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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的精神文化

时间:2023-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罪犯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素质、道德情操、文化生活等等同样构成监狱精神文化的组成部分,影响着监狱形象、监狱风气、狱内人际关系等等。在监狱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共同价值观的提炼和形成,具有核心地位和作用。监狱的共同价值观,所体现的是监管人员的共识。监狱的共同价值观,使监狱的整体形象得到提升,同时使监管人员获得职业的自豪感,使职业精神得到升华。
监狱的精神文化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三)监狱的精神文化

在监狱文化中,精神文化处于核心层。监狱的精神文化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主要有监狱所奉行的刑罚思想和理论、监狱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监管人员的观念、思维方式、文化素质、道德情操、工作作风、教育的艺术和传统、监狱形象、监狱风气、狱内人际关系、监狱文化生活和文化网络等等。显而易见,在人格改造中监狱的精神文化是最重要的潜在课程。因为它对罪犯人格改造的作用和影响是最为直接、最为深刻的。所谓监狱文化建设,主要是指监狱的精神文化建设。由于监狱社会是由监管人员和罪犯共同构成的,因此,监狱的精神文化不仅是由监管人员创造的,同时也是由罪犯创造的。罪犯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素质、道德情操、文化生活等等同样构成监狱精神文化的组成部分,影响着监狱形象、监狱风气、狱内人际关系等等。罪犯所创造的精神文化既有健康的,也有病态的。例如,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罪犯在监狱文化建设中创造了丰富的健康的精神文化,如文学艺术作品、翻译作品、学术研究成果等。至于病态的精神文化是指“罪犯中比较普遍存在的亚文化,它集中了许多消极、愚昧的因素,例如:及时行乐、金钱至上的腐朽观念、表现在追求感官刺激、欣赏色情文化作品以及纹身等方面的‘亚审美文化’;表现在流氓团伙中注重江湖义气等方面的‘亚道德文化’;甚至在语言上,也有许多为一般人所无法理解的‘行话’、‘黑话’、‘切口’,可称之为‘亚语言文化’;如此等等。这些亚文化往往由于罪犯非正式群体的存在而得到滋生,以潜移默化的方式薰染罪犯的心灵,消蚀着劳改工作的成效。可见,作为客观存在的监狱文化,是精华与糟粕并存、健康与腐朽同生的复合体。”(112)所以,监狱的精神文化建设在于清除病态的精神文化的同时发展健康的精神文化。

监狱精神文化建设的内容极为丰富。限于篇幅,在这里不作一一探讨。下面仅就监狱共同价值观、监狱形象、监狱风气、狱内人际关系和监狱文化网络等方面的文化建设作一探讨。

1﹒提炼鲜明独特的共同价值观

什么是价值观?我们在第四章中阐明:在世界观中,最普遍、最具体、最社会化和生活化的是价值观,它对人的行为具有直接支配作用。“价值”,原是个经济学概念,在世界观中,价值这个概念早已超越了它的本义。它被广泛地运用于对一切事物的评价和比较上,例如,人生价值、道德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等等。可以说,一切与人的需要相关的事物(包括人自身)都包含一个“价值”问题,或者说,人对于一切与自己的需要相关的事物(包括人自身)都会形成自己的认识、看法和评价。这种认识、看法和评价,通常的表达就是“好不好”,“值不值”,“重要不重要”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价值观。

所谓监狱共同的价值观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指监狱的监管人员所形成的对监狱工作的一致性的认识、看法和评价。在监狱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共同价值观的提炼和形成,具有核心地位和作用。其作用主要是:其一,导向作用。监狱的共同价值观,所体现的是监管人员的共识。这种共识,对监管改造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使每一个监管人员把自己的具体工作与监狱工作发展的方向联系起来,从而具有一种导向作用。其二,凝聚作用。监狱的共同价值观,使监管人员在工作中获得共同的评价依据,从而有利于消除分歧和矛盾,使人心凝聚。其三,升华作用。监狱的共同价值观,使监狱的整体形象得到提升,同时使监管人员获得职业的自豪感,使职业精神得到升华。

