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造的可能性分析
对于病人来说,其治愈康复的可能性大小主要取决于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如何。对于罪犯来说,其人格得到改造的可能性大小则主要取决于其主观恶性程度深浅。但是,正如病情并非是唯一的决定因素一样,主观恶性并非是决定人格改造可能性大小的唯一因素。而且,罪犯的主观恶性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静止的因素,它与其他各种与人格改造相关的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处于与其他因素的互动之中。(19)因此,在探讨主观恶性之前,我们对与人格改造相关的多种因素作一简要分析,这样就能将主观恶性“这棵树”置于“森林”之中去认识,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偏面性。
马丁森炸弹:质疑改造效果
1966年美国社会学家马丁森等人受委托对1945年1月至1967年底期间用英文发表的关于改造效果的1 000多项研究,对其中符合他们标准的231项评价性研究进行了重新检测。他们认真考察了11种罪犯改造的方法:(1)缓刑;(2)监禁;(3)假释;(4)个别调查与个别指导;(5)职业技能训练;(6)个别心理治疗;(7)集体心理治疗;(8)环境治疗;(9)剥夺部分自由;(10)医疗方法;(11)闲暇活动。1974年,马丁森发表题为《有什么效果?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的研究报告。其结论是:改造对减少重新犯罪没有产生效果。他指出:“这并不是说我们没有发现成功或者部分成功的例子,而仅仅是说,这样的例子是孤立的,以至于不能形成可以说明特定治疗方法是有效的清晰模式。”1975年马丁森等人出版了《矫正治疗的效果:对治疗评价研究的一项调查》一书,进一步阐明了矫正无效论。由于这一观点的轰动效果,被称为“马丁森炸弹”。1979年,马丁森宣布放弃自己原来的结论,认为有些矫正计划确实是有改造效果的。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人格改造可能性的大小取决于多种复杂的因素,我们把这些相关因素分成两大类——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决定改造可能性大小的客观因素主要有:
第一,监狱是否以教育和改造罪犯作为主要的行刑目的和行刑理想,并在行刑实践中得到真正的体现。(20)在此基础上,监狱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以保证行刑目的和理想的实现:具有事业心的、有较高的专业文化素质的监管人员;系统的、稳定的改造计划;包含着丰富的人类精神文化内容的、具有较高科学性的罪犯改造方案;多元的、丰富的、科学的改造或矫正方法或手段;改造或矫正罪犯所需要的物质设备(如图书馆、电化教育设施等)。
西方国家监狱的矫正计划
矫正计划在监狱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监狱影响罪犯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是管理罪犯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也是犯人度过刑期的最重要的活动之一。矫正计划包括4个方面内容:(一)适用场所,即计划在哪些场所适用(如矫正机构、社区住宿机构等);(二)适用人群,即计划适用于哪些犯人;(三)设施保障,即实施计划需要哪些场所、器材等设施;(四)活动组织,即如何组织犯人按计划开展活动,内容包括负责人、活动程序、时间安排等。
矫正计划的特点是:(一)多样性。其内容的覆盖范围很广,有教育计划、职业计划、心理学计划、宗教计划等。有学者认为,大多数矫正计划针对大多数犯人4个主要问题而组织的:(1)不适当的文化教育;(2)缺乏职业培训;(3)不完全的工业就业;(4)有缺陷的社会和心理学治疗。矫正计划的形式也是多样化的,包括个别的和群体的、狱内的和狱外的;计划实施者可以是监狱专业人员,也可以是社会人士,如大学教师。(二)系统性。矫正计划不是简单的一些活动的临时结合,而是对犯人的问题和需要、监狱的条件和目标、计划的必要性等方面的因素作了综合考虑以后系统地设计的。(三)自愿性。西方国家监狱的普遍特点是:鼓励犯人自愿参加矫正计划。为了鼓励犯人参加矫正计划,许多监狱采取各种奖励措施,如可获得优惠处遇、获得津贴(金钱奖励)、甚至减刑。从实践看,矫正计划对犯人有很大的吸引力。(四)改造性。改造是西方国家监狱长期追求的目标。矫正计划在实施的过程中,缓解和消除了犯人的消极情绪,使犯人改正了不良嗜好和不良习惯,增加了有益的知识和技能,从而发生积极的转变,达到了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
