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性格与行为改变
性格与行为的关系充分体现于恩格斯所说的这段话:“我觉得一个人物的性格不仅表现在他做什么,而且表现在他怎样做。”(38)可见,性格对人的行为(做什么和怎样做)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性格对行为的这种直接的决定作用是由于性格是人格世界中一个特殊的、结构复杂的人格要素(见表3.2),它与人格世界各个系统和要素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把各人格要素整合为一体。(参见第三章)但是,性格并不等同于人格,它只是人格中的一个要素。在美国教育心理学家索里与特尔福合著的《教育心理学》中曾对人格与性格这两个概念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和区别;他们认为:“在性格与人格之间作出严格的区别是不可能的。我们将把性格看作一个人的有关道德和伦理问题的行为倾向的整合系统。因此,性格与人格就有重叠的部分,性格只是被缩小到同道德和伦理有关的范围。当我们谈到含有道德价值的情境时,当我们处理是非或好坏的问题时,我们讲得是性格,而不是人格特质或特征。”(39)这段话印证了我在第三章探讨“心理面貌的独特性”时所说的:“性格是一个具有道德评价和价值判断意义的人格要素,或者说,性格具有善恶之分,它是个体人格中道德评价和价值判断的主要对象。”
于是,我们可以把性格与人格各个系统和要素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以及它对人格各要素的整合确定在伦理道德的范围之内,这就是我在第五章探讨“人格的善恶”时所指出的:“人格世界的善恶两种倾向经过彼长此消或彼消此长的矛盾、斗争、转化和发展,最终在性格上形成了对立而统一的两极。”所谓性格对人的行为的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其实质是整个人格世界的善恶两种倾向通过性格的整合体现于个体行为的善恶上,因为“在性格中,人格的善恶开始由潜在的趋势和倾向变成现实了。……确切地说,当善恶在性格中体现于个体对现实的态度时,它正处于由潜在的趋势或倾向向现实的过渡状态中;当善恶在性格中体现于行为方式时,它已经完成了由潜在的趋势或倾向向现实的发展。”(参见第五章)所以,性格所表现的“做什么”和“怎样做”并非泛指个体的一切行为,而是特指具有道德评价意义的行为,即善行和恶行。
罪犯行为改变的最基本内容是改恶从善(即变恶行为善行),而对罪犯改恶从善具有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人格要素就是性格。因此,要使罪犯改恶从善,就必须改造罪犯的性格。什么是性格改造?性格改造是帮助罪犯克服性格缺陷。广义地看,人格改造的一切内容都指向性格改造。例如,理性的构建和思维方式的改造能够改变罪犯性格中不良的理智特征;情感教育能够改变罪犯性格中不良的情绪特征;意志训练能够改变罪犯性格中不良的意志特征;总之,人格改造的各个部分皆包含性格改造。狭义地看,性格改造是指对罪犯性格中态度特征的改造。个体性格中的态度特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个体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态度特征;其二是个体对劳动、对工作、对学习的态度特征;其三是个体对自己的态度特征(见表3.2)。在性格的结构中,态度特征具有决定意义,每一个个体性格中所包含的善恶两极主要是由态度特征所决定的:善的态度特征形成性格魅力并产生善行,恶的态度特征形成性格缺陷并导致恶行。要使罪犯改恶从善,关键在于改造其性格中的态度特征,使他们克服自身的性格缺陷。
罪犯性格中不良的态度特征是很多的。例如,自私自利、冷酷无情、对人虚伪、心胸狭隘、待人粗暴、报复心重、缺乏社会责任感、好逸恶劳、工作马虎、奢侈浪费、自由散漫、贪婪无度、放纵欲望等等。可以说,人类性格中各种丑恶的特征在罪犯那得到了最为集中的体现,形成他们的性格缺陷。然而,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去改造罪犯性格中一切不良特征,(40)而只能选择其中主要的性格缺陷进行改造。所谓主要的性格缺陷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形成直接相关的不良性格特征,它们是:极端自私、贪婪、残忍、虚伪、懒惰和放纵。其中,极端自私是占核心地位的性格缺陷,贪婪、残忍、虚伪、懒惰和放纵皆由它所派生。所以,性格改造的主要内容是帮助罪犯克服极端自私的性格缺陷,并以此为基础,对贪婪、残忍、虚伪、懒惰和放纵等不良性格特征进行改造。
怎样对罪犯进行性格改造呢?
