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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与国内版权利益平衡模式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3-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数字时代到来时,版权人的版权授予、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所需的海量版权的获取,都无法通过版权市场运作顺利实现,以致出现授权和获权都“难”的问题。这些非常不利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开展各项服务。总之,我们要借鉴国际社会版权利益平衡模式的优长,对我国的版权利益平衡模式进行优化,使其既体现国际发展的新动态,又能有效地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以满足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需要。
国际与国内版权利益平衡模式的比较分析_数字图书馆版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第三节 国际与国内版权利益平衡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比较与分析

以上我们介绍了国外与国内版权利益平衡的多种模式,将之比较分析,不难看出它们有如下不同之处:

(一)版权市场发展程度不同

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版权市场历史悠久,版权人与版权代理机构之间关系密切,版权代理业务发达。在数字时代来临时,作者的授权、数字传播者获取海量作品的版权,只要通过版权市场运作就能顺利实现。换言之,版权授予的压力通过版权市场的运作就能得到有效的释放。而我国则与之相反,版权市场不成熟,大多数版权人的版权意识不强,对版权中介持不信认的态度,致使版权代理不发达。当数字时代到来时,版权人的版权授予、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所需的海量版权的获取,都无法通过版权市场运作顺利实现,以致出现授权和获权都“难”的问题。

(二)版权集体管理水平不同

国外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国际通用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设立综合性的统一的版权管理组织,该组织管理所有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实施这种管理的国家是意大利、前苏联、比利时、以色列、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等国。第二种是依据作品类型设立不同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这种管理的国家有德国、法国、日本、瑞士、中国等国。第三种是为避免垄断,设立多个自由竞争的管理同类作品著作权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这种管理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国。以上几种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都能适应本国环境,规范运营,以合理的版税分配、灵活的授权许可方案为版权人服务。所以,在国外,版权人的版权除了找版权代理机构代理外,他们主要选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理其版权业务,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以高效率、低成本解决了大量的版权许可问题。

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目前有5家,许多服务处于摸索阶段,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尤其是数字时代,亟待研究解决的新问题还很多。另外,我国作者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认可度不高,是否懂得并且愿意将作品版权交予其运作还是个问题。在作者授权意识滞后的情况下,或由于其他各种原因没能进行授权的情况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只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不能发挥作用;而需要海量版权的使用者也无法借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力量获取版权,只能望“权”兴叹。如果我们的版权人有较强的版权意识,能够把版权委托予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数字作品的传播者就可以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便捷的、低成本的获得版权授权。

(三)版权利益平衡模式的完整性不同

国外的版权利益平衡模式不论是版权授权还版权限制,各种模式都比较齐全,从各个角度调节着版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可是,我国的版权利益平衡模式与国外相比少了几个模式。在版权授权上,缺少补偿金支付模式和默认许可模式;在版权限制上,缺少强制许可模式。但值得一提的是,在版权授权方面上,“要约授权模式”是我国对世界的贡献。

(四)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不同

国外的现行版权法中,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等机构一般都有或多或少的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程度的例外权,成为豁免对象。可在我国的版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的用词相当吝啬,忽略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特点,不仅没有赋予任何特权,反而合理使用权越来越小,法定许可权几乎丧失。这些非常不利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开展各项服务。

(五)相关人员的价值理念和追求不同

国外的版权人,通常是思考怎样授权,怎样有效地保护自己作品的版权;而我国则相反,版权人版权意识比较淡薄,不会主动地去授权,而是由使用者、传播者先来思考如何获得授权,如何降低授权成本。可见,西方人关注的重点集中在版权管理后的授权阶段;而我国一些营利性出版机构(尤其是委托方)把精力更多集中在版权管理前的授权阶段。尽管两者都将焦点集中在授权问题上,但价值理念和追求存在明显差别。我国一些营利性出版机构发现版权人不主动进行授权,当拥有的版权资源不足时,往往带着侥幸心理,绕过获得作者授权这一阶段,做出知法犯法的侵权行为。外国的营利性机构也有不尊重版权人版权的行为,但侵权行为还没达到猖獗的地步,这与他们的法律环境严格和法律意识较强有关。

总之,我们要借鉴国际社会版权利益平衡模式的优长,对我国的版权利益平衡模式进行优化,使其既体现国际发展的新动态,又能有效地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以满足不同性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需要。

二、优化我国现有的版权利益平衡模式

(一)健全版权集体管理模式

我国政府在数字版权的授予上倾向于版权集体管理解决授权瓶颈问题。试图把版权集体管理作为解决数字环境下版权授予的核心制度。怎样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呢?

