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多元主体的数字版权危机
在从20世纪末至今的近20年里,全球主要国家的数字版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数字图书馆并没有赢得宽松的发展环境。国内外数字图书馆正在“守法”与“违法”的狭小的空间中行走,稍不留意就会陷入版权危机之中。
一、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危机
公益性传统图书馆在印刷技术环境下,很少陷入版权纠纷之中,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深入应用,越来越多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卷入了版权纠纷案之中,成为“版权危机”被告者。这种危机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经济、声誉、管理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根据案件情形可分为如下几类版权危机:
(一) “馆藏开发与使用不当”引发的版权危机
这类版权危机的共同特点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在编辑馆藏资料、对馆藏数字化和网络传播时没能按《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引发了版权危机。如原告李昌奎称自己是《职业资格证书时代:40种职业资格考试介绍》的作者,其从未将该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任何单位或个人,青岛理工大学图书馆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在该校图书馆网站非法传播该书,通过互联网提供给读者免费阅读和下载,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和网络传播权。又如原告殷志强是《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的作者,诉金陵图书馆侵犯其版权。原告殷志强称,金陵图书馆未经其许可复制了该文,被电子阅览室收录并有偿向社会公众提供打印服务。原告认为金陵图书馆侵犯了其复制权和获取报酬权以及网络传播权。
(二) “供应商责任连带”引发的版权危机
这类版权危机起因并非由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发生了侵权行为,而是数据库供应商没有解决好授权问题连带引发的版权危机。如“樊元武诉上海图书馆等侵权纠纷案” 、“何湖苇等诉浙江省图书馆侵权纠纷案” 、“何海群等诉北京交通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版权纠纷案” 、 “李昌奎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单位图书馆版权纠纷案” 。在这些纠纷中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是无辜蒙冤者,因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在购买数据库时无法具体审核供应商提供的电子资源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为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在购置资源时,必须与供应商签署相关合同,让其承担资源无瑕疵责任。
(三) “信息导航不当”引发的版权危机
深度链接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深度链接者使用了被链接网站的未经授权和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成为被起诉和法律惩处的对象。如2008年8月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成为被告,就是因为“信息导航不当”造成的。
法院二审认定: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因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以“深度链接”方式直接通过网络链接使用了未得到作品权利人许可的作品,且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这是我国发生的第一例因图书馆开展信息导航服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这表明版权危机已涉及技术领域。
(四) “读者违规行为”引发的版权危机
读者的故意侵权或者无知侵权,都可能引发图书馆的版权危机。如2004年4月,某高校学生在检索SPIE时短时间内连续超量下载全文,致使该校IP被数据库供应商关闭。又如2007年暑假开始后,某高校相继收到国外CA网络版、ACS和SDOS供应商的邮件,告知该校IP中有连续下载同一刊物的整期(册)文献的现象,属于恶意下载,被停止使用三大数据库。再如某高校学生通过图书馆的代理服务器批量下载了西文全文电子期刊过刊库——JSTOR中的数千篇文献,导致JSTOR立刻封锁了该代理服务器的访问权限。JSTOR还委托律师向该校图书馆提出法律质询。这不仅损害了学校声誉,还损失了2万余元国际通信费。读者的违规行为,还表现为使用软件工具下载、冒用他人账号下载电子资源等。
二、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危机
(一)营利性数字图书馆
1.Google数字图书馆侵权案
2004年7月之前,Google公司(Google)就开始不声不响地扫描图书了,共计扫描了1500万册图书。这些图书分为版权过期的、获得授权的、未经授权的三大类。版权过期的图书,Google将提供全文阅读;获得授权的版权作品,Google将提供1/5左右的内容;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Google只提供片段。
2004年7月,Google数字图书馆项目一公布就遇“侵权”质疑,因为Google收录了许多尚在版权保护期内却没有获得作者授权的作品,所以,2005年9月,美国作家协会和出版商协会,指控Google数字图书馆项目侵犯作家版权,致使Google数字图书馆项目未能如期进行。经过长达5年的谈判,2008年10月美国作家协会和出版商协会与Google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协议规定:Google要为有版权的登记人支付共计1.25亿美元使用费; Google今后可将已扫描的图书纳入Google数字图书馆,并与这两家协会共享相应的网络广告收入;版权人如果同意和解协议,可要求现金赔偿,Google每本书至少赔偿60美元; Google今后使用版权人作品,支付给版权人的使用费是整个销售收入的63%,版权人可选择让其继续使用或者要求其删除图书。
这两家协会之所以愿意与Google和解,主要是从多赢角度考虑问题。负责裁决此案的华裔法官陈卓光也认为,这项和解协议能让多方受益,图书馆、学校、研究人员以及大量贫困人群均可借此了解到更多的书籍,作者和出版社则可以获得更多的读者和增加相应的收入。这项和解协议对Google而言,是在盗版乱象下获得的一份版权保障书,是最大的受益者。
目前,Google的数字图书馆项目,得到了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万多版权人授权的图书150万册以上,仅中国,就有50家出版社提供了有授权的版权图书6万册。可是,Google并不能真正地完全遵守版权制度。2009年6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美国版权人协会等机构的通知,通知指出,5年之内中国至少有570位中国作家的17922种作品,在作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复制上传到Google数字图书馆中。Google的行为侵犯了这570多位版权人的版权;如果这些作品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进行网络传播,将侵犯这570多位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Google再度被推到“侵权”的风口浪尖。
2.百度文库侵权案