第一,通过刑罚惩罚迫使罪犯改变不良的性格特征(特别是极端自私的态度特征)。趋乐避苦乃人之本性,正如弗洛伊德所说,本我遵循的是坚定不移的、无限制的快乐原则的满足。人类的性本能和自爱本能固然是天赋的、合理的,然而,个体在无限制追求快乐原则的满足过程中,其欲望就会无限发展,从而在性格中形成极端自私的特征,而性格的极端自私则容易导致犯罪行为。刑罚惩罚是对本我快乐原则无限满足的压抑和反动,它是人类理性的成果之一。刑罚惩罚为什么能迫使罪犯改变性格?这是因为,刑罚惩罚剥夺了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自由,因而在极大程度上压抑了其人格中本我快乐原则的满足,不仅中断了极端自私的欲望的无限发展过程,而且迫使他们为极端自私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承受刑罚惩罚的痛苦。这里,显示了人生辩证法的智慧和无情:本我的快乐原则的无限满足过程是走向痛苦的过程。凡有理性的罪犯,都不难从对刑罚惩罚的体验和感受中认识这一快乐和痛苦相互转化的辩证法,他们可能意识到:为了自己的幸福和快乐,必须压抑极端自私的非理性冲动,不再犯罪。所以,刑罚惩罚对罪犯的改造基础同样建立于趋乐避苦的人性之中。趋乐避苦的本性使人犯罪,趋乐避苦的本性也可能使人避免犯罪。而后者的实现却是有赖于人类文化的教育功能,其中包括法律的教育功能。
第二,单纯的刑罚惩罚并不能从根本上改造罪犯的性格缺陷。罪犯性格缺陷的根本改造是附丽于整个人格改造的:需要层次的提升、兴趣品质的培养、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的改造、理想的树立、理性的构建、情感的教育、意志的锻炼、良心的培育等将从根本上改造罪犯的性格缺陷。因为极端自私以及贪婪、残忍、虚伪、懒惰、放纵等性格缺陷之形成,从人格世界内部的原因看,是因为本我追求无限制的快乐原则的满足,它表现为生理欲望或物质欲望的畸形发展。因而在罪犯群体中普遍存在需要层次低下、世界观错误、理性黯淡、良心软弱等人格缺陷,这些人格缺陷在性格中被整合为极端自私、贪婪、残忍等性格缺陷。所以,要从根本上改造罪犯的性格缺陷,必须从整体上改造罪犯的人格。特别是需要层次的提升,在其中占主导地位。我们曾经援引马斯洛所说的:“需要层次越高,爱的趋同范围就越广”,“高级需要的追求与满足具有有益于公众和社会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越高级,就越少自私。”(41)所以,需要层次的提升过程,也是罪犯扩大“爱的趋同范围”、减少自私的过程,是性格改造的过程。其他方面的人格改造,如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的改造、良心的培育等等也都是从根本意义上的性格改造。
第三,注重罪犯行为习惯的养成,形成文明的、健康的生活习惯和人际交往习惯。性格是个体在现实生活中独特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它是一种习惯化了的态度和行为。爱尔维修说过:“每一个人的本来性格只是他的最初习惯的结果。”(42)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习惯而成性格。对罪犯的性格改造是极为艰难的过程,其艰难性不仅是因为性格缺陷与各种人格缺陷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是因为性格乃是一种习惯化了的态度和行为。所谓习惯是:“经过反复练习逐步养成的不需要意志努力和监督的自动化行为模式。特征是:练习只是多次简单的重复,很少涉及技能的改进;这种行为模式若受到破坏会产生不愉快感。”(43)许多罪犯的性格缺陷已经成为“不需要意志努力和监督的自动化行为模式”。例如,许多腐败的政府官员的贪婪性格已经成为贪污受贿、化公为私的行为习惯;许多盗窃犯的极端自私性格已经成为见财起心、不盗难受的行为习惯;许多诈骗犯的虚伪性格已经成为逢人欺骗而且面不改色心不跳的行为习惯,等等。犯罪历史越久、犯罪次数越多的罪犯,其性格缺陷在行为习惯上的凝固越坚硬难化,而且“这种行为模式若受到破坏,会产生不愉快感”。