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文化权益的具体内容与量化指标
我们将基本文化权益的内容和具体表现形式的对应关系列表如下:
表1 城乡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内容和量化指标
a指常住人口(下同),即户籍人口加上暂住6个月及以上的外来人口减去外出半年以上的户籍人口;
b按照各种场馆的面积之和计算;
c纳入文化部门统计范围的各类活动场次之和;
d不包括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但包括文化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如群艺馆、文化馆人员;
e一人参加一次为1人次,多次参加的可重复计算。
(一)享受文化成果权益
文化为人民所创造,文化成果理应为人民所享有。社会经济、政治地位方面的差异不应成为人们在占有社会文化资源和接受文化服务方面的差异的根据。作为人民的一项基本权益,人人都有权平等享受人类文化成果,任何个人或社会集团、社会阶层都不能倚仗经济或政治的强势地位,强行将某种文化成果据为己有;也不能借口是文化原生地或原创者,而将某种文化列为专属。人民享有传承、接受、分享人类一切优秀传统文化成果的权利。让文化成果应用于日常生活,发挥文化在日常生活中的功能,是人民享有文化成果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是人民群众享受文化成果权益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如果文化成果不能转化成人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那么它的实际价值就难以真正实现。只有实现了文化成果与日常生活的完好结合,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参与文化活动权益
文化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只有实际参与文化活动,文化成果才能得到更广泛推广,文化价值才有可能被全社会所接受。在文化活动中,人民既是文化的接受者,也是文化的创造者,文化活动的过程就是文化传播的过程。文化活动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反映人民的思想意志、情趣品位、审美态度。社区文化活动、国民文化艺术教育活动、文艺演出和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比赛、文化交流活动等都是文化活动的重要形式,要努力探索广泛开展这些活动的有效形式。文化普及也是文化活动的一种。近年来国家通过“文化共享工程”、文化“下乡”活动、文化进城市居民社区活动、流动图书馆建设、社区信息中心建设、建设学习型企业组织、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文化之家等活动,使文化成果被全体人民所共享,使人民群众作为文化主人的身份在这些文化活动中得到确认。文化节庆活动也是文化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节庆活动中,人民会感受到文化带来的快乐,会被激发出强烈的参与热情,形成强烈的文化认同感。个人在不断的融入性文化参与中充满热情地向社会表达,充满热情地为自己娱乐,充满热情地在丰富多元的文化诉求中追求精神幸福和心灵快乐,实现其社会价值目标,完成人与社会的现实统一。
(三)接受文化教育权益
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核心。只有接受了一定的文化教育,才能在提高个人的文化水准中获得幸福感;只有具有了一定的文化水准,才可能充分运用和享受阅读与欣赏图书、报刊、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传统与现代的文化读物和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经把免费的义务教育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此来确保全体人民受教育的权利。十七大报告更加注重保护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并把教育放在民生建设的首要位置。在崇尚教育的社会中,每一个公民都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在接受不同的文化教育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文化修养,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劳动技能,自觉实现民族文化界化、传统文化现代化的转换,以适应现代科技更新换代、不断发展的需要。这种把娱乐活动与接受教育、技能培训和锻炼结合起来的做法,不仅自身受益匪浅,而且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发展。这种权利有着更多自由空间,既可以从国家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中获得,也可以从社会其他渠道中获得。政府要提高文化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通过财政资金倾斜,对存量资源进行升级改造,改善场地、设备不健全的状况;加大对运营经费的预算支出,并形成制度,通过经费保障促进文化教育服务人员队伍结构和素质的提升,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能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参观活动和农民及文化干部辅导培训工作,为本地农民和社区居民举办各类教育和辅导培训服务。
(四)开展文化创造权益
这一权利体现了人民的文化主体地位,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人民是文化的创造者,人民鲜活的生活状态、社会活动和生产实践是文化生存和发展的直接源头和丰厚土壤。群众不仅仅是文化的接受者,更应该是文化的创造者,而且文化创造的过程恰恰就是文化传播的过程。在文化创造中,文化工作者具有重要的地位,负有特殊的责任,通过他们的辛勤劳动,文化产品得以从比较粗糙的原生状态转化为文化精品。随着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民大众已经有闲暇、有能力、有条件直接参与各种文化创造活动。例如网络技术的发展,直接促成了无数网络写手的出现,而随着电脑的普及和数码技术的发展,开始有更多的普通民众参与诸如摄影大赛、家庭DV制作、动漫创作等文化活动。
更重要的是普通群众鲜活的生活状态、社会活动和生产实践,才是群众文化的直接源头和丰厚土壤,这些东西要从比较粗糙的原生态转化为文化产品,需要引导,需要与主流文化进行对接。否则,这些年经常开展的文化下乡等活动是无法长久地待在农村。帮助农民培育自己的文化骨干队伍很有必要。同时保护群众的文化创造权益也是保护文化遗产的有效方式,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例,“生产性保护和活态保护”成为非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为非遗传承人和民间艺人开展文化创造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扶持,既保护了群众的开展文化创造的权益,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活态传承。在一些乡村旅游开发较好的地区,除了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之外,农民自发组织的文化产业开发也是激发农民进行文化创造的重要因素。农家乐、乡村旅游将颇具地域特色的乡村文化转变成产业化经营,农民自娱自乐的同时还能促进文化的再生,走上了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路子。为此,我们要保护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文化创造的热情,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文化创造劳动的尊重程度。文化创造是个性化色彩很强的劳动,需要有独到的思维、独特的手法和表现形式。因此必须遵循“保护文化创造——认可文化劳动成果——承认文化成果的社会价值——有效实施对文化成果的社会保护”的路径,对所有有益的文化创造劳动给予支持和鼓励。
[参考文献]
[1][日]大须贺明,林浩译.生存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6.
[2]李步云.人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8.
[3]史蒂芬·霍尔姆斯,毕竟悦译.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26.
[4]艺衡,任裙,杨立青.文化权利:回溯与解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48.
[5]陈正良,何先光.“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论析[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9(8):33-36.
[6]嵇亚林.公共文化权利与公共文化服务[J].艺术百家,2006(7):121-125.
[7]李长春.正确认识和处理文化建设发展中的若干重大关系,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J].求是杂志,2010(12):3-13.
[8]李建国.试论青年文化权益的维护[J].中国青年研究,2010(10):73-76+95.
[9]李庆霞.社会转型期文化权益的实现途径和保障机制[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9(5):46-48.
[10]刘起军,孙岳兵.试论社会转型时期公民文化权益保障[J].湖南社会科学,2006(6):87-91.
[11]刘启营.农民工文化权益_困境与保障机制分析[J].理论与改革,2010(4):113-115.
[12]任广伟.关于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几点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09(10):88-89.
[13]王列生.论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意义内置[J].学习与探索,2009(6):54-61.
[14]雅努兹·西摩尼迪斯,黄觉译.文化权利:一种被忽视的人权[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4):95-108+5.
[15]肖荣莲.改革开放三十年:公民文化权益的保障与提升[J].北方经贸,2008(12):4-5.
[16]张凤琦,胡攀.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保障现状与对策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13-18+31.
[17]张筱强,陈宇飞.充分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3):95-100.
[18]蔡建芳.参与文化生活权利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0:46.
[19]陈建荣.台湾客家族群文化权利研究[D].(中国)台湾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6:75.
[20]赵宴群.文化权利的确立与实现[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7:18.
[2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2]杨雪梅.“盘算”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N].人民日报,2010-12-29,013版.
【注释】
[1]沈力行,男,平湖市文广新闻局局长,课题负责人;顾金孚,男,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教授,课题执笔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