2010年下半年,李承鹏、当年明月、韩寒、朱德庸、彭浩翔、陆川等22位作家联合发布声明声讨百度文库未经作者许可,将其作品公开传播,涉嫌侵权,并起诉百度公司。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随后也发表声明,公开支持版权人的起诉,并呼吁各出版机构、民营出版策划机构、作家等版权人加入联合起诉百度公司的队伍中,用实际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等近50位作家联名签署《“ 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 ,称百度文库未获任何授权即收录上述作家的几乎全部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百度文库的做法侵犯了作者的版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声明发表后得到各方声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王志成副司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百度的一些做法并不适用于“网络避风港原则” 。他支持50位作家的联名维权行为。中国作家协会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杨承志说,中国作家协会坚决支持作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百度公司尊重作家的劳动,尊重作家的合法权益。
3.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大事记
2002年,陈兴良教授提起中国的第一起维权诉讼,起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其授权使用《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等3部作品。
2002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2004年,郑成思等7名知识产权专家起诉书生公司,指控书生公司未经其授权就在“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擅自使用他们的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 。
2007年,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吴锐领衔400位学者告超星数字图书馆侵犯其著作权及关联企业盗版。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布告栏、论坛等非法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上传或下载他人享有版权的文件;非法使用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满不注册而继续使用;以盈利为目的从网络上下载他人作品并复制成光盘,出版或供公众传阅;侵犯网络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如百度文库免费提供给网民阅读的作品,其中部分是未经作者许可的作品。经过2011年的侵权纠纷,百度现已“洗心革面” ,开始正规化经营。此外,新浪的爱问分享(ishare)平台也有或多或少不尊重版权的做法。
又如2012年4月“起点中文网”起诉“百度”侵权链接案。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我国最大的中文小说网站“起点中文网” ,享有《斗破苍穹》 、《凡人修仙传》 、《卡徒》等5部小说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版权财产权。被告百度公司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长期以来一直利用链接方式侵犯“起点中文网”拥有的5部版权作品的版权以及相关权利。原告于2009~2010年多次与被告百度公司沟通,要求其依法删除侵权链接,并以法务函形式把“涉讼作品版权证明及盗链地址”通知百度公司,可百度公司仍然未及时删除原告通知的侵权链接或断开链接。而且,百度公司还在其二级域名wap.baidu.com通过设立“最热榜单”和“精品推荐”栏目对涉讼作品进行推荐,公众可以在其WAP网站上直接阅读涉讼作品。
(三)数据库制作公司
数据库制作公司版权纠纷主要有:
2004年,著名律师徐家力起诉书生公司,称书生公司所出版的电子数据库侵犯其一些论文的版权。
2007年11月底,6名博士诉万方数据公司涉嫌侵犯其版权。
2008年4月,500余名硕士、博士诉万方数据“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
2008年9月,480名硕士、博士起诉万方数据侵犯其版权。
总之,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侵权过程,一般是越过原作者,直接向出版社(除非作者已向出版社授权)或图书馆获取作品,在没有得到版权人的授权并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就进行数字化复制,然后通过网络传播等渠道销售数字产品攫取不法利润。知识产权专家周林认为,基于坚持图书馆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特点,经营性的“数字公司”不应使用“数字图书馆”一词。
三、造成数字版权危机的主要原因:版权利益失衡
版权制度伴随着技术进步在历史上曾出现过三次重大飞跃,第一次是印刷技术的出现直接导致版权法的诞生,确立了印刷版权。第二次是录音录像技术、广播电视技术、静电复印技术出现,产生了电子版权。电子版权扩大了版权保护的范围、赋予了信息传媒者的链接权利,有了版权限制理念,丰富了版权的权利体系。第三次是数字技术出现,产生了数字版权。相对于数字版权而言,印刷版权和电子版权被称为模拟版权。
综观版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版权制度是在利益平衡价值观指导下不断进步的产物,是建立在利益平衡基石之上的合理、合情、合法的垄断制度。版权利益平衡是版权制度的灵魂和精髓之所在。版权利益平衡既是动态的又是静态的,是动态和静态的对立统一。版权利益平衡的最佳支点在传统图书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以及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所在位置是截然不同的。
人类对数字版权的研究,从20世纪70年代计算机开始运用算起,至今已有40年的历史。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于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以及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的高度融合,使得数字版权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致使对数字版权的立法往往难以实现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由于版权利益失衡,导致多元权利主体频频爆发版权危机。
客观地看,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非完全是数字图书馆依靠其公益性法律地位而对版权法所赋予特权的“滥用”而引起,而是由版权人的权利进一步扩张,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等权利因新技术的介入反而减少造成的。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之所以经常出现侵权行为,是其法律意识淡薄、自律管理不够的主观因素,以及获取授权渠道太少的客观因素共同造成的。事实告诉我们,滞后的版权制度以及其他诸多原因影响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数字版权的利益平衡点在哪里?这是令所有立法者都感到棘手的难题,也是各个权利主体希望尽快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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