腐败的政府官员不贪污会产生不愉快感,盗窃犯不偷盗会感到难受,诈骗犯说真话会感到不自然。可见习惯对人的行为的支配力量是很大的。(44)既然习惯作为自动化的行为模式是由“反复练习逐步养成”的,那么,罪犯性格缺陷的改造首先必须中断这一“反复练习”。监狱迫使罪犯的许多不良行为习惯在很大程度上中断了,如腐败的政府官员离开了权力、沦为犯人后不大可能再贪污受贿;盗窃犯的偷盗习惯也受到极大限制。(45)中断罪犯的不良行为习惯仅仅是性格改造的起点,而性格改造的主要内容还在于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监狱是一个对人的行为具有高度监控能力的再社会化专门机构,它完全有可能通过严格而科学的狱政管理和教育之间的结合迫使和引导罪犯形成新的、文明的、健康的行为习惯,特别是在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方面的行为习惯。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样是经过反复练习逐步养成的。监狱工作的实践表明:罪犯的极端自私、懒懒散散、行为放纵等不良性格特征完全可能通过纪律约束、严格管理和科学化的教育训练得到矫正。(46)良好的习惯一旦养成,对于罪犯来说是终身受益的。
第四,通过劳动改造罪犯的性格。人类的性格与劳动的关系极其密切。人类性格中的健康特征,如热爱集体、勤奋、节俭、与人为善、合作精神、责任心、认真细致、创造精神等等,都是在生产劳动中形成的,而性格中的各种缺陷,如极端自私、贪婪、懒惰、放纵、奢侈浪费、贪图享乐、马马虎虎、缺乏责任心等等则是在脱离生产劳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因为生产劳动的性质决定了劳动者必须具有集体主义的合作精神,具有勤劳、节俭、认真细致、有责任心、有创造性等性格特征,否则,生产劳动就难以进行或者效率低下。而一旦脱离劳动,人的极端自私、贪婪、懒惰、贪图享乐、浪费奢侈、无责任心、无创造性等缺陷就容易形成了。所以,监狱应当善于在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培养其良好的性格特征,克服其不良的性格缺陷。例如,在安排、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中不同的环节时,应当结合提高生产劳动效率培养罪犯的合作态度、责任心和集体主义精神。(47)
第五,教育和引导罪犯通过读书学习知识,通过知识学习改变性格。培根早已指出:“知识能塑造人的性格。”(48)因此,在狱内开展各种知识学习的活动对于改造罪犯的性格具有不可估量的深远意义。狱内读书活动对罪犯来说就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性格改造过程。优秀的科学普及读物、伟大人物的传记、优秀的文学作品、各种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书籍都将对罪犯的性格改造产生有益的影响,有时甚至一本书就可能改造一个人的性格。高尔基曾谈及读书生活对自己人生的根本性改变:“每一本书都好像一级阶梯,我拾级而上,从动物上升为人,我对美好的生活有了明确的概念,并且渴望这种生活能够实现。”(49)其实,极端自私、贪婪、残忍、懒惰、虚伪、放纵等性格缺陷体现了罪犯性格中恶的一极和动物性的一面,罪犯的读书和求知识的过程也应当成为“拾级而上,从动物上升为人”的过程,通过读书去发展自己性格中善的一极和人性的一面。高尔基真诚地呼吁:“热爱书籍吧!书籍是知识的源泉,只有知识才能解救人类,只有知识才能使我们变成精神上坚强的、正直的、有理性的人。”(50)在这里,我们可以说只有知识才能从根本上改造罪犯的性格。如果罪犯开始热爱书籍、养成读书的习惯时,那么,监狱的性格改造已经成功了大半。(51)
