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道德修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一)理论依据
司法道德修养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人生观是司法道德修养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性就是在现实中生活和活动的人所特有的规定性。人的本性或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的。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其能力、品质和素质都是社会历史环境的产物。人性本身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人性的善恶并不是先天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由一定的社会关系决定的。我们认为,人的本性是可以更新、变化的,人的品质和能力等是后天社会环境、教育修养的结果。这是我们倡导司法道德修养的理论依据。
(二)现实依据
司法职业是一种特别严肃的职业,司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惩治各种犯罪,是司法机关特有的重要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司法职业是执法的职业,司法工作者是人民利益的保护者,是国家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其工作对象大多是社会的破坏力量,所接触的大多是社会的丑恶现象和阴暗面,呈现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是社会的大染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伴随着突飞猛进的经济建设和不断提高、改善的人民生活,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利己主义等腐朽思想也乘隙而入,在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的头脑中迅速滋生,甚至蔓延开来。各种犯罪现象,正以愈演愈烈的趋势向社会的不同领域蔓延,并危及到我们党和国家的肌体。作为司法工作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切腐朽思想、腐败行为和丑恶现象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大敌,必须坚决扫除。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须自觉地按照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按照司法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道德文化知识、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自我改造,自我修养,不断提高自己和完善自己,做到高质量、高效率、准确而严格地执法。这是司法工作者进行司法道德修养的现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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