一所监狱的共同价值观是如何形成的呢?它不是监狱长在办公室里苦思冥想而形成的。而是在本监狱的监管人员的个体价值观的基础上形成的。任何一所监狱,监管人员的个体价值观,既有共同的内容,又存在着种种差异。例如,有人认为,在监狱工作中,教育改造的价值和意义是最重要的;有人认为,监管安全是“重中之重”;有人认为,监狱劳动的作用最大。又如,对哪一种类型的犯人是“改造表现好”的犯人,监管人员的看法也不完全一致,评价标准也不同;有人认为,劳动好,就是改造表现好;有人认为,遵守纪律最为重要,等等。监管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行为模式之种种差异,都受到其价值观的影响。监狱长所要做的,并不是强行推行统一的价值观,也不是掩盖各种价值观的差异和冲突;而是善于引导监管人员开展讨论,充分表达自己真实的价值观。在对价值观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监狱长应当善于发现能够提升监狱工作的价值观,把它提炼出来,成为本监狱共同的价值观。也就是监管人员经过充分讨论和鉴别以后所形成的共识。这种共同的价值观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先进性,即它是积极向上的,对监管人员群体具有激励作用、导向作用和凝聚作用的。

第二,具有现实性,即它被大多数监管人员所认可,切合本监狱的实际情况,而不是空洞的、抽象的、虚假的、口号式的。

第三,具有鲜明性和独特性,即它的语言是生动的、富有个性色彩的,而不是人云亦云、大众化的、教条式的、干巴巴的。

在中国监狱中,已经有不少监狱注重监狱文化建设。其中,形成和确定共同价值观,是他们的工作目标之一。但不少监狱往往采用“创新”、“发展”、“拼搏”、“求真务实”、“敬业敬岗”、“清正廉洁”、“严格执法”、“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等等语言作为对共同价值观的表达。这些语言本身当然很好,也有积极向上的含义。但是,由于被广泛使用,而失去了鲜明而独特的色彩。因此,也难以表达自己监狱的文化特色。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副局长俞忠明先生,在担任青浦监狱监狱长期间,从青浦监狱监管人员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中提炼出这样一句话“事事认真、处处用心”作为这所监狱的共同价值观。这是非常成功的价值观提炼。第一,它不是监狱长在办公室里苦思冥想形成的;而是概括了青浦监狱监管人员的价值观和工作精神之后形成的。这所监狱的监管人员在监管改造工作中,总是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第二,这八个字虽然普通,却非常独特,鲜明;不可能与“创新”、“奉献”、“发展”之类词语混淆。第三,这八个字的概括力很强,因为监狱工作的各个方面,如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等各方面工作,都存在一个“事事认真、处处用心”的问题。第四,这八个字非常容易被记住,从而对监管人员的工作具有导向作用。

2﹒塑造富有尊严和人道的监狱形象

监狱形象是监狱文化的外部形象,是监狱文化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具体投射。在数千年的历史中,“阴森森的牢房,血淋淋的刑具,凶悍毒辣的狱吏,痛苦呻吟的囚徒……自古以来,监狱就是以如此狰狞凶恶的形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和想象中。”(113)监狱形象是刑罚思想的具体化、形象化。当教育刑论在监狱史上占主导地位时,监狱形象也就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变。监狱形象是潜在课程,它对罪犯的人格改造具有直接的作用和影响。罪犯自进入监狱这一天开始,首先所感受和认识的就是监狱形象。直到罪犯服刑期满,在回归社会以后,监狱形象仍将继续留存于他们的内心世界中。

从人格改造的角度看,在监狱文化建设应当塑造富有尊严和人道的监狱形象。因为这样的监狱形象最有利于罪犯的改造。监狱形象的尊严源于国家的尊严和法律的尊严,它意味着监管人员对法律的严格执行,意味着严格而规范的监狱管理。监狱形象的人道则体现了教育刑论的本质,它意味着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意味着对罪犯人格和人权的尊重。对于罪犯来说,只有富于尊严和人道的监狱形象才能使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感受到刑罚惩罚的力度,感受到监狱纪律的严肃性,因而产生敬畏之心、收敛之心、谨慎之心、服从之心,接受再社会化;同时,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化教育之下保持自己的自尊心和自信心,积极改恶从善,发展自己的个性。

监管人员是监狱形象的人格化,他们直接体现了监狱形象。监狱形象的富有尊严和人道,是通过监管人员的执法、管理、教育等实践活动体现的。如果监管人员的执法是公正的,管理是严格而规范的,教育是系统而科学的,作风是清正廉洁的,那么,富有尊严而人道的监狱形象就得到了塑造。但问题的尖锐性在于,即使是极少数监管人员有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体罚、虐待罪犯等行为,也将极大破坏监狱形象。(114)

