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建评价体系的价值和意义
人格改造评价体系构建的目的是对罪犯改造质量进行评价。人类社会的任何一项工作,人类所进行的任何一项工作的结果或者产品,都存在着好坏程度或优劣程度的区别。人格改造,作为一项复杂而艰难的工作,更是存在着优劣好坏的区别。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改造质量的区别。对于不同的改造质量如何认识、如何分析、如何测定、如何评价,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标准和尺度,这就是人格改造评价体系。对人格改造的质量进行科学而客观的认识和评价,这就是建立改造质量评价体系的目的。对于人格改造而言,评价体系的构建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构建评价体系,对于研究和发现人格改造的规律具有重要的探索作用。人格改造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这是因为罪犯的人格世界是极其复杂的,犯罪原因是极其复杂的,罪犯的服刑心理是极其复杂的。这种种复杂性,造成了人格改造的过程是错综复杂、充满变数的。所以,罪犯改造必须在不断深化的基础上,才能探寻改造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的罪犯改造工作比较简单化和表面化,还具有较大的盲目性,还难以发现更多的改造规律并把握它。”(7)造成改造工作简单化和表面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中国监狱长期以来难以承受的“监企合一”的监狱体制之重,使罪犯改造工作只能被挤压在极小的狭窄空间而难以深化;其二,中国监狱的监狱分类、罪犯分类和监管人员的专业分类处于比较初级的层次,很不发达,从而极大制约了罪犯改造专业人员队伍的形成和发展,由于罪犯改造难以专业化,必然难以深化。除了这两个基本原因以外,还存在许多具体原因,例如监狱长和监管人员的考核、培训和选拔机制薄弱,造成不少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急功近利,难以深化。由于罪犯改造难以深化,改造规律就难以发现。而探索和构建人格改造评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我们去研究和发现人格改造的规律。固然,对于监狱体制和机制方面的问题,并不是监狱本身能够解决的。但是,对于监狱罪犯改造实践而言,评价体系的构建则有助于发现改造规律。例如,在人格改造实践中,未成年犯的人格具有比较大的可塑性,他们的人格改造与成年犯有什么不同?女性罪犯具有与男性罪犯不同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她们的人格改造与男性罪犯有什么不同?来自社会上层的“白领犯罪人”与来自社会下层的普通犯罪人相比,社会经历、社会经验、文化素质、个性特征等都是不同的,他们之间的人格改造可能具有哪些不同的规律?如此等等。人格改造的规律体现在不同类型的罪犯的改造过程之中:罪犯人格分类、改造方法的选择、罪犯的服刑态度和自我改造的积极性与主体性高低、在狱内的人际关系处理、在教育和劳动中的行为表现、人格改变的各种原因、服刑初期与中期以及后期的不同心理等,都是有规律可寻的。而这些改造规律,在构建人格改造评价体系时是必须研究的,例如我们对于未成年犯人格变化的评价必然不同于成年犯。虽然,在构建人格改造评价的过程中,我们不可能立即发现很多改造规律,但能够逐渐发现越来越多的改造规律。因为构建评价体系的过程,是研究改造质量的过程。“研究罪犯改造质量是我们探索罪犯改造规律的一个可靠的入口处。提高改造质量研究,一方面我们能够科学地认识罪犯是否得到了改造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得到了改造,另一方面能够科学地认识到哪些改造工作是有效的以及有效性的程度如何,从而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互相联系的分析中逐步探索和认识改造规律并进一步把握它,使罪犯改造工作减少盲目性,提高自觉性,逐步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8)
第二,构建评价体系具有对人格改造实践经验的总结作用。我国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包括许多罪犯改造的个案。然而,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监狱之间,甚至同一地区的监狱之间,处于相对的隔离状态,彼此缺乏密切的联系和经验交流。因此,许多监狱的罪犯改造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分散的、表层的、感性的状态之中。即使其中可能包含着极其珍贵的、值得推广、值得上升为理论的改造经验,也因为各监狱之间的隔离状态,同时由于缺乏专业眼光的鉴定而自生自灭。构建人格改造评价体系,使各个监狱的罪犯改造实践具有了统一的评价尺度。而评价的过程,就是考察的过程,分析的过程,比较的过程,鉴别的过程和总结的过程。由于评价体系的建立,各地监狱的罪犯改造经验被集中了,被发现了,被整合了,被系统化了。其中,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因评价而获得荣誉,从而被推广、被上升为理论。
第三,构建评价体系对罪犯改造实践具有导向作用。在中国数百座监狱之中,在罪犯改造实践上质量优异、从而得到全国监狱系统公认的典范监狱并不多,仿佛在一个国家的大学群体中缺乏公认的名校。其实,监狱之间,改造质量的差异是很大的。问题在于,我们缺乏公认的评价体系。因此,即使存在改造质量优异的监狱,也容易被埋没;同时,因为缺乏评价体系,其改造质量即使很高,也缺乏令人信服的衡量与测定结果。我们可以展望,随着人格改造评价体系的构建和运用,在中国监狱中会逐步产生以罪犯改造质量优异而著称的典范监狱。而典范监狱,对于整个监狱系统具有导向作用。
