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人格:一个“具体概念”
道德人格与人的本性相联系,表明人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是个人道德品质和情操的统一。如果我们仅仅从道德人格的定义出发去分析罪犯的道德人格,就会感到它很抽象、很陌生、很枯燥。特别对于监狱从事罪犯改造工作的监管人员来说,面对具体的、活生生的、个性千差万别的罪犯,如何认识他们的“人的本性”和他们“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规定性”,如何认识他们“个人道德品质和情操的统一”呢?道德人格似乎是一个只能在伦理学中存在的抽象概念,而难以在罪犯改造实践中被监管人员把握和运用。道德人格是不是一个难以把握的抽象概念呢?(76)
其实,道德人格并不是一个抽象概念,它是黑格尔所说的“具体概念”。黑格尔认为,真理是具体的,为此,他在逻辑学中阐明了什么是“具体概念”。他指出“具体概念”之所以“具体”,是因为它是“包含多样性于自身之内”的有机整体,是“一种综合的统一”,是“不同的规定之统一”。(77)黑格尔对“具体概念”的阐述得到马克思的高度评价,认为其中包含着深刻的辩证法思想。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曾以“人口”为例,阐明黑格尔所说的“具体概念”。他指出“人口”就是一个包含着许多规定、许多因素的有机统一体,如阶级、雇佣劳动、资本、交换、分工等等,“如果我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为前提的。比如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它就什么也不是”。马克思这样总结:“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78)
马克思的这段关于“人口”的论述为我们认识和把握罪犯的道德人格提供了钥匙。同“人口”一样,罪犯的道德人格也应当是一个“具体概念”,是许多规定的综合,是多样性的统一,如果我们抛开构成道德人格的各种依据因素、规定和关系,那么它就是一个抽象,一句空话。现在,我们可能对罪犯的道德人格感到陌生和抽象,感到在罪犯改造实践中难以操作,原因就在于我们不知道罪犯道德人格所依据的因素、所包含的规定和关系是什么。黑格尔曾以“文法”为例阐明对“具体概念”的把握。他说,文法是一个“具体概念”,但对于初学一种语言的人来说,会觉得文法很抽象、很陌生、很枯燥;但是,当他学习了具体的语言以后再回头温习曾经学过的文法,就会觉得这些文法很具体、很亲切。原因在于:在前一种状况下,文法对初学者来说,脱离了具体语言多样性的统一,因而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僵死、空洞的骨胳;在后一种状况中,文法已经是包含了具体语言多样性在内的统一体,因而使学习者感到具体而亲切。列宁在《哲学笔记》中称赞这一比喻“微妙而深刻”(79)。罪犯的道德人格对我们来说,如同文法对于初学者,由于脱离了具体道德多样性的统一,因而使我们感到抽象和陌生。因此,我们应当遵循马克思研究“人口”的思想方法前进。马克思是这样总结自己的方法的:“如果我从人口着手,那么这就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经过更切近的规定之后,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于是行程又得从那里回过头来,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80)要使罪犯的道德人格从“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成为“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我们也必须经历这样一个具体的分析过程,认识和把握罪犯道德人格所依据的因素,所包含的规定和关系,然后进一步分析这些因素、规定和关系又是以哪些更为简单的概念为前提的。如此层层分析,直至“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
罪犯道德人格所依据的因素,所包含的规定如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81)道德作为社会现象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可能发生,个体的道德人格也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可能得到认识和评价,离开了社会关系,就无所谓道德人格的高低与善恶。因此,罪犯道德人格所依据的因素和所包含的规定和关系只能存在于“社会关系的总和”之中。
罪犯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是异于常人,与常人相对立的;另一方面,又同常人具有同一性:他们是由常人转化而来的,而且其中大多数人将在回归社会后重新成为常人。因此,罪犯道德人格所依据的因素、所包含的规定和关系可以分成两部分:作为与常人对立的罪犯和作为与常人具有同一性的罪犯。我们应当从这两方面分析其道德人格所依据的因素,所包含的规定和关系。这两方面所依据因素、规定和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的,它们共同决定了罪犯道德人格的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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