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良心自律能力低下
自律,既是良心的最高价值,也是良心的本质特点。因此,一个人的道德良心是否健康,是否发展主要体现于他的自律能力如何。罪犯道德良心的缺陷主要体现于自律能力低下。这种自律能力低下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良知黯淡。良知黯淡是由理性黯淡所派生的。所谓良知,是指道德主体对道德的理性认识,并在道德认识基础上所作出的道德价值判断。良心首先是由良知决定的,我们甚至可以说,良心首先是由道德知识决定的。道德知识的范围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身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在对上述各种关系的道德认识的基础上,人才可能形成“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荣誉,什么是耻辱”,“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什么是高尚,什么是卑鄙”等道德价值判断,并在求真的基础上去求善。这就是道德知识与道德品质的统一性,是真与善的统一性。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指出“美德即知识”的观点,他认为犯罪是由于无知,人若有了一个理性的灵魂,他就再也不会只关心自己的肉体和财产了。如果一个人知道犯罪会给他带来不幸,那他就决不会犯罪了。总之,知识是行善的充分条件(141)。作为理性主义伦理学的创始人,苏格拉底的名言是“要认识自己的无知”,“未经思考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或许,他忽视了情感,意志等人格要素对道德的作用,但他认为理性(知识)是道德的基础则是深刻的见解。良心首先是良知,马克思说过“理性把我们的良心牢附在它的身上”。良知黯淡乃至良知泯灭是不少罪犯之所以作恶的根本原因。在罪犯中,文化程度低下的人占大多数,由此可推断他们的恶行之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是因为缺乏道德知识。
第二,道德情感肤浅。道德情感肤浅是由自我情感体验肤浅所派生的。道德情感是良心的存在方式,良心生存于由爱的情感、荣誉感、人道感、同情感、义务感、崇高感等令人愉快的、肯定的道德情感和恨的情感、耻辱感、卑劣感、忏悔感、罪恶感等令人痛苦的、否定性的道德情感之中,各种道德情感是良心生存的土壤和气候。道德情感是在道德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它又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丰富着、深化着道德认识,甚至控制着道德认识,从而对人的道德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令人愉快的、肯定性的道德情感能激励道德主体去完善自己的道德、发展自己的德行;而令人痛苦的、否定性的道德情感则能使道德主体在反省和自我评判中弥补自己的道德缺陷,抑制自己的恶行。罪犯的道德良心之所以苍白无力,往往是因为缺乏丰富、深刻的道德情感作为土壤和气候。罪犯常常是自私的、狭隘的,因而他们只有自私利己的情感体验,而缺乏道德情感。缺乏令人愉快的、肯定性的道德情感,使罪犯的良心冷漠和麻木不仁,他们难以从爱与被爱的情感体验中得到真正的幸福,难以在对荣誉和义务的情感体验中得到真正的快乐,难以在对他人苦难深感同情的体验中使自己的人格得到人道化的升华;而缺乏令人痛苦的、否定性的道德情感,则使罪犯的良心丧失基本的是非判断力,有些罪犯是并不以犯罪为耻的,因为他们太自私,不懂得如何忏悔和反省。我们发现,使狱内不少罪犯感到痛苦的往往不是犯罪本身,而是犯罪所带来的一系列使自己遭到损失的后果。可见,这种痛苦的体验不是道德情感,而是自私情感。