罪犯的形象是监狱形象的一面真实的镜子。富有经验的监狱学研究者往往是通过对服刑罪犯的深入观察来了解和研究监狱的。罪犯的精神状态和形象折射了监狱的形象。应当杜绝犯人懒懒散散、无所事事、行为举止随便、甚至肆无忌惮等现象,这类现象折射的是:监狱缺乏尊严。同时,也应当杜绝“犯人太像犯人”的现象:只有机械服从,缺乏主动精神,唯唯诺诺,目光呆滞,形象卑微,等等。这类现象折射的是:监狱缺乏人道。服刑罪犯的形象应当是:第一,他们的直观形象首先应当是囚服整洁、身体健康;第二,他们应当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循规蹈矩,行为有规范,却并不机械呆板,而富有主动精神;言行举止有礼,却并不故意做作;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他们的精神状态是安稳踏实的,而不是心神不安,暗暗窥测的;是积极争取上进,而不是坐混刑期的;对前途是乐观的,而不是悲观失望的、对人是真诚的,而不是虚伪掩饰的,对事物是敏感活跃的,而不是迟钝麻木的,等等。这样,从直观形象、行为举止和精神状态这三个不同的层次上构成了服刑罪犯身心健康的形象,这样的形象折射了富有尊严和人道的监狱形象,或者更确切地说,只有在富有尊严和人道的监狱里,才能使罪犯形成身心健康的形象。

3﹒形成积极向上的监狱风气

风气作为在社会上或某个集体中流行的爱好或习惯其实是一种文化,风气是人们的社会心理和道德素质、文化素养的外在表现,其内在核心是价值观念。风气作为一种文化是可以被创造的。监狱文化建设的内容之一是监狱风气的建设。风气似乎是无形的、随意的,然而对人格的影响却是潜移默化的。中国地域辽阔,各地风气不同,因而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爱好、习惯也不同。有人曾就上海这个商业社会对人的影响这样刻画过:“上海这块地方虽不大,却似另一个世界,另一个熔炉,最愚蠢的人到上海不久,可以变为聪明;最忠厚的人到了上海不久,可以变为狡猾;最古怪的人到了上海不久,可以变为漂亮;拖着鼻涕的小姑娘,不多时可以变为卷发美人;单眼眩和偏鼻的女士,几天之后可以变为仪态大方的太太。”(115)这里的刻画可能有些夸张,但上海这个社会能很快改变一个人的精神面貌则是确实的,至今亦然。是什么东西如此迅速地改变了一个人的人格形象呢?是上海这个现代商业城市的风气。风气对人的改变是不知不觉、无声无息的。因此,监狱管理者应当研究监狱风气,努力去推动和形成积极向上的监狱风气,使它成为人格改造的潜在课程。

如果忽视监狱风气的建设,那么,各种不良的、消极的监狱风气就必然会在狱内形成。例如:趋炎附势、恃强凌弱、崇尚暴力的风气;投机钻营,热衷于寻找各种社会关系,用金钱行贿求得减刑的风气;在考核上斤斤计较、有奖分则干,无奖分不干的风气;讲究吃喝,挥霍浪费,互相攀比,追求狱内高消费的风气;消极被动、混刑期的风气;拜金主义、唯金钱是图的风气;对犯罪不以为耻、反而津津乐道的风气;等等。诸如此类不良风气曾在不少监狱形成过。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狱内不良的消极的风气是很容易形成的。这类风气一旦形成和蔓延,人格改造将无功而返。不良的、消极的狱内风气固然源于不良的、消极的社会风气。但是,监狱风气的建设决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由于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具有高度控制力的环境,监狱管理者完全可能去引导和形成一种良好的、积极的狱内风气。例如,在社会上“读书热”悄然降温时,上海不少监狱却形成了罪犯的读书风气。又如,上海市监狱系统在罪犯中开展的“智力开发活动”,极大地改变了狱内风气,不少热衷于攀比消费水平的罪犯也开始钻研技术。在五角场监狱,不少罪犯曾经崇尚暴力,那些凶狠而不怕死的犯人受到尊敬;他们也曾经崇尚有钱的犯人,那些家庭经济富裕,花钱如水的犯人受到推崇;“智力开发”活动改变了这类价值观,有知识、有才能的犯人开始在狱内受到尊敬了。可见监狱风气是可以引导、改变和创造的。

我们应当创造和形成怎样的监狱风气呢?