第二,社会环境是否有利于监狱的罪犯改造。监狱的改造是以社会为背景、为依托的。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状况(特别是道德风尚)如何、社会公众对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程度如何都将对罪犯人格改造的可能性大小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法院对罪犯的刑事判决(主要是量刑)是否公正、准确。
第四,犯罪的恋爱、婚姻和家庭状况如何。稳定的恋爱、婚姻、家庭关系将增强罪犯改造的可能性;反之,动荡的、破裂的恋爱、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的困难和灾病将对人格改造的可能产生消极影响。
第五,罪犯出狱后就业谋生的前途如何。前途越好,则改造的可能性越大,前途越黯淡,则改造的可能性越小。
第六,刑期长短如何。刑期太短或太长都将对人格改造的可能性产生消极的影响。(21)多长的刑期对人格改造最有利呢?这个问题是不能一概而论的,罪犯的人格状况与主观恶性深浅不同,从改造的角度看,运用的期刑也不同(22)。但是,一般来说,对大多数罪犯,5年左右的刑期可能最有利人格改造。(23)
在以上各种与人格改造可能性相关的客观因素中,监狱的行刑目的和行刑实践如何是最为重要的决定因素。在忽视罪犯改造或缺乏改造能力的监狱里,罪犯人格得到改造的可能性必然很小。(24)
改造效果:与罪犯的顺从性密切相关
1980年,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威尔逊对“改造是否有效”的争论进行全面评价。他认为,问题并不在于证实改造是无效的,而在于还没有人证实什么改造措施是有效的。威尔逊也认为,对罪犯改造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明确,对适当的罪犯采取适当的治疗机划是非常重要的;对不适当的罪犯采取不适当的治疗计划,就可能没有积极效果。在这里,犯人的顺从性非常重要。如果犯人是顺从的,治疗计划就可能有效,能降低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如果犯人缺乏顺从性,治疗计划就可能不但无效,反而可能增加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威尔逊还指出:累犯率不是衡量治疗效果的唯一标准,因为累犯率并不能反映特定的治疗计划可能产生的所有效果,例如,在实施一项教育计划时,不可能期望看到累犯率立即下降,但是,可以预期这种教育计划会对犯罪人产生长期的益处。威尔逊的评价得到学术界许多学者的支持。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决定人格改造可能性大小的主观因素主要有:
第一,罪犯的人格状况如何,其中主要是道德人格的状况如何。而主观恶性,是其道德人格状况的体现。罪犯道德人格的状况越好,则主观恶性程度越浅,其人格得到改造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其人格得到改造的可能性则越小。
第二,罪犯的能力(主要是智力)如何。智力的本质是适应,一般来说,能力越强的罪犯越善于学习,越善于适应环境,越有可能理解和掌握监狱教育改造的内容。因此,人格发展的可能性越大。(25)
第三,罪犯的文化程度如何。文化知识是人格改造的基础之一。因此,一般来说,文化知识越多的罪犯,其人格得到改造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第四,罪犯的年龄越小,则人格的可塑性越大,人格得到改造的可能性也越大。
第五,罪犯的心理健康状况如何。在服刑期间,如果罪犯的人生态度积极,对前途有信心和希望,在狱内有安全感,能够承认自我、承认现实,能够适度地发泄情绪、控制不良情绪,善于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具有健康的心理,那么,人格得到改造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罪犯的心理健康状况不良,如焦虑、悲观、压抑、疑病、忧虑、暴躁不安、烦恼不止、不切实际地妄想、缺乏安全感、孤僻、人际关系紧张、情绪得不到渲泄和控制等等。那么,人格得到改造的可能性就比较小(26)。
第六,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如何。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罪犯饮食睡眠良好,精神饱满,能胜任狱内劳动,能坚持学习,对前途也容易有信心。因此,人格得到改造的可能性较大。身体健康状况不良的罪犯饮食睡眠不良,精神不振,难以胜任狱内劳动,难以坚持学习。而且身体会影响心理,容易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因此,人格得到改造的可能性比较小。