第六,监狱对罪犯的人道主义感化能推动性格改造的深化。在矛盾、冲突和对立状态中,监狱是难以改造罪犯的人格的。当监狱对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改造政策,尊重罪犯的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善意的态度帮助他们改恶从善,则能有力地推动性格改造的深化。性格极端自私的罪犯可能从监狱的人道主义精神中感悟人类之爱;性格残忍的罪犯可能从监管人员的仁慈的关切中受到感化;性格虚伪的罪犯也可能在监管人员的真诚挽救中反省自己的为人。这种种感悟和反省,是罪犯性格改变的动因之一。(52)
第七,建设健康良好的狱内道德风气,为罪犯的性格改造创造良好的环境。性格在很大程度上是环境潜移默化的产物。狱内的道德风气如何与性格改造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如果监狱风气不正,如监管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职业道德低下,甚至贪污受贿;监狱亚文化(特别罪犯亚群体)问题严重;狱政管理松懈,狱内秩序混乱等等,必然加深罪犯的性格缺陷。因为要在道德风气败坏的监狱环境中生存,罪犯必须学会巴结奉承、恃强凌弱、两面三刀、见风使舵等等病态的处世方式,这样方可在复杂的狱内人际关系中不受“小官司”之苦。(53)由此,在罪犯群体中极端自私、贪婪、残忍、虚伪、懒惰、放纵等等性格缺陷不仅得不到矫正,反而加深和蔓延了。而健康良好的狱内道德风气的形成,如监管人员清正廉洁、公正执法;狱内人际关系健康、犯人之间平等相处,罪犯亚群体得到严格限制等,那么,必然使罪犯的性格改造获得一个良好健康的环境。
第八,与监狱道德风气建设最为密切相关的是注重监管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性格完善,使他们与罪犯之间形成性格的积极互动。人与人的性格之间存在一种互动的关系,即性格是互相影响的。我们从儿童性格的形成可以看到:父母的专横性格造成儿童消极、顺从、依赖等性格特征;父母的和善民主性格往往造成儿童独立、有创造性的性格特征。(54)罪犯的性格可塑性固然大大低于儿童,但仍然是可以改造的。由于监管人员是执法者、教育者和管理者,因而其人格形象不能不对罪犯产生很大的影响。(55)清正廉洁、执法公正、具有教育能力和人道主义精神的监管人员能在无形无声的潜移默化之中对罪犯产生教育和感化,使他们的性格得到改善;而自私、贪婪、粗暴、不负责任的监管人员则在无形无声的潜移默化之中使罪犯的性格进一步败坏。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的性格互动在狱内是显而易见的现象:前者的严肃公正引导后者的信服诚实;前者的忠于职守导致后者的循规蹈矩;前者的真诚和善引导后者的真诚信任;前者的贪婪引导后者的投机;前者的专横引导后者的攻击性;前者的偏听偏信引导后者的虚伪诈骗;前者的马马虎虎引导致后者的懒懒散散;如此等等。总之,只有善的性格才能使性格变善。
第九,在性格改造实践中,监管人员应当善于发现和扩展罪犯性格中善的一极,使它上升为性格中占主导地位的特征。在第三章里,我曾借助刘再复的“性格组合论”阐明:任何一个人,不管性格多么复杂,都是相反两极所构成的,从伦理学角度来看,有善的一极,也有恶的一极。作为群体之间的比较,在大多数罪犯的性格中,恶的一极总比常人占更大的比重,在少数罪犯的性格中甚至占主要比重。对罪犯的性格改造就意味着改变其性格中相反两极的比重,使善的一极占主要比重。可以肯定的是,虽然大多数罪犯的性格中恶的一极总比常人占更大的比重,但是其性格中善的一极仍占主要比重;即使有不少罪犯性格中恶的一极占主要比重,但是其性格中善的一极依然存在。这就是性格改造的基础所在。人的性格是复杂的,而且是发展和变化的。残忍的暴力犯罪者和孝敬父母的儿子可能是同一个人;出没夜色的窃贼也可能发明“防盗门”;狡诈的强奸犯罪与优秀的艺术创作也可能是一人所为;杰出的企业管理者与贪婪的受贿者可能合二而一;如此等等。我们既不能因罪犯性格中存在善的一极面忽视其恶的一极,也不能因其恶的一极而否定其善的一极。无论罪犯的道德人格如何低下,只要我们试图改造他,就必须珍视其性格中善的一极,即使这一极已经极其微弱、奄奄一息,我们也应当把它点燃起来,扩展开来,使它闪耀人性的光和热。例如,一个性格极其残忍的罪犯看来是兽性十足了,但只要他还有孝敬父母之心,那么,他的性格就具有被改造的可能性,我们就有可能使这狭隘的孝敬之心扩展为与人为善的性格,指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值得庆幸的是,大多数罪犯性格中善的一极依然占主要比重,因此,性格的改恶从善是完全可能的。