第一,应当创造和形成崇尚知识、学习知识和运用知识的监狱风气。这是以“知识就是力量”(参见表7.1)这一价值观为核心的风气。这一风气体现于罪犯的兴趣、爱好和习惯上。例如狱内的罪犯热衷于购书、读书,热衷于自学,考文凭,以知识作为作为评价人的价值主要尺度,以有知识为荣,崇尚有知识的人,并养成了读书求知和自学的习惯,等等。这就是以崇高知识为核心价值观的监狱风气。这种积极向上的监狱风气在80年代中期以后的中国监狱曾普遍形成。(116)

第二,应当创造和形成与人为善、做个好人的监狱风气。这是以“人与人之间应当有同情心”、“做一个正直的、有良心的人”、“有责任、人生才有意义”(参见表7.1)等价值观为核心的风气。这一风气体现于罪犯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的与人为善的态度和行为习惯上。例如,他们乐于帮助别人解决困难,向受灾地区捐款,关心家庭,能承担家庭责任,能对恃强凌弱的人表示愤慨,同情弱小者,富有正义感,能分辨是非,敢于直言,以正直为荣,崇尚有道德修养的人,等等。这就是以与人为善、做个好人为核心价值观的监狱风气。

第三,应当创造和形成爱美求美的监狱风气。这是以“人应当爱美、欣赏美、追求美”(参见表7.1)这一价值观为核心的风气。这一风气体现于罪犯对美的态度、兴趣、爱好、追求和行为习惯之中。例如,注重仪表和服装的整洁,不讲脏话和粗话,举止文明,对人有礼貌,爱护绿化,珍惜环境的美,爱好文学艺术,能欣赏音乐和绘画、热爱大自然,等等。这就是以爱美求美为核心价值观的监狱风气。

监狱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如法律的、政策的、管理的、教育的等等)去创造和形成积极向上的监狱风气,其中教育的手段是主导;通过改变罪犯的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是改变监狱风气的关键所在。在风气的建设上不能用强制的方法,而只能因势利导,善于发现罪犯群体中崇尚知识、与人为善和爱美求美的萌芽,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去扶植它,使它成为领风气之先者,最终推广它蔚然成风。

4﹒建立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

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而又特殊的社会。监狱社会同普通社会相同的是,任何人都必须生活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之中。同普通社会相比,监狱的人际关系既是简单的,又是复杂的。就其简单性而言,监狱社会的人数少,构成监狱社会的群体也很简单——主要是监管人员与服刑的罪犯;就其复杂性而言,监狱社会是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矛盾和冲突的浓缩之地,集中之地。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在犯罪这一极端行为中得到体现,其必然的后果就是罪犯的形成。罪犯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载体,而监狱则是罪犯的集中之地。一方面,监管人员必须执行刑罚,使罪犯得到惩罚,受报应之苦;另一方面,监狱人员必须教育和改造罪犯,使他们改恶从善。刑罚执行可能成为消除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罪犯改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也可能成为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的过程(罪犯在狱内进一步犯罪化,初偶犯成为累惯犯)。除了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构成了包含着惩罚、控制、管理、教育、改造等复杂的行为模式的人际关系之外,罪犯之间的人际关系也是极为复杂的。他们生活于封闭而狭窄的空间里,迫于无奈地、毫无隐私地结成单调枯燥的单性社会,任何细小的人际关系矛盾都可能因此而成倍扩大;更何况,罪犯作为道德文化低下的群体,心胸狭隘,自私利己,更容易形成种种复杂而又紧张的人际关系矛盾。

监狱的人际关系是值得认真研究的,因为它是监狱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格改造来说,这是又一重要的潜在课程。狱内人际关系的状况如何,对罪犯的人格改造有着直接的影响。人际关系越和谐健康,罪犯越能形成良好的情绪和情感,越能自觉而积极地自我改造,其人格也越健康,而冲突的、紧张的、病态的人格关系使罪犯难以安心改造,同时也容易损害着罪犯的人格健康。狱内人际关系主要包括:监管人员之间的人际关系、罪犯之间的人际关系、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的人际关系。其中,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的人际关系是最主要的人际关系。这一人际关系的状况对罪犯的人格改造的影响最大。我们主要探讨这一人际关系。

