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格心理特征发展的评价
人格改造的目的是为了使罪犯的个性得到完善和发展。而个性的完善和发展,就体现为人格心理特征的发展。因此,对罪犯人格心理特征发展的评价,就成为人格改造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罪犯人格心理特征系统的基本缺陷是:气质弱点、性格缺陷和能力薄弱。经过人格改造,罪犯人格世界的变化应当体现于“完善”和“发展”,即气质和性格得到完善,能力得到发展。
人格心理特征发展的评价作为一级评价目标,可以分解为三个二级评价目标。
第一个二级评价目标是:气质。这个评价目标可以分解为2个三级评价目标:
(1)能够认识自己所属的气质类型,并根据气质类型分析自己所属气质类型的优点和缺点。
(2)在服刑期间,逐步养成克服自己气质弱点的行为习惯。
第二个二级评价目标是:性格。这个评价目标可以分解为8个三级评价目标:
(1)热爱自己的祖国,具有民族自豪感。
(2)能够对人的正常需求与贪婪之间的界限作出区别。
(3)逐步养成对人真诚、平等的态度,对虚情假意怀有反感。
(4)热爱劳动,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
(5)在别人有困难时,能够伸出援手。
(6)对监管人员所要求的学习和劳动任务,能够认真完成。
(7)遵守监规纪律,能约束自己的行为。
(8)举止比较文明,对人有礼貌,不讲粗俗的脏话。
第三个三级评价目标是:能力。这个评价目标可以分解为7个三级评价目标:
(1)学会爱自己、关心自己,并由此去爱他人、关心他人。
(2)逐步发展自学的能力,并形成自学的习惯。
(3)学会用恰当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想法,学会用文字表达自己的想法。
(4)在人际关系的矛盾和冲突中,学会用协商的方法解决问题。
(5)善于通过科学文化和职业技术的学习,发展自己立足社会、自食其力的能力。
(6)对挫折和失败,具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
(7)逐步形成独立思考、独立解决困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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