德需要具有稳定性和可变性的二重性,个体道德需要的形成标志着道德主体已把一整套道德规范和道德价值内化,并且制约和指导其行为。当然,个体的生活环境改变,会产生不同的道德体验、不同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就不同的个体而言,道德需要又呈现出独特性和共同性的统一,每个个体的道德感受和经验都有其个别性,进而道德需要具有独特性;然而,个体道德需要就其基础和内容来看,不过是客观的共同的社会道德需求的内化和反映,每个个体所处的共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由此决定的道德关系这一大背景造就了个体道德需要的共同性。
3.个体道德主体性
个体道德的主体性,是指个人在道德中居于主体地位,它是人的主体性的特殊表现。也就是说,在道德与个人的相互关系中,个人不仅是道德作用的客体,而且也是承载道德的主体。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个体道德的主体性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个人绝非天生就是道德的主体。在原始社会,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人的自我意识还处于沉睡状态,盲目地遵循外在的规范、禁忌、习惯和传统。随着人类社会从野蛮状态向文明状态的过渡,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束缚人的种种桎梏的不断打碎,个人的自我意识才得以萌生和成熟,逐渐成为道德的主体。首先,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构成个人无法超越的道德情境,制约着道德主体的价值取向,个人的决定和选择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具体的社会历史内容;其次,个体道德的主体性以活生生的社会实践为基础,只有从这一点出发,才能深刻洞悉个体道德主体性的真髓。人类社会的整个历史就是在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人们的行为的总和,人的道德不过是人的活动的一个方面。个人对自我的改造,对道德至善的追求,对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的探索,以及在这当中蕴涵的主体能动性,总是和对客观世界的征服改造密切交织在一起,而且也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能显示出它自身的意义。
上述就是个体道德主体性的科学前提。由此出发,以下探索个体道德主体性的具体表现:(1)个体在道德生成中的主体性。首先,个体道德不是天生的,也不是强加的。主体的认识能力使个人在道德观念形成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动摄取的地位;其次,个体又总是在某种需要的支配下,树立自己的道德观念,需要的层次不一样,对道德的追求层次也就不一样,个体需要又是具体的、历史的、变化的,个体的道德追求也是在不断变化的;(2)个体在道德活动中的主体性。一切道德都是一个包含许多规范的系统,道德活动的实质就是个人按着道德规范去行事。这样,个人在道德活动中的主体性就集中表现为个人对道德规范的能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①把外在规范内化为内在需求。道德规范具有超越个人的客观性,表达社会、阶级对个人的需求,然而道德遵循自律原则,要求个人扬弃道德的外在规范性,并内化为内心的道德准则;②把抽象的规范化为具体的指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个人对主体自身、对客观情况有清醒的理智的分析,在复杂的矛盾面前,用自己的个人意志把道德规范具体化;③在多种多样的道德规范中作出选择。在复杂的道德情况下,需要个人根据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正确确定道德规范的等级,有所取舍;④在无所遵循的情况下创造道德规范。历史上经常发生道德规范落后于人的道德实践的情形,在社会生活急剧变革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情形尤其明显。这就需要个人在自由的和负责任的选择过程中,证实或否定那些用以克服特殊矛盾时所采取的种种措施的有效性,追求合乎历史进步的行为准则。(3)道德价值的主体性。道德价值表现为个人掌握世界的特殊方式,人对世界的掌握也就是通过对世界的认识和改造,使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它既包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改造,也包括对个体自身的认识和改造,在这两个方面,道德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人的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的一般特点是,既按照外部对象的尺度进行活动,又把自己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前者要求人在实践中遵循客观真理,把握客观事物的属性、本质和规律,后者的实质则在于按照主体需要创造性地改造世界,人在对人有用的价值形式上占有客体;人在运用道德掌握自我中所表现出来的主体能动性尤为明显,在个人道德观念中凝聚着人的自我认识,反映了个人对自我在世界上的地位、与社会及他人的关系、对人生的价值和使命、人的生命活动的意义这一系列永恒课题的领悟。道德体现了人的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把生命的存在提升为理想人格,自觉协调生命冲动与理性精神、个体与社会等等的相互关系,做到生活由自己负责,命运由自己决定。