面对长刑犯、累犯和暴力犯

西方国家认为:长刑犯、累犯并不必然是危险的。一些犯人是因为所处的特定情境才变得危险;累犯可能重新犯罪,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监狱里也是危险的;并不是所有的长刑犯都是危险的,有证据表明,长刑犯(包括终身监禁犯人)往往能够在监狱中提供稳定性。在处理那些特别难管、特别具有破坏性或者暴力性的犯人时,监管人员存在着对控制机制的依赖心理,例如,电子装置、隔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实际情况是,以高质量的监管人员和犯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为基础的互动安全或者动态安全,才是创造监狱安全环境的最好方式。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

社会心理学认为:“人际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心理上的关系,心理上的距离。人际关系反映了个人或团体寻求满足其社会需要的心理状态,因此,人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决定于双方社会需要满足的程度。如果双方在相互交往中都获得了各自的社会需要的满足,相互之间才能发生并保持接近的心理关系,表示为友好的情感。相反,如果其中一方对另一方表示不友好、不真诚或发生不利于另一方的行为,就会引起另一方不安,这时,双方的友好关系就中止,或发生疏远关系,或发生敌对的关系。不论是亲密关系、疏远关系,还是敌对关系,都是心理上的距离,统称为人际关系。”(117)在这里,我们需要研究的是: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应当建立怎样的一种人际关系,是亲密关系,还是疏远关系,或是敌对关系呢?

第一,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不应该发生亲密关系。原因是:其一,监管人员是刑罚执行者,必须对罪犯实行严格的监视、控制和管理;而罪犯作为服刑者,就其本能和需要而言,并不乐意接受严格的监视、控制和管理,只是出于无奈而已。因此,从客观上看,监狱的性质决定了监管人员与罪犯这两个社会群体之间不可能建立亲密的人际关系,因为他们的社会需要并不一致;其二,就个体之间看,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也不应当建立亲密的人际关系。因为人际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在心理上的距离。心理上的距离过近,是以监管人员与罪犯双方的社会需要同时得到高度满足为前提的,即双方在相交往的过程中都获得了各自的社会需要的满足,因而形成亲密友好的人际关系。一般来说,在公正执法的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多见。(118)一旦这类情况出现,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可能已经被损害了。从司法实践看,监管人员与罪犯双方在相互交往过程中获得各自的社会需要满足往往是这类情况:一是监管人员仅仅在生活上和物质上关心的罪犯,千方百计满足罪犯的需要,在管理上则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罪犯深感其恩,只服从这个监管人员,而不听从别的监管人员,这样,罪犯在自己的需要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也满足了这个监管人员的虚荣心,由此发展了亲密的关系;(119)二是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发生了权钱交易。监管人员获取了罪犯的钱物,而罪犯则得到许多其他犯人无法得到的好处,如被安排在轻松的劳动岗位上,甚至得到减刑或假释。这样,双方在各取所需的前提下发展了亲密的关系。总之,因为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在客观上监管人员与罪犯这两个社会群体之间不应当也不可能建立亲密的人际关系,而在个体之间,监管人员虽然可能与罪犯建立亲密的人际关系,却是不可取的,甚至是应当防止的。因为这样的个体之间的亲密关系不利于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不利于人格改造。(120)

第二,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也不应该发生疏远关系,更不应该发生敌对关系。这是由人格改造这一监狱的最高理想所决定的。如果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发生疏远关系或敌对关系,那么,人格改造是不可能付诸实践的。美国老监狱学家马克西姆说过:“如果你不了解他们,你就不能改造他们。”(121)我们可以进一步补充说,如果你不与罪犯和谐相处,你就不可能了解他们,更不可能改造他们。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是很容易发生和形成疏远关系的。即使在教育刑论占主导地位的现代,在不少监狱里,监管人员与罪犯就是处于疏远的关系之中,即双方的心理距离是比较疏远的。形成疏远关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监管人员人数过少,只能维持日常的管理而难以进一步深入到罪犯的内心世界;监管人员缺乏教育改造的意识,认为只要把犯人管住,不出事故就行了;犯人由于各种心理障碍,也不愿意接近监管人员,等等。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不仅很容易发生和形成疏远关系,有时也可能发生和形成敌对关系。敌对关系形成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罪犯群体中存在着对抗监管的人、具有暴力倾向和人身危险的人、蓄意哄闹监狱和扰乱正常秩序的人、对监狱提出无理要求的人。这类人虽在罪犯中只占少数,但他们很容易与监管人员形成敌对关系,甚至可能煽动其他的罪犯与监管人员形成敌对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某些监管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或侮辱罪犯的人格,或殴打罪犯,或处理问题不当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也会使罪犯与监管人员之间形成敌对关系。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的疏远关系或敌对关系之所以使人格改造难以付诸实践,是因为当双方的心理距离太远时,也就失去了彼此之间的真诚和信任,失去了彼此之间的关心和了解,失去了彼此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因此,人格改造作为人性的提升过程就丧失了其人性关系的基础,这种人性关系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用爱交换爱,用信任交换信任”(参见第八章)。同时,由于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形成了疏远关系甚至敌对关系,那么,罪犯之间势必强化了罪犯亚群体内的人际吸引,这同样不利于人格改造。(122)

