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法治论”,反对“人治论”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以来,直到当代社会为止,在管理国家的方式上,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道路和模式:人治和法治。人治是遭广大百姓平民痛恨的国家管理方式,法治是受广大民众欢迎且衷心拥护的国家管理方式。“人治论”与“法治论”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论,是两种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法。“人治论”认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的关键不在于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在于有贤明的领导人,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而“法治论”则认为,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主要依靠国家领导人的贤明。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要求法律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际共运史上民主和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治理国家要靠法制的主张。在我国,人治思想有着顽固的势力,我们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人治传统的历史,在民主方面向来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和高压政策并用。法治方面,“以言代法”、“以言废法”现象长期存在。严刑峻法,乱世用重典的立法原则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执法原则影响还存在。建国以后,由于受到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轻视了法制建设。受“左”的思想影响,在“文革”中提倡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所谓民主作风,给我国的政治经济建设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法制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践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事实上被剥夺殆尽。我们用阶级斗争替代了民主和法制建设。在战争年代形成的上靠政策,中靠干部,下靠群众的斗争方式,致使我们的一些同志形成了不依法办事的习惯,这些都助长了法律虚无主义滋长和蔓延。我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也导致了专制和人治。所以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地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斯大林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8]他告诫全党:“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9]邓小平认为制度问题最重要,是因为制度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没有制度,或者没有合理的社会制度,社会秩序就会失控而危害社会本身。邓小平的这一系列论述,高度概括了制度性缺陷的危害性和制度问题的重要性,揭示了人治的局限性,为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提供了现实依据,为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党内问题提供了理论前提。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全面提出并深刻论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他说:“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就‘跟着变’。”[10]显然,人治使法律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出现了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局面。当然,法治和人治都需要人的作用,但法治中的人与人治中的人有根本区别,前者是受法律约束的人,是个人权威服从法律权威的人,而后者则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人。可见,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唾弃人治,实行法治。也说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神实质就是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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