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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文书常规化处理

时间:2023-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信访工作部门据此进行登记。②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信访文书常规化处理_文书学教程

第二节 信访文书常规化处理

信访文书常规化处理是指记录群众来访并受理、登记和办理群众来信和来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主要依赖于纸质载体登记和处理信访文书。

一、信访文书的登记

信访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人提出投诉要求的,需要写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请求、事实和理由等。信访工作部门据此进行登记。登记过程中,信访文书应当与机关的其他公文分开来登记办理。对来信,应登记来信人的姓名、地址、请求、事实和理由,并登记来信日期、来信收到日期、转来机关、交办意见、请求内容摘要、领导批示、办理结果等栏目,见表7-1、表7-2。在接待来访时,应记录来访人的姓名、住址、职业、谈话要点及请求、事实等,见表7-3。

表7-1 人民来信登记簿式样

(机关名称)人民来信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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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2 人民来信登记卡式样

(机关名称)人民来信登记卡

      编号: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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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3 人民来访登记式样

(机关名称)人民来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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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访文书的受理

《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有着具体的规定,包括: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①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②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③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④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2)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3)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

信访承办人员需要根据上述信访登记事项,同时填写信访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并附上来信和来访记录报请主管领导批示,然后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见表7-4。

表7-4 人民来信(访)处理单式样

(机关名称)人民来信(访)处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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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①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②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③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如果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

①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②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③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信访文书需要存档管理(详见第八章“办毕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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