1.建立适度竞争的版权集体管理模式

从长远利益考虑,不同性质的数字图书馆解决海量版权的理想方案是,国家应该允许成立一家综合性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原有的音乐、文字等不同形式的多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存。这种混合的组织体系,能克服原有版权集体管理的垄断性,使得版权集体管理市场上有一定程度的竞争和互动,促进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素质的提高,给版权人、版权作品的使用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2.开发数字化版权管理系统

“数字化版权管理系统”是实现数字版权集体管理的重要手段。数字环境下要真正发挥集体管理的优势,就必须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的手段,建立完备的版权管理系统。完整的版权管理系统包括作品注册子系统、作品库检索子系统、作品使用许可子系统、作品使用监管子系统、作品版税支付子系统、作品版税分配子系统六部分。理想的版权管理系统应该是一个完全自动化的搜索引擎,通过该系统,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处理大量的版权信息,而且授权程序也可以凭借计算机使其更为快捷,这样的自动授权的数字化版权管理系统将使版权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3.建立版权人信息管理系统

在数字环境下,多媒体作品越来越普及,多媒体制作往往涉及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不同类型作品的权利人,所以多媒体制作者需要频繁地与权利人以及不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联系取得授权。因此,我们可以考虑把各种类别作品的版权人信息加以综合,建立统一的版权人权利管理系统。这些权利信息一般包括作者名称(个人或公司) 、作品名称、作品类别、权利有效期间、作品的概要、作品授权条件、作品授权费用等。这样,可以方便作品使用者确认自己所需的作品是否为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需缴纳多少授权费用,从而最终确认是否向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相关的授权。

(二)积极推广创作共用模式

在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推广和应用创作共用模式,有助于其获得大量各类型作品的无偿或低有偿的“自由使用权” ,这不仅使图书馆拥有摆脱版权控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武器” ,而且有利于数字图书馆探索数字环境下信息资源共享的途径。

应用创作共用模式应注意的问题有:

1.认真遵守创作共用所制定的规则

自觉遵守创作共用许可规则是创作共用模式在图书馆深入应用与发展的关键因素。如图书馆要在通用公共许可证(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的框架下拥有汉化软件的知识产权,就要做到:①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源代码;②在与相关合作者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③必须接受GPL的约束,通过GPL允许第三方作为整体按许可证条款免费使用汉化产品;④经过修改程序形成的作品及基于程序的衍生作品在发布时虽受GPL条款的约束,但如果能够证明其某一部分并非是程序的修改或其衍生作品则形成“不同作品” , “不同作品”可独立发布,不受GPL条款的约束,并且修改者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版权。即使是不同作品,但当它作为衍生作品后部分发布时,作为一个整体它仍受GPL的约束。

2.坚持创作共用标准的统一性

技术标准具有统一性有助于解决兼容等问题,创作共用的发展中必须解决标准的统一化问题。如保证开放获取运动实现的标准是开放文档计划(Open Archives Initiative,OAI) 。OAI主要由数字图书馆联盟、网络信息联盟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共同研发的,它的成熟发展和在全球协作下的广泛应用对国际范围内标准化的科技资源交换和检索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3.创作共用仍需要尊重相关法律

创作共用缺少法律的支持是很难实现创作共用的。因为,一方面,创作共用并非法律规则,因此并非每位创作者都能按照许可条款自愿放弃其应得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持,创作共用的“全程自由”将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我国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在应用创作共用时,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扩大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版权作品范围。我国2001年的《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类型,应该说它们只适用于传统公益性图书馆,而不适用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如何扩大我国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

(1)应该赋予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法律地位。即赋予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以相应的合理使用豁免权,将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排除出合理使用范围。

(2)应将网络或计算机系统在正常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暂时、自动、没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纳入合理使用范围,从而有利于网络服务的正常发展和作品的正常传播。

(3)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中“馆舍内”改为“馆舍内外” ,以发挥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网络传播功能。

(四)略微扩展法定许可的范围

我国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设定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对版权人权利的限制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至于传播者获取授权的成本高低,只是间接考虑的原因。所以,随着版权集体管理的日益成熟和规范,法定许可范围将会相对缩小。鉴于此,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所要求得到的法定许可权,只需略微扩展些,实现从无到有的“突破”即可,换言之,适当扩大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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