在以上各种与人格改造可能性相关的各种主观因素中,罪犯的道德人格状况及其所体现的主观恶性深浅与人格改造可能性的大小具有最密切的关系,最具决定作用。在这里,我之所以把罪犯的主观恶性作为人格改造的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是因为:
第一,罪犯的主观恶性是人格改造的主要矛盾。监狱的人格改造是存在着许多矛盾的复杂过程。这诸多的矛盾是由我们在上面所分析的对人格改造可能性大小产生消极影响的各种不良因素所构成的。这些不良因素可能构成各种矛盾如:人格改造与监管人员专业文化素质不高的矛盾,人格改造与社会道德风气不正的矛盾,人格改造与刑期的矛盾,人格改造与罪犯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矛盾,人格改造与罪犯学习能力低下、文化知识贫乏的矛盾,人格改造与罪犯心理不健康的矛盾,等等。对于其中由不良的客观因素所构成的矛盾,我们暂时撇开,而着重分析构成人格改造矛盾的不良的主观因素。(27)我们已经熟悉毛泽东所说的研究方法:“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到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28)构成人格改造矛盾的罪犯方面的不良的主观因素有:道德人格低下或者说主观恶性程度较深,学习能力薄弱、文化知识贫乏、服刑心理不健康等。其中,主要矛盾是由罪犯的道德人格低下或者说主观恶性程度较深造成的,这是影响人格改造可能性大小的主要矛盾。
第二,对罪犯的主观恶性研究之所以重要是由人格改造的性质所决定的。人格改造与普通教育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以常人为教育对象,前者以罪犯为教育和改造的对象。就总体上看,罪犯与常人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呢?不在性别年龄,不在容貌美丑,不在气质性格,不在能力高低,不在文化程度,而在于道德人格的善恶。我们并不断言任何一个罪犯都比常人恶,但在总体上可以认为,犯罪是一种恶的行为,从主观上看它源于罪犯的主观恶性,罪犯是以恶为本质特征的人类群体。因此,研究主观恶性体现了人格改造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教育的特殊性。
第三,研究主观恶性是由人格改造的主题决定的。人格改造的内容是丰富的、多方面的,例如:改造罪犯的世界观,对罪犯进行法制教育,提高罪犯的文化知识,发展罪犯的劳动能力,等等。在丰富的人格改造内容中包含着一个主题,那就是使罪犯改恶从善。因此,罪犯的主观恶性就必然成为人格改造关注的焦点。从根本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格改造的目的就在于消除罪犯的主观恶性。罪犯主观恶性的深浅在最终意义上决定了人格改造可能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
犯人如何度过刑期
根据美国学者约翰·欧文等人的研究,大多数男犯通常会采取下列4种适应模式中的一种模式,度过刑期:(一)度日型。这类犯人把刑期看成是自己犯罪生涯中的一个短暂的、不可避免的中断,是必须付出的代价。他们努力使自己在服刑期间最少遭受痛苦,生活舒适一些。他们根据犯人行为规则生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他们积极开展一些活动以充实每天的生活;与其他犯人交朋友;做一些他们认为生存所必须的事情,努力使自己尽快获释。(二)获益型。这类犯人会最大限度地努力使用监狱的矫正计划以改善自己的待遇,增加回归社会以后获得成功的能力。他们利用在监狱中可以得到的资源,充实和完善自己。例如,监狱图书馆,函授课程,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计划等。其中的一些犯人会坚决摆脱犯罪生活,使自己发生明显的变化。(三)监禁型。这类犯人把自己与监狱外面隔离起来,努力在狱内建立自己的生活。他们往往是“国家养大的”青少年犯人,他们的一生中的很多时间都是在矫正机构中度过的,几乎不认同自由社会的价值观。这类犯人在监狱中谋求有力的位置,试图对监狱社会产生影响力,他们往往变成监狱社会的关键人物。(四)解组型。这类犯人的智力低下,或者有心理残疾,或者有生理残疾,在适应监狱生活方面有困难。他们容易受其他犯人操纵与摆布。他们容易产生情绪障碍,也容易发生自杀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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