西方监管人员与犯人的关系

目前,西方国家的犯人监管方式正在发生变化。过去强调对违反纪律的犯人进行制裁,以维护监狱秩序,重视正式监管的作用,因此,大多数监管人员严格“照章办事”。而现在,则越来越强调通过在监管人员与犯人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来维护监狱秩序,重视非正式监管的作用,监管人员注意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人员重视发展自身有效的人际沟通技能,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重视利用这些技能发展与犯人的良好人际关系。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

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的人际关系既不能疏远,也不能亲密,更不能是敌对的。其实应当形成一种比较亲近的人际关系,即双方的心理距离比较近,但并未达到亲密的程度。更准确地说,在两者之间应当建立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所谓健康的人际关系是指作为个体的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不存在私人的亲密关系,更不存在私下的权钱交易或其他的彼此利用关系;所谓和谐的人际关系,则是指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是友好的,能够合作的,如果一旦发生冲突和矛盾,则能够较快地消除敌意和对立。

建立健康和谐的监狱人际关系主要取决于监管人员。毛泽东指出:“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的。”(123)在狱内人际关系的矛盾中,监管人员是主要的方面,即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监狱人际关系的状况是由监管人员所决定的。为了同罪犯建立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监管人员除了提高自身的诸多方面的素质以外,还必须在同罪犯的交往中主要把握以下两条原则:其一,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监管人员的执法和处理狱内各种矛盾应当是公正的和公开的,不能偏护某些罪犯;更不能与某些罪犯建立私交,有意或无意地成为这些罪犯的后台;其二,平等和真诚的原则。监管人员应当认识到自己同罪犯在人格上是平等的,罪犯与罪犯之间在人格上也是平等的;因此,监狱人员应当以平等和真诚的态度对待罪犯,尊重罪犯的人格,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改恶从善,矫正恶习。如果这两条原则得到贯彻,监管人员是能够与罪犯建立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的。

5﹒构建丰富发达的文化网络

监狱文化建设必须以文化网络的存在和发展为基础。所谓文化网络,是指狱内文化生活的组织和载体。“监狱文化建设同时又是一个由点到面的扩展和辐射过程。上海市监狱(即提篮桥监狱)逐渐形成《劳改报》、美术展览、教学研究中心、艺术团、翻译室、电视广播等‘文化点’,这些‘文化点’的发展和辐射使越来越多的罪犯被吸引,各种讲座、培训班、兴趣小组纷纷成立,有学习写作、有进修外语的、有钻研艺术的、有探讨围棋的,等等。”(124)这里所说的“文化点”就是监狱文化网络的纽结点,它们的发展和辐射就交结成监狱的文化网络。很显然,这样的“文化点”越发达、越丰富,监狱的文化网络也越发达、越丰富。例如,由于狱内办报,就推动了罪犯文艺创作活动的开展,罪犯所创作的作品就能有发表的园地;由于创作活动的开展,在罪犯中形成了探讨文艺或进行文艺创作的兴趣小组或团体,如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新荷”诗歌创作组。狱内的文化网络就是这样由点到面地扩展而成的。

文化网络的构建是最基本、最具体、最具可操作性的监狱文化建设。可以说,监狱文化建设的起步就开始于文化网络的构建。对于人格改造来说,监狱的文化网络是极为重要的潜在课程,其改造的功能和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文化网络的构建改造了监狱的环境,推进了监狱环境的文明化。文化网络的建设是监狱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作。在文化网络的建设过程中,监狱也逐渐改变着自身的面貌。文化网络的构建极大地丰富了罪犯的狱内文化生活,营造了狱内的文化氛围。而文化生活和文化氛围是人格改造不可或缺的环境因素,我们难以想象在文化生活贫乏、文化氛围稀薄的监狱中能够改造罪犯的人格。