二、个体道德建构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目前中国的生产力水平还没有达到很发达的程度,物质财富还没有异常丰富,要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道德水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也同样会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部分到整体最后占领全盘的过程。每个人由于主客观条件的不同从而在其道德及其发展上必然表现出差异性和复杂性,不可能完全平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立足现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夯实基础,以点带面。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体道德建构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
所谓个体道德,是指在一定社会生活中起一定社会作用的个体,为自我实现、自我完善而具备的且指导自身行为的道德准则的总和。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从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从社会和个体的层面、角度相对地区分为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社会道德表现为道德的宏观层面,个体道德体现为道德微观层面。
个体道德建构也就是个人道德上的实现过程,它是通过社会道德在个人身上的道德内化来完成的。通过这种内化,个体确证自我作为道德主体的存在,显示自我的道德个性。个体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通过对社会道德的学习和认同,将其转化为自身内在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进行践履从而形成相应的个体道德素质和道德人格。
1.自我实现的道德需要是个体道德建构的动力
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自然属性表现为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和欲望,表现为趋利避害的特征和无限扩张的趋势,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人类社会贪婪、自私等恶行的根源。社会属性是通过参与社会生活和接受社会教化所获得的。通过社会生活的同化和教化,个体完成从道德客体向道德主体的转化,形成自我道德实现的现实需要,促使个体自觉能动地选择和形成道德观念,进行道德践履,获得社会的认同。个体的生活史,就是一个积极了解、掌握、践履社会道德需求从而实现个人同社会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过程。
道德需要是个体发展、完善、实现自我、高尚利他的精神需求,它表现为坚持某种道德信念、践履某种道德行为的愿望和理想。它引导人们为社会整体利益,为某种正义、崇高的事业和信念,为个人人格的完善与实现而奋斗。一个人没有道德,似乎也能苟且地活着,但理想的生活,追求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的生活却一刻也不能离开道德。
个体道德需要一经产生便转化为巨大的精神力量。道德需要的产生固然要依赖于基本物质需要的满足,但自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有时并不以个人物质需要的满足为转移。“不为五斗米折腰”“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这正是道德需要的精神力量之所在。道德需要的产生是个体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通过对社会文化中道德价值观念的认识和掌握,并通过自身的不断修养而形成的。在此过程中,人们逐步树立起了什么是好的、坏的、善的、恶的以及应该的和不应该的等道德价值和正义的观念,这种观念一旦形成便成为一种独特的精神力量支配人的行动。这种应该、不应该的道德价值观念,作为内心的道德命令支配着人们的动机、意向和活动,从而成为人们的道德需要。道德需要的实质是对自我完善理想中道德因素的追求,道德理想是人的精神生活的支柱之一。
个体道德需要是实现社会道德的内驱力。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道德是对个体道德的整合而完成的,是个体道德践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外显形式。社会道德的良化取决于个体道德的良化,社会道德的败坏根源于个体道德的败坏。社会道德建设必须重视个体道德建构,而个体道德建构首先必须激发个体的道德需要。社会道德规范不能成为人们的道德需要,那么社会道德及其践履就不具有现实性。正如再美妙的艺术不能离开具有审美力的感官,这种社会道德的光芒也难以照亮死灭了的人的心灵。