第三,道德意志薄弱。道德意志薄弱是由自我意志控制薄弱所派生的。道德意志是良心的生命源泉,它以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为前提,又使它们转化为道德实践。当道德主体在认同道德规范他律性的基础上,作出道德决断,在约束、控制、调节自身的欲望和需要的实践过程中,实现了道德规范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化目的,这就是道德意志。罪犯的道德意志通常是非常薄弱的,甚至并不存在道德意志。首先,道德意志是以求善的愿望为起点的,并在道德认识的基础上进行道德选择。罪犯由于对道德的必然性缺乏认识,因此,他们也缺乏主动进行道德选择的自主能力和决断能力,在人生中缺乏激励自己、完善自己的道德目标。因此,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他们缺乏道德主见,常常听天由命,近朱则赤,近墨则黑。这类罪犯可以说是毫无道德意志的人。其二,有些罪犯虽有求善愿望,具有一定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但是却未能将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转化为求善的道德实践。这样,由于意志薄弱,在金钱、财产和美色的诱惑下由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所筑起的道德防线也就开裂了,甚至崩溃了。
我们知道,作为良心的超我是由自我派生的。因此,道德良心的缺陷也是由自我的缺陷所派生的。良知黯淡、道德情感肤浅,道德意志薄弱这三者决定了罪犯良心自律能力低下。
罪犯的良心自律能力低下,其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有道德主体本身的因素,也有社会环境的因素(例如社会风气不良、社会道德教育薄弱)。道德自律能力低下表明了罪犯道德发育不良。正常道德发育与人格的发育一样,是一个合乎规律的过程。美国心理学家科尔伯格经过十年艰苦研究提出三期六段的道德发展理论(见表4.2)。
表4.2 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
科尔伯格的三期六段道德发展理论阐明了人类的道德认知发展过程和规律,并指出人类的道德认知或道德判断可能达到的阶段。但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达到这三期六段。根据科尔伯格观察测量,有些人在成年之后,道德发展水平尚未超越第二期的第三或第四阶段(142)。这说明,个体之间道德发展的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通过社会背景相同的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比较研究,科尔伯格发现,大部分少年犯罪人的道德发展处在道德水平的第一或第二阶段(143)。我估计在罪犯中,成年之后的道德水平尚未超过第二期第三阶段的人可能占大多数,其中可能有一部分人的道德水平还停留在前道德水平上,他们遵守规范主要是为了避免惩罚或得到奖励。因此,道德发育不良(主要是道德认知发育不良)是罪犯普遍存在的人格缺陷。
盗窃:一种原罪
在犯罪统计中,位居榜首的始终是盗窃罪。例如,2008年的刑事立案分类统计中,盗窃犯罪案件是3399600起;位居第一。位居第二的是抢劫犯罪案件,是276372起;位居第三是诈骗犯罪,是273763起。(144)盗窃犯罪与位居第二、第三的犯罪相比竟是10倍以上。于是,我们不得不对这种最为常见的犯罪刮目相看。细看的结果是发现:盗窃与其他犯罪相比,它是一种原罪。这里的“原罪”,是指最为原始的犯罪,最为基本的犯罪。如同雨、云、霜、雪、冰川、瀑布、蒸汽等等,虽然形式丰富多样,但最原始、最基本的却只有一种物质:水。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之一是“原罪说”。根据《圣经》,人类的原罪是因为始祖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中违背了上帝的命令,受到蛇的诱惑,吃了禁果。
如从法律角度看,比较接近“盗窃”犯罪。亚当夏娃的罪过,成为人类的原始罪过,成为人类一切罪恶和灾祸的根由。把不应当属于自己的东西占为己有(包括金钱、财产、住房、美色等),就是盗窃的基本含义了。盗窃,作为原罪,是大多数犯罪的基本原型。抢劫犯罪,是盗窃犯罪的变形,是以暴力为手段的盗窃;诈骗犯罪,同样是盗窃犯罪的变形,是以欺骗为手段的盗窃;计算机犯罪,也是盗窃犯罪的变形,是以技术为手段的盗窃;贪污受贿,同样是盗窃犯罪的变形,是以权力为手段的盗窃。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被人称之为“许三多”(电视剧中主角名字),即金钱多、房子多、女人多。其贪污受贿金额高达2.13亿人民币,涉案金额近3亿;可谓大盗。衣冠楚楚的贪官与獐头鼠目的盗窃犯,只有犯罪形式的区别,盗窃手段不同而已。二千多年前的庄子早已把不同的盗窃看得明白:窃铢者诛,窃国者为侯。
——作者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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