第十,教育和引导罪犯注重自我的性格修养。性格的改造最终必须由罪犯自我完成。所以,我们必须帮助罪犯确立性格自我修养、自我完善的主体意识。首先,我们应当帮助罪犯对自己的性格缺陷及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形成自我理性认识;然后,引导和教育他们形成否定性格缺陷的自我情感体验(即不满意乃至厌恶自己的性格缺陷);最后,帮助罪犯以坚韧的意志克服性格缺陷。在这一过程中,监狱应当在狱内调查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专门的性格修养课程,向罪犯传授各种性格自我修养的方式和技术。例如,如何“三省吾身”,进行自我性格分析;如何从生活中和文学作品中学习性格完美的人;如何针对自己的性格缺陷选择名人名言作为座右铭,每日对照自我鞭策;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习惯养成克服极端自私、贪婪、残忍、懒惰、虚伪、放纵等性格缺陷,使自己与人为善、有节制、勤劳、守纪律。性格自我修养的实质是道德人格的自我完善,在人类的伦理道德文化宝库中积累了丰富的道德自我完善的方法和技巧,需要我们去选择和采用。
第十一,把性格改造发展为对罪犯的分类改造。由于罪犯的生活经历、人格特征、犯罪种类各不相同,其性格缺陷也并不相同,即使极端自私这一占核心地位的性格缺陷在大多数罪犯那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而其他性格缺陷则往往各不相同。有的罪犯性格残忍,却并不贪婪和懒惰;有的罪犯性格贪婪,却并不残忍和放纵;有的罪犯性格虚伪,却并不放纵和残忍;有的罪犯性格懒惰,却并不虚伪和放纵;等等。我们在对罪犯进行性格改造时,应当对罪犯个体进行道德人格分析(见表5.1),通过对罪犯的犯罪史、犯罪过程,犯罪被害人、劳动状况、两性关系和受教育状况的分析确定其主要性格缺陷。例如,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与罪犯性格的残忍密切相关;劳动技能的缺乏与罪犯性格的懒惰密切相关。犯罪的性质与罪犯性格的缺陷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但不同犯罪性质的罪犯往往存在相同的性格缺陷,例如某些暴力犯罪人的残忍性格同样见之于盗窃犯罪人和强奸犯罪人。所以,在性格改造中,对罪犯的分类不能局限于犯罪性质的分类,而应当把犯罪性质分类与道德人格分析结合起来,确定罪犯性格缺陷的类型。对罪犯的性格缺陷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选择有效的改造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治。例如,严格的狱政管理和纪律训练能够在行为习惯养成中使罪犯克服放纵这一性格缺陷;劳动能够矫正懒惰的性格;理性构建能够限制性格中的贪婪;良心的培育能够减弱性格中的残忍性,等等。但对罪犯性格的分类改造并不排斥改造手段的综合运用,因为各类罪犯的性格缺陷既是相互区别,又是相互沟通、相互融合的,它们共同派生于极端自私这一占核心地位的性格缺陷。对罪犯极端自私这一性格缺陷进行改造,是性格分类改造的共同主题。
性格改造的本质是对罪犯的道德改造,目的在于改变罪犯性格中善恶两极的比重,使善的一极得到肯定和开发、得到塑造和发展,使恶的一极得到否定和限制,得到改变和矫正。性格改造对于罪犯的行为改变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当罪犯性格中善的一极得到塑造和发展、恶的一极得到改变和矫正,那么,他在行为选择(做什么)和行为方式(怎样做)上将更多地倾向于善而避免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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