近些年来理论界提出了所谓的“道德滑坡论”“道德代价论”“市场经济必然论”。无论这些观点是否正确,但在对我国现实道德状况的认识上可以说都坚持了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现阶段的道德水平有所下降且状况堪忧。应该说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优势,我们有数量巨大的理论、文艺、宣传队伍和组织严密的管理机构,我们的意识形态是人类思想文明发展的最新成果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干部、群众时刻接受着先进文化思潮的熏陶,但实际效果却难如人意。如何从激发个体道德需要的新视角出发,开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的新方式、新途径,从而实现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的又一治国方略是摆在教育理论界的一个重大课题。
2.自我导向和自我调节是个体道德建构的机制
个体道德需要为个体道德建构提供内在动力,但个体道德建构还要通过内部的功能机制才能实现。如前所述,个体道德是社会道德内化的产物,同时它又表现为自我导向、自我调节的微观机制。
自我导向就是个体在参与社会群体生活过程中形成的角色期待,角色期待代表个体的道德理想。我们知道,任何个体总是处在社会关系之中,总是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度过的。个体通过参与群体而参与整个社会生活。个体在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必然选择自我的角色期待,这种角色期待既是自我选择的结果,也是社会道德要求具体化的表现。个体正是在实现道德角色的过程中,一方面满足自身的需要,另一方面又满足社会群体的需要,将社会所期望的道德要求逐渐融入个体之中,成为指导个体行为的道德准则。
自我调节就是个体对自我导向的“角色期待”(理想中的我)和我的思想行为(现实中的我)的审视和修正。角色期待一旦形成,个体便在观念上把自我一分为二,即理想中的我和现实中的我。个体借助理想中的我确立自己在外部世界的方位,现实中的我成为对自己的言行进行评价和审视的标准和依据。正是这两个参照系的存在使个体能够衡量现实中的我是否达到了自我设定的要求,从而不断地监督与鉴定自我思想和行为的成熟性和可行性,并且按照反馈原则不断地对我进行认识和辨析,不断地发出信息,帮助和指导“现实中的我”越来越接近预定目标的要求。从这里可以看出,作为个体道德建构的道德内化,就是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把社会道德要求的信息输入到主体的自我意识系统中去,然后形成自身的微观和宏观参照系并发挥作用的过程;通过不断地自我认识、自我辨析、自我监督和自我控制,帮助指导现实中的我去接近理想中的我的要求,不断地唤起自我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当现实中的我偏离目标期待的要求时,个体主体便会感到内疚、羞耻,受到良心的谴责,促使现实中的我改弦更张,朝着既定目标的要求前进,以达到道德上的自我和谐。
个体道德形成过程中的自我导向和自我调节集中表现了个体主体在道德建设中的能动性。从字面上看,道德是道又是德,它既表现为外在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又表现为个体追求自我完善的思想、感情、意志与活动(德)。道德既可以从社会经济关系中寻找其根据,又可以从主体——人的方面寻找其机制,这也是道德区别于法律的方面,因为它是自觉能动的,而法律即是纯粹强制性的。
个体在道德建构过程中的能动性要求社会道德教育必须走一条民主化的道路。封建社会把封建礼教作为绝对律令要求人们无条件地服从于它的神圣性,结果是人的个性的日渐萎缩。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我们按马克思主义指导原则建立起了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道德体系,这对改变我国人民的道德面貌起了巨大的作用,但在思想道德教育上也还存在一些值得探索的方面。内容上忽视了人在道德需求上的层次性,习惯于把只有少数先进分子才可能做到的道德标准作为全民族的共同普遍标准提出,这样,全民族基本道德素质并没有普遍养成高层次的道德建设要求则欲速不达;方式上往往重灌输、规范,轻启发、引导。今天的道德建设不能再走传统的老路,应该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在要求,在坚持道德建设总的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个体在道德建设中的主观能动性,强化道德主体的自我导向、自我调节机制,亦即走一条民主化的道路。
3.良心和人格是个体道德建构的结果
个体在道德需要的驱动下,在社会环境中通过对道德取向和道德行为的自我导向和自我调节于是形成道德结果:良心与人格。良心是一种内在的、被人们所自觉意识且隐藏于内心深处的道德责任感;人格是个体在良心的支配下通过道德实践在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社会的对象性活动中的道德价值实现。前者表现为个体道德建构的内在结果,后者表现为外在结果。