第四,构建评价体系对从事罪犯改造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激励作用。许多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实践难以深化,甚至处于非常薄弱的状态中。这里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监管人员对罪犯改造缺乏兴趣。为什么许多监管人员对改造缺乏兴趣?原因也是很复杂的,涉及监狱的体制、机制以及监管人员的专业分类等诸多问题。其中,缺乏评价体系,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任何一项工作,如果缺乏对于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价,那么,久而久之,这项工作就难以使人保持长久的兴趣。艺术家的创作、工人的产品、学生的学习等等,都因社会认可、产品检验和考试成绩等方式得到评价,而评价则进一步激励了艺术家、工人和学生的热情。因为人都具有自我实现的愿望,都希望自己的劳动得到真正的评价。罪犯改造是监狱中最为艰难、知识专业含量最高的工作,如果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必然形成“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9)于是,久而久之这项工作就难以使人坚持下去。所以,由于评价体系的建立,改造工作的质量高低也就泾渭分明,激励机制就能够建立。
第五,构建评价体系对罪犯改造工作具有规范作用。在我们的监狱工作中,人治的因素、偶然的因素、随意的因素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而制度建设比较薄弱,制度的因素、规范的因素往往因人而变异。这样,由于因人而异,罪犯改造工作缺乏规范性,往往中途而废,重起炉灶。在监狱长的人事变更之际,许多监管人员往往采取观望态度,他们说:“等等看再说,一个领导一个思路,还不知道新的监狱长的工作思路,对什么感兴趣。不符合新的思路,干了也白干。”其实,罪犯改造是一项难度很高、必须持之以恒的工作,只有持续不断才可能深化。这就需要制度的保障,因为制度是稳定的,制度是改造工作规范化的保障。构建评价体系,是对改造工作实践进行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使有价值的宝贵经验沉淀下,上升为评价内容。由于评价体系的存在,罪犯改造工作就能逐步规范化,而排除人为的偶然因素。而规范化所带来的,是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化。
第六,构建评价体系对罪犯改造实践具有深化作用。构建评价体系的过程,是总结和广泛吸取各个监狱罪犯改造经验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把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转化为评价内容,甚至上升为评价标准。这样,随着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随着评价体系的运用,无论是评价者还是被评价者,都在不断修正和深化对改造工作的理性认识,越来越善于判断罪犯改造实践中哪些经验是深刻的、有价值的;哪些经验是肤浅的、价值不大的;越来越善于判断改造质量的优劣程度;越来越善于发现改造工作的薄弱环节。这样,随着评价体系构建的完善和运用,改造实践必然不断深化。
第七,构建评价体系能够推动中国监狱形成罪犯改造的专家队伍。中国监狱的现状是:监管人员的专业分类比较落后,在罪犯改造中缺乏各种专业人才,在全国监狱系统缺乏著名的、公认的罪犯改造专家。(10)这里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缺乏评价体系是一个重要原因。构建评价体系,就在全国监狱系统确立了统一的衡量标准。在这个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哪所监狱的改造质量高,哪所监狱的改造人才多,哪所监狱的罪犯改造已经形成改造专家,都不是谁能够说了算的,而是通过评价体系的衡量和测定分出高下的。所以,构建评价体系所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将在中国监狱造就罪犯改造的人才和专家队伍。
矫正有效的原则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翟中东教授介绍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对矫正是否有效,如何使矫正有效的研究。多数研究表明,矫正是有效果的。Lipsey与Wilson在对多达200个针对严重的暴力型的青少年犯矫正项目的比对研究后得出结论:最好的矫正项目可以降低重新犯罪率40%。如何使矫正有效?1998年,Andrews和Bonta提出五个原则:
(1)危险原则(The Risk Principie)。所谓危险,指重新犯罪或实施暴力、脱逃的可能。危险越大,干预力度越大;危险越小,干预力度越小。所以,必须对罪犯进行危险评估,以把握干预力度。
(2)矫正需要原则(The Needs Principle)。矫正要考虑罪犯的“犯罪性需要”(Criminogenic Needs),“犯罪性需要”不同,矫正内容与方式应当不同。所谓“犯罪性需要”是指通过干预可以改变的有关罪犯的危险因素,这些因素与罪犯的犯罪有关,而且是动态性的。有的学者将“犯罪性需要”等同于“危险因素”(Risk Factors)。有学者对24项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成果进行研究。这些成果涉及15 000名青少年犯。研究发现,五类危险因素在预测犯罪上有很好作用,其中四项是动态性因素,或者是犯罪性需要:家庭与社会性因素(如存在家庭问题、业余时间使用不当、有不良交往等);教育因素;有毒品使用的历史;存在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
(3)对应原则(The Responsivity Principle)。这一原则关注罪犯与项目之间的关系:第一,罪犯是否有能力学习;第二,是否有合适的矫治环境;第三,是否在辅导人员与罪犯之间形成互动关系。只有这三点得到保证,矫正目的实现才有保证。
(4)整体性原则(The Integrity Principle)。要求矫正项目具有完整性。
(5)专业性原则(The Professional Principle)。罪犯矫治必须具有专业性,应当由专业机构支持。
界定矫正有效的“五原则”成为“矫正有效”问题的一个立足点,被许多国家学者所接受。
——资料来源:《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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