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角概论
在人格改造的多元文化视角中,刑罚学无疑是首先值得关注的一个视角。因为刑罚执行先于人格改造,而且人格改造是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进行的。刑罚学视角也可以称为法学视角;但是因为法学的内容比较宽泛,而刑罚学与监狱的关系更为直接:监狱是刑罚执行部门;刑罚执行属于执法范畴。但刑罚学作为一门科学,却并不仅仅同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刑法学密切相关,而且同犯罪学、监狱学和罪犯改造学密切相关。刑罚学的研究内容包括:刑罚学的概念、刑罚的历史、主要刑罚理论和流派、刑罚的功能和目的以及刑罚的效果、刑罚的体系、行刑原则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刑罚的本质和目的的研究。对于刑罚的本质和目的,历来存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大学派。前者主张刑罚的本质和目的是惩罚罪犯;后者主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由此而注重对罪犯的改造。而主张把这两大理论学派的观点结合起来,就是折衷主义的“一体论”,认为刑罚的本质和目的既是为了报应,也是为了预防犯罪。可以肯定的是,报应毕竟是刑罚最为基础的本质和目的。现在我们所要确定的是:刑罚所产生的对罪犯的报应和惩罚,是否具有人格改造的功能和效应。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第十章已经进行过探讨,结论是:刑罚惩罚对罪犯人格的动力系统、自我意识系统、道德良心系统都具有深刻的改造作用。为什么具有改造作用?我们已经分析过其中的改造机理。但同时,刑罚惩罚对罪犯的人格会产生负面效应,它压抑了人格发展的动力,降低了人的价值和尊严,甚至可能造成犯罪人格。(参见第十章)
刑罚的实体是痛苦
龙川幸辰是日本刑法学界著名的大学者,视野开阔,学术成果累累。他的刑罚哲学是:
作为报应的刑罚,其实体是痛苦。如果刑罚不具有痛苦的性质,社会就会产生一种不可消解的不满。之所以要对犯罪这种恶施加痛苦的刑罚,是因为痛苦具有赎罪作用。由于刑罚带来痛苦,犯罪得以偿还,责任被解除,社会又回到原来洁净的状态。有人说,这是混淆了法和宗教,是神秘的、非科学的说明,但是痛苦具有赎罪作用是世界史上意义深远的思想之一,这一思想扎根人性深处。如果犯了罪而没有受处罚,被害人会感到不满,社会一般人会感到不安,犯人也会不堪忍受良心的谴责而希望忏悔和赎罪。犯人因为接受了痛苦的刑罚,才卸下了他背负的责任重荷,世人对他的不快、诅咒、恐怖的感情才像春天的积雪一样溶化。赎罪具有恢复伦理价值、调和社会的力量。刑罚在适当剥夺犯人利益的同时,使被害人得到满足,维护了社会一般人的法律确信。
资料来源: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
因此,我们既要肯定刑罚的本质和目的具有报应性,而且肯定这种报应性具有人格改造的功能和效应;但也要限制报应性。刑罚应当是歉抑的,而不应当是张扬的;刑罚应当是理性的,而不应当是冲动的。刑罚之所以应当是歉抑的、理性的,是因为人格改造是监狱工作的主题和理想;限制刑罚的报应性,更有利于罪犯的人格改造。刑罚学并不仅仅是报应和惩罚之学,也应当成为人格改造之学。
对于罪犯的人格缺陷而言,刑罚学视角人格改造的适应症主要有:
第一,非理性冲动。大多数罪犯的犯罪行为都源于非理性冲动,所谓“利令智昏”就是指贪欲使罪犯丧失理智。无论是衣冠楚楚的贪官,还是鬼鬼祟祟的盗窃犯,都存在非理性冲动的人格缺陷。刑罚学视角的人格改造以惩罚的严厉性为基础,能使大多数罪犯深感失去自由的痛苦,对法律的尊严有了切身感受,由此清醒,可能在将来的生活中被迫压抑自己的非理性冲动。这是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在起作用:罪犯为了本我的快乐原则而犯罪,而刑罚报应的痛苦却大于犯罪所得到的快乐,因而只能压抑非理性冲动。
第二,自我的缺陷。犯罪揭示了罪犯社会化程度的薄弱,集中表现在对社会规范的轻视或者无视。其人格的内在原因是自我的缺陷,即理性黯淡,情感体验肤浅(如自尊心、羞耻心缺乏),意志薄弱。刑罚惩罚的严厉性使罪犯的自我意识增强,迫使他们形成服从社会规范的理性、自我否定的情感体验和不敢放纵欲望的意志控制。
第三,良心自律能力低下。对于不少罪犯而言,监狱是良心复苏之地。刑罚报应使罪犯在监禁的痛苦之中得到反思与忏悔的机会,由此良心得到复苏。这里所说的监禁痛苦,不仅是罪犯失去自由的痛苦,而且包括其亲人的痛苦。这种由家庭成员的痛苦与自身的痛苦之间的交流,容易使罪犯受到内心世界良心的审判与谴责,这就是良心的复苏。