良心是在长期的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中,社会道德规范在个体心理中经过积淀而形成的,是个体精神世界的重要部分,体现个体践履道德行为的标准和尺度。良心一旦形成,便成为一种道德责任感指导和约束自我的道德行为,同时以此为标准对个体自身和他人的道德行为进行道价值的评价和评判。当自我行为与良心相一致时,便感到自我道德上的满足和愉悦,反之则感到不安和痛苦;当对他人道德行为进行评判时,表现为认同、褒扬或不屑、谴责。良心一旦形成对个体来说,往往会有一种稳定不变的“巩固性”和理所当然的“公理的性质”。[1]
人格这个词在这里是从伦理学层面上来讲的,单纯地指道德人格。它作为个体与他人、与社会对象性活动中的道德价值实现,是通过他人、群体对自我道德行为的道德评价形成的。“孤独个人”无所谓人格,故所谓“修在内而成在外”。道德人格是个体主体道德素质、状况的集中体现,表现为个体独有的品格精神和对一定社会道德方式所持有的惯常立场、态度及行为模式。
很明显,人格是由良心所决定和支配的,因为人是一种理性的动物,人的道德行为受良心的指引和约束。同时,个体在道德实践中,通过他人、群体、社会对其人格状况的高度评价又成为一种强烈的自我意识而强化其良心使其在更高的层次上完善自己。在大多数情况下,良心与人格表现出一致性,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有些人迫于名利及权势等个欲望的诱惑,接受过高层次教育和道德条理的熏陶,在他人面前也能表现出高尚的行为和圣洁的人品,但其内心却包藏着不可告人的野心和阴谋。这些人我们称之为双重人格。因为他们的道德行为不是源自于良心的约束而是来自于名利的导引,人格不是良心真实、直接的反映,而是虚假、扭曲的反映。我国正处在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可以说领导干部道德人格的完善至为关键。正因如此,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为领导干部确定的人格标准就是: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言行一致。
4.个体道德建构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
(1)个体道德建构是社会道德转化为现实道德的基础。任何社会道德只有内化为个体道德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实道德。社会道德的生命力,最终取决于每个个体的道德自律程度和由此构成的整体综合效应。社会道德如果不能内化、转化为个体道德,不能成为个体的自觉、自愿行动,那么社会道德最终只会成为苍白无力的说教。
(2)个体道德建构是道德的“理论理性”转化为人的“实践理性”的中介。个体道德建构的根本不只是在于从理论的宏观层面确立和认同某种科学的思想体系,更重要的在于以科学思想理论为指导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好主观世界并转化为自我的自觉行动,使自己成为具有健全道德人格的“道德人”。人格与良心的分离实际上是道德的“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分离。个体道德建构使人们一方面进行道德“理论理性”的武装,另一方面使道德修养和理想人格的追求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从这个意义说,个体道德建构是道德“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转化的中介。
(3)个体道德建构是进行各个层次道德建设的综合基础。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都可以在个体身上得到综合反映。一个已婚的从业人员,既是社会公德载体又是职业道德的载体,也是家庭道德的载体,道德个体是各个层次道德的综合体。如果个体道德建设好了,个体在各个层次上表现出来的伦理行为都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客观要求,那么,对整个社会各个层次道德建设无疑将起到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
(4)个体道德建构对他人和群体具有强烈的道德感染力和影响力,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总是不断地通过自我的思想和行为对他及群体施加不同程度的影响与感染。一个人格完美的榜样的力量往往是无穷的。中国历来具有关注人伦、崇向人格的传统。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及新中国成立后一大批“道德圣人”的人格精神影响了几代人。就当前来说,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英雄人物和积极分子要充分利用、发掘他们的思想行为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精神动力价值,还要从生活上了解他们的疾苦,解决他们的困难。这样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种弘扬正气、贬斥邪恶的文化氛围,反过来又对每一位社会个体进行个体道德建构产生强大的外在激励作用。
注 释:
[1]陈新汉.论良心[N].光明日报,2001-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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