第二,文化网络是监狱文化的载体,它的丰富和发展将极大地推动整个监狱文化建设的发展。以我们在上面所探讨的文化建设为例:其一,文化网络的建设推进了监狱形象的塑造,因为它体现了监狱的人道主义精神。文化网络的建设在改变狱内环境、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改变了罪犯的精神状态,提升了他们的精神境界,而罪犯的精神状态和形象折射了监狱形象;其二,文化网络的建设有力地改变着狱内风气。在狱内文化生活极大地丰富起来、狱内文化氛围被营造的同时,各种不良的风气也逐渐失去了流行的市场,而积极向上的风气将逐渐形成。特别是崇尚知识、学习知识和运用知识的监狱风气,将随着文化网络的发展而形成。比如,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心理学兴趣小组、外语兴趣小组、诗歌创作小组、美术兴趣小组等等文化组织和团体的成立,使狱内逐渐形成求知求学的风气。而爱美求美的监狱风气也因文化网络的建设和发展而形成: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艺术团演出、诗歌小说创作、美术展览、时装表演等活动极大地推动了罪犯审美意识的形成,激发了罪犯的审美兴趣,由此推动了爱美求美的监狱风气的形成。其三,文化网络的建设推动着狱内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形成。“监狱文化建设大大丰富和拓宽了狱内人际交往和感情沟通的渠道,并使这些渠道健康化、文明化。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社会’里,无论劳改干警与罪犯之间,还是罪犯与罪犯之间都发生各种形式的人际交往,形成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群体。人际交往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群体活动则是社会交往的主要形式,这是由人类的社会性所决定的。即使在严格的监管控制下,罪犯之间非正式群体的形成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交往的剥夺同感觉的剥夺一样,会非常严重地损害人的心理。关键在于,应当通过劳改干警的因势利导,在监狱内形成健康文明的人际交往。在这里,监狱文化建设是大有潜力可挖的。”(125)文化网络作为监狱文化建设的基础,它是由各种进行文化活动的组织或团体构成的。这些进行文化活动的组织或团体就成为人际交往的载体,在其中,不仅监管人员与罪犯能建立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罪犯之间也能建立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因为他们在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交流了彼此的情感,满足了社会交往的需要,同时增长了才干,提高了自身的文化素养。总之,监狱的文化网络是监狱文化的载体,它是监狱形象、监狱风气、监狱的人际关系、监狱的价值观念等等的载体,借助于这一载体,监狱文化建设才能逐步地深化和发展。

西方监狱的娱乐计划

它是指在狱内组织犯人开展体育和文化活动的矫正计划。其特点是(一)重要性。对于犯人而言,娱乐计划具有强身健体、预防疾病的重要功能,能帮助犯人充实服刑生活、容易度过刑期,同时可以减轻监禁的痛苦。(二)多样性。包括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橄榄球、棒球、手球、举重、音乐、美术、影视观看、戏剧表演、新闻俱乐部、手工工艺制作等各类活动和比赛。(三)普遍性。几乎所有的西方监狱都有娱乐计划。娱乐计划的重要价值和效果是:(一)减轻了犯人监狱生活的单调性,同时,避免了犯人因无所事事而可能进行的威胁监狱安全的活动;(二)娱乐计划是消除犯人紧张的安全阀,它以健康的、建设性的方式释放犯人被压抑的能量、愤怒和挫折感,从而减少了监狱的暴力行为和违纪行为;(三)预防犯人重新犯罪。西方学者的研究发现,大多数犯罪发生在自由时间(discretionary time),也就是“闲暇时间”。因此,如何帮助犯人学会使用闲暇时间,对于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具有很大的价值;娱乐计划具有这样的作用。同时,娱乐计划能帮助犯人形成良好的自我形象,教育他们如何学会更好地进行自我表现、创造性地思考、控制攻击行为、自我约束、尊重权威等社会技能。娱乐计划强调犯人自愿参加,犯人可以确立自己的“成功标准”,使他们体验到成功感,减少挫折感,增强了自信心,改善了自我概念。此外,集体性的体育和文化活动为犯人提供了学习互相配合、与别人友好相处的机会。(四)帮助犯人形成有益的业余爱好,如体育技能、艺术技能、手工技能,甚至可以此谋生。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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