刑罚学视角的人格改造,对于初犯与偶犯是非常有效的。一般而言,初犯与偶犯的主观恶性比较浅;当他们从自由人变成囚犯,所受到的心理冲击和心理压力非常强烈,从而可能导致他们反省和忏悔。刑罚学视角的人格改造,对于来自社会上层的白领犯罪人,也是非常有效的。这类罪犯,曾经是政府的官员、公司的经理、银行的行长、法院的法官、公安局的局长、知识界的精英等等。这类罪犯通常具有比较高的文化素质和比较强的思考能力,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也比较丰富。对他们而言人格改造的基本途径应当是自我改造。而自我改造的强大推动力首先并不是来自监管人员的教育,而是来自刑罚的严厉惩罚。一般来说,监管人员的教育内容,这类罪犯早已烂熟于心,难以有新鲜感;其中不少人甚至在内心藐视监管人员,认为他们是班门弄斧。然而“此时无声胜有声”,刑罚惩罚的严厉性往往出乎他们的意料之外;其改造效果往往超出了教育。由于这类罪犯曾经长期处于社会上层,有显赫的社会地位,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受到人们的尊重和奉承;一旦沦为阶下囚,在监管人员的管理下唯命是从;同来自社会底层的罪犯同居一室;承受艰苦的体力劳动;其境况反差和心理落差之大、内心震撼与感受之强烈,非一般人可以想象。而他们的理性往往由此而恢复,而欲壑难填的非理性冲动则受到了抑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原本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因“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条铁律而堕落,他们由于刑罚惩罚之严厉而清醒,良心开始复苏。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原本的道德素质就很低下,一旦权力在握,更是疯狂敛财,欲壑难填。即使对于这部分人,刑罚惩罚同样具有改造的效应,可能迫使他们抑制、至少是降低非理性冲动。可以概括地说,刑罚学视角的人格改造对于这几种类型的罪犯比较有效:初犯与偶犯;白领犯罪人;道德素质比较好的罪犯;文化层次比较高的罪犯;经济收入比较好、生活优裕的罪犯;主观恶性比较浅的罪犯;等。
刑罚学视角的人格改造是以对罪犯的世界观(包括价值观和人生观)改造为核心的。这一视角的改造同我们所选定的十种基本人类价值中的五种关系比较密切,因此可以在刑罚学视角的改造过程中作为罪犯世界观改造的核心价值观:
第一,生命。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虽然失去的是自由而不是生命,但是,生命依然受到损失。因为生命是由时间组成的,刑期越长,生命损失越多。许多罪犯对此有切肤之痛,因为生命对任何人来说只有一次,在铁窗内看日出日落,时间流逝,追悔莫及。所以,在刑罚学视角的人格改造实践中,对罪犯进行热爱生命的教育,最能在罪犯内心世界激起共鸣。
第二,快乐。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问题在于怎样认识快乐,如何去追求快乐。大多数犯罪是为了追求快乐而犯罪的,但结果却是受到刑罚的严厉惩罚,快乐走向了反面。在罪犯深切感受刑罚惩罚所带来的痛苦时,教育他们去认识什么是真正的快乐,怎样追求快乐,是非常有效的。因为这种教育能在罪犯的内心得到印证。
第三,责任。在刑罚惩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责任教育是很有效的。罪犯在刑罚惩罚之下的痛苦感受,必须上升到责任的层面理解。那就是,作为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其中包括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承担社会的谴责和惩罚。同时,身陷囹圄使罪犯难以承担家庭责任,因而深感不安;这也是责任教育的良好时机。
第四,尊严。刑罚惩罚使罪犯沦为阶下囚,沉重打击了罪犯的自尊心。然而此时却恰恰应当进行尊严教育。因为他们对什么是尊严有了体验;但这种体验却是肤浅的,往往停留于“脸面丢尽、声名狼藉、抬不起头来”的层面;而尊严教育是为了使他们认识什么是真正的尊严,尊严的价值在哪里,从而追求真正的人的尊严而远离犯罪。
第五,自由。刑罚惩罚的基本内容就是剥夺了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现代刑罚称为“自由刑”。自由为什么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自由意味着什么?自由为什么必须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这些问题,罪犯在没有失去自由的时候并不会在意。而一旦失去自由,他们在痛苦之中必然意识到自由的宝贵,特别是白领犯罪人。(1)那么,在失去自由的监禁中对罪犯进行自由观教育,效果必然是显著的。自由如同空气,平时并不觉得它的存在,一旦失去,就难以生存。
公正以法律为基础
公正是个整体,它约束所有的人类社会,并以一个法律为基础,这个法律就是运用于统治和禁律的公理。
缺乏公正,便无道义可言。
公正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
——(古罗马